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宜昌市黄柏河流域保护条例》是一部协调水环境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关系的重要地方性法规,呼应了国家长江大保护战略的需要。《条例》实施以来,在落实生态补偿与总量控制、水污染防治、绿色发展及责任追究等制度方面取得了预期的效果,但也存在总量控制过严、生态补偿不合理、责任追究制度执行自由裁量权过宽等问题。应当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提高保护者的积极性;政府搭建平台,引导部分采矿企业转型发展;出台规范性文件,分级细化罚款额度。
引文
[1]刘明君,高圣男.精准扶贫视阈下半高山地区脱贫路径探讨[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6).
[2]殷仁胜.宜昌市水污染防治的政策效应与立法重构[J].三峡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7(6).
[3]徐建平.物理选矿法的延伸与扩展[J/OL].选煤技术,1999(4)[2018-10-23].http://jz.docin.com/p-1267936423.html.
[4]董珍.生态治理中的多元协同:湖北省长江流域治理个案[J].湖北社会科学,2018(3).
[5]本刊评论员.公民监督不能任性而为[N].法制日报,2018-05-23(007).
(1)文中所有数据皆由被调研单位提供。
(2)《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流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流域经济社会发展专项发展规划。流域内产业布局和产业转型升级,应当优先考虑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保护生态环境的需要,从源头上减少污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