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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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应对科技发展带来的食品危害的不确定性风险的挑战,必须在食品危害产生之前就对其可能性风险作出科学评估。为此,必须在科学性、独立性、协商性和透明性原则指导下,解构我国现行的专家评估模式,通过改革和规范评估机构设置、组织形式、运行程序、制约机制、评估方法,整合概率评估模式、关注度评估模式和现代评估模式的基本要素,使其具有能够适应多重食品安全危害属性的评估功能,从而使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过程成为一个集科学性与民主性、公开性与公平性、物质性与建构性等多重目标于一体的有机体系。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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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005年3月4日,亨氏辣椒酱在北京首次被检出含有“苏丹红一号”。在不到1个月的时间内,包括肯德基在内的多家餐饮、食品公司的产品中相继被检出含有“苏丹红一号”。苏丹红事件迅速席卷中国。
    (1)我国工程院院士陈君石就认为,风险评估是独立性评估……专家在工作中不受任何政治、经济、文化和饮食习惯的影响。参见陈君石.风险评估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J].农业质量标准,2009,(3):48。沈岿等人也认为,“风险评估通常被认为是科学事业,与倾向于价值权衡的风险管理有所不同。面对科学事业,专业领域内的科学家显然比作为通才的法官拥有更大的话语权。参见沈岿.风险评估的行政法治问题---以食品安全监管领域为例[J].浙江学刊,2011,(3):16-27;杨晓敏.我国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模式之改革[J].浙江学刊,2012,(2):141-149;戚建刚.食品危害的多重属性与风险评估制度的重构[J].当代法学,2012,(2):49-56.
    (1)参见2013年6月23日“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成立第一届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通知”。
    (1)据上海市食品协会的一份调查,“三鹿奶粉”事件对上海整个食品行业造成极大冲击,很多以奶粉为原料的甜食、休闲食品品牌也深受其害,最严重的就是消费者开始对乳制品行业失去信任,甚至产生恐慌情绪,一时间闻“奶”色变。一些与该事件关系不大,但选用了奶制品作为原料的涉奶食品企业的生产、销售都出现了同比三成以上的暴跌。参见叶松.三聚氰胺事件拖累涉奶食品行业[EB/OL].http//finance.aweb.com.cn/2008/12/1522520081225074813310.html,2011-10-20.
    (1)我国法律、规章对专家委员会的身份规定得比较模糊。一方面,《食品安全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专家委员会章程》第19条规定,专家委员会根据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风险评估任务,按照相应程序独立开展风险评估工作,这都说明专家委员会属于法律授权的行使风险评估的组织,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另一方面,《食品安全法》第13条第2款却赋予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成立专家委员会并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的职权;从卫生部(原)制定的《实施办法(试行)》第20条的规定来看,专家委员会成为从属于其管理的一个内设机构。
    (2)这是2011年10月13日成立的“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所确立的模式。参见http//www.sina.com.cn,2011-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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