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客观方面的立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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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袁力
  • 关键词:工程质量 ;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 客观方面 ; 立法完善
  • 中文刊名:RMLT
  • 英文刊名:People's Tribune
  • 机构:北京建筑工程学院文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3-04-15
  • 出版单位:人民论坛
  • 年:2013
  • 期:No.400
  • 基金:北京建筑工程学院科学研究基金“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研究”的部分成果,项目编号:Z09096
  • 语种:中文;
  • 页:RMLT201311054
  • 页数:2
  • CN:11
  • ISSN:11-2961/D
  • 分类号:126-127
摘要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在客观方面存在着严重的立法缺陷,影响到实践中对该类犯罪行为的制裁和打击,文章建议将"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修改为"违反工程建设技术法规或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将结果犯修改为危险犯,同时增加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扩大刑法的规制范围。
        
引文
①钟晓航,郎立新:“立法有缺陷—‘豆腐渣’工程竟判无罪”,《中国律师》,2000年第4期,第33页。
    ②吴占英:“论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孝感学院学报》,2001年第2期,第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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