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环境公益组织由于自身的环境公益性在环境保护工作中起到了巨大的作用,特别是在环境诉讼领域。但新《环境保护法》修订后,通过分析2015-2019年审结的由环境公益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对环境公益组织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进行分析后,可以发现在诉讼主体范围,取证举证困难和后续保障机制上还存在不少问题。因此,本文建议从扩大诉讼主体范围,正确运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建立环境公益诉讼费用保障制度三个方面来改善环境公益组织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情况。
引文
(1)Comment:Awarding Attorney's Fees to Environmental Plaintiffs under a Private Attorney General theory,14B.C.Envtl.Aff.L.R.287,288(2017).
(2)张锋.自然的权力[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35页.
(3)郑少华.生态主义法哲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81页.
(4)王树义.环境法前沿问题研究[M].北京:科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34页.
(5)注释:按照时间顺序搜索,共搜集了28件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相关案件,检索关键词为“环境公益诉讼”、“环境污染”、“环境公益组织”、“案件类型:民事”,检索期间:2018年11月19号-2019年4月22号。
(6)李众众.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问题研究[D].吉林大学2018年硕士学位论文,第23页.
(7)蔡佳华.环保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困境与出路[J].法制与社会,2019(4),第100-101页.
(8)王秀卫.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举证责任分配的反思与重构[J].法学评论,2019(3),第169-176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