回归住房权保障:重塑“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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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Return to Housing Right Guarantee:Reshape the Deduction Standard of Personal Income Tax “First House Loan Interest”
  • 作者:冯铁拴
  • 英文作者:Feng Tieshuan;
  • 关键词:首套住房贷款 ; 个人所得税 ; 税收公平 ; 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 住房权保障
  • 中文刊名:JJTL
  • 英文刊名:Modern Economic Research
  • 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7-15
  • 出版单位:现代经济探讨
  • 年:2019
  • 期:No.451
  •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税法建制原则的立体化构造”(编号:17FFX006)
  • 语种:中文;
  • 页:JJTL201907017
  • 页数:9
  • CN:07
  • ISSN:32-1566/F
  • 分类号:124-132
摘要
"首套住房贷款"作为各地政府对房地产市场进行宏观调控所拟制出的一个政策概念,在实践中存在"唯一住房+首次贷款"、"首次贷款"以及"唯一住房"三类认定标准。多元认定标准凸显出"首套住房贷款"的宏观调控特质,难以与旨在保障基本住房权的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制度相契合,进而消解了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制度的正当性基础。个税法上的"首套住房贷款"的界定一方面应重点考虑物权法对"首套住房"的认定,以确保"法统一秩序"的实现;另一方面,应适当兼顾关联税法对住房问题的态度和倾向,以实现税法体系内的逻辑自洽。住房贷款利息扣除制度的正当性回归,短期内有赖于税务总局就"首套住房贷款"执行口径加以限缩性调整,但根本上仍需《暂行办法》适时修改,摒弃对"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依赖。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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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以商业银行住房贷款为例,至少存在三种不完全一致的认定口径。具体参见《关于加强商业性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87号)。
    (2)在住房问题上,无论是税法还是金融法,二者都以家庭为单位作为认定标准,家庭的范围仅包括本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若无特别交代,本文所说的借款人名下住房、纳税人名下住房等都是指借款人或者纳税人家庭名下的住房。
    (3)不过,该文件也规定,已利用银行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的家庭,如其人均住房面积低于当地平均水平,再次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贷款的,仍然可比照首套自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但须提供相关证明。
    (4)为积极支持居民家庭合理的住房贷款需求,《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住房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银发[2014]287号)明确授权不限购地区“对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又申请贷款购买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借款人偿付能力、信用状况等因素审慎把握并具体确定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水平”。
    (1)参见《郑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郑公积金[2013]19号)。
    (1)参见《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在主城区实施个人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政策(试行)的通知》(渝财税[2009]167号)。
    (2)这一点亦可以从《暂行办法》对其征求意见稿中的“切实减负”原则的删除上加以证实。
    (1)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
    (2)参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
    (1)银发[2014]287号文件规定,“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所谓“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显然是说第二套住房贷款尽管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首套房贷款,但是由于政策需要,可以就符合条件的二套房贷款不按照二套房贷款政策执行,而是比照首套房贷款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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