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城市内涝事故后果严重,但通常由于自然灾害因素的介入,因而向来对事故主体是否存在刑事责任问题,讳莫如深,往往都是运用行政处罚或民事赔偿手段解决。城市内涝事故中,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刑事责任,值得研究,就目前立法而言,与城市内涝的刑事责任问题关联最密切的罪名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追责过程中,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因主体职责不同,其与事故后果的因果关联特点和主观过失也不同,更重要的是,自然灾害的介入未必绝对阻却相关主体与后果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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