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犯罪中罚金刑罪刑均衡立法实证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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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文姬
  • 关键词:单位犯罪 ; 罚金刑 ; 等级均衡 ; 类比均衡 ; 实证研究
  • 中文刊名:ZGXF
  • 英文刊名:Criminal Science
  • 机构:湖南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8-01-15
  • 出版单位:中国刑事法杂志
  • 年:2018
  • 期:No.181
  • 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基于生效判决书的罚金刑量刑规范化实证研究”(16BFX075)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ZGXF201801005
  • 页数:20
  • CN:01
  • ISSN:11-3891/D
  • 分类号:56-75
摘要
立法上单位犯罪中罚金刑的罪刑均衡,不仅包括不同罪名之间,抽象罪量与罚金刑抽象刑量之间的等级均衡;还包括类似罪名之间,责任人罚金刑抽象刑量与个人罚金刑抽象刑量之间的类比均衡。通过对刑法中156个单位犯罪的责任人抽象罚金刑与责任人抽象自由刑进行交叉分析,得出应该将82个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人罚金刑适用方式进行相应更改,将7个单位犯罪中的罚金刑幅度和罚金刑起点降低,以达到等级均衡。通过对144对单位犯罪与相应个人犯罪罚金刑进行类比分析,得出应当在"责任人无罚金刑、个人有罚金刑"的16对罪名中,彻底分离单位责任和个人责任,从而保障责任人罚金刑与个人罚金刑达到真正的"类比均衡"。
        
引文
(1)本文用“个人犯罪”与“单位犯罪”相对应。本文中的“自然人”既包括个人犯罪中的个人,也包括单位犯罪中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直接主管人员。
    (1)白建军著:《罪刑均衡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198、239、275-302、222、249、370-377、458页。
    (2)责任刑与预防刑相对应。参见张明楷:“责任主义与量刑理论---以点的理论为中心”,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
    (1)张明楷:“责任主义与量刑理论---以点的理论为中心”,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5期。
    (1)白建军著:《罪刑均衡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0-295页。该书立法实证研究部分发表为下述文章:白建军:“刑罚轻重的量化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白建军:“犯罪轻重的量化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2)宋建军:“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罪刑均衡实证研究”,载《犯罪研究》2015年第1期;莫然:“应然与实然之间的距离:未成年人量刑实证研究”,载《政法论坛》2015年第4期。
    (1)白建军著:《罪刑均衡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9页。其实,这个公式的系数也是可以变化的。例如,白建军教授在另一篇文章中列出的公式是:刑罚综合指数=有期徒刑类型+无期徒刑×46+死刑×92-拘役×0.25-管制×0.5。见白建军:“刑罚轻重的量化分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1年第6期。系数可以取不同的值是因为,等级均衡只是比较刑罚量的“相对性”大小,而非绝对大小,所以只要排序相同即可。见白建军著:《罪刑均衡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7页。
    (2)白建军著:《罪刑均衡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49页。
    (1)白建军著:《罪刑均衡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58页。
    (2)为了行文方便,在分析单位犯罪的等级均衡时,我们称这一变量为“对责任人是否必处罚金刑”和“对责任人是否必处自由刑”;在分析单位犯罪与相对应个人犯罪的类比均衡时,我们称这一变量为“对自然人是否必处罚金刑”“对自然人是否必处自由刑”。也就是说,“对责任人是否必处罚金刑”与“对自然人是否必处罚金刑”是同一变量的两种不同的表述方式;同样,“对责任人是否必处自由刑”与“对自然人是否必处自由刑”也是同一变量的两种不同的表述方式。
    (1)当然“对自然人是否必处罚金刑”这一变量在“类比均衡”中的取值要比“对责任人是否必处罚金刑”在“等级均衡”中的取值多些。因为在“类比均衡”中,加入了个人的罚金法定刑幅度。
    (2)白建军著:《罪刑均衡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38页。在白建军教授的罪刑均衡研究中,抽象刑量的计算公式中包含的“有期徒刑类型”,共分为28个等级。
    (1)我国刑法156个单位犯罪中,有32个罪名的责任人罚金刑幅度是无罚金刑,87个是无限额罚金刑,12个是倍比罚金刑,25个是限额罚金刑。这里罚金刑幅度是没有转化选科式罚金刑与复合式罚金刑维度之前的立法规定。
    (2)这里当然是除去第一个等级的犯罪。
    (3)137个单位犯罪罪名的单位罚金刑是无限额罚金刑。
    (1)为免繁琐,这里不再一一列举156个单位犯罪罪名,只将我国97刑法中相关法条数序号列举出来:107,120-1(表示120条之一,下同),125,126,128,135,137,138,139,140,141,142,143,144,145,146,147,148,151,152,153,158,159,160,161,162,162-1,162-2,164,169-1,174,175,175-1,176,177,178,179,180,181,182,185-1,186,187,188,189,190,191,192,194,195,198,201,203,204,205,205-1,206,207,208,209,210-1,213,214,215,216,217,218,219,221,222,223,224,224-1,225,226,227,228,229,230,244,244-1,253-1,260-1,276-1,281,283,387,285,286,286-1,287-1,287-2,288,307-1,308-1,312,313,319,325,326,330,332,337,338,339,340,341,342,343,344,345,347,350,363,364,365,370,375,393,390-1,391,396。另外,还有单行刑法《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规定的骗购外汇罪。
    (2)包括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责任事故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产罪。
    (1)或者只处罚直接责任人。
    (2)只有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2种犯罪是“双罚制”,而其他犯罪都是“单罚制”。
    (3)何秉松:“单位(法人)犯罪的概念及其理论根据”,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2期。
    (4)黎宏:“单位犯罪中单位意思的界定”,载《法学》2013年第12期。
    (5)黎宏:“完善我国单位犯罪处罚制度的思考”,载《法商研究》2011年第1期。
    (6)叶良芳:“论单位犯罪的形态结构---兼论单位与单位成员责任分离论”,载《中国法学》2008年第6期。
    (1)林荫茂:“单位犯罪理念与实践的冲突”,载《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2期。
    (2)这里的变量名称,由原来的“责任人”改为“自然人”。因为前两部分都只涉及单位犯罪,这一部分涉及个人犯罪,所以,用“自然人”统称单位犯罪中的责任人和个人犯罪中的个人。
    (1)也就是说,合同诈骗罪出现在两对罪名中,第一对是单位犯罪的合同诈骗罪相对个人犯罪的合同诈骗,第二对是单位犯罪的合同诈骗罪相对个人犯罪的贷款诈骗罪。
    (2)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关于审理骗购外汇、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3)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
    (1)我国刑法156个单位犯罪中,有32个罪名的责任人罚金刑适用方式是无罚金刑,5个罪名是可以并科式罚金刑,52个罪名是必须并科式罚金刑,64个罪名是复合式罚金刑。
    (2)这79个罪名中,22个必须并科式罚金刑罪名是:逃税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强迫劳动罪,骗取出境证件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破坏性采矿罪,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组织淫秽表演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倒卖文物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违法运用资金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57个复合式罚金刑罪名是: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虚假诉讼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披露、报道不应公开审理案件信息罪,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出售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虚假广告罪,串通投标罪,强迫交易罪,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扰乱无线通讯管理秩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记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假冒专利罪,倒卖车票、船票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逃避商检罪,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产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妨害清算罪,虚假破产罪。
    (1)钱叶六:“论中国罚金刑的改革与完善---以探寻罚金刑执行难之解决方案为视角”,载《法学论坛》2006年第4期;刘明祥:“论解决罚金刑执行难题的立法途径”,载《法学家》2009年第2期。
    (2)那么,其他的复合式罚金刑,可以称为“必并型复合式罚金刑”。
    (3)白建军著:《罪刑均衡实证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83页。
    (1)于志刚:“法条竞合视野中数额犯入罪标准的统一化”,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5期。
    (2)于志刚:“法条竞合视野中数额犯入罪标准的统一化”,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年第5期。
    (1)吕忠梅主编:《美国量刑指南》,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17页以下;川崎友已著:“法人处罚”,冯军译,载高铭暄、赵秉志主编:《中日经济犯罪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5页;参见川出敏裕、金光旭著:《刑事政策》,钱叶六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74-75页。
    (1)吕忠梅主编:《美国量刑指南》,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21-422、431-433页。
    (2)Kai-D.Bussmann&Sebastian Matschke,The impact of the US legislation on company measures of control and prevention,Crime Law Soc Change(2008)49,pp.349-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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