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检察官办案组织在类别划分、组织运行、外在保障等方面进行了一些开放性探索,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然存在办案组织实践与理论基础没能进行有效对接,对非典型办案组织工作方式缺乏有效探索,办案组织建设与员额制、分类管理制度改革衔接不畅,办案机制与管理机制的复合性、关联性探索不够深入,既有的责任机制模糊,检察官的主体地位、办案组织运行的制度保障较为欠缺等问题。对此,应强化"司法责任"因素对办案组织建设的价值导向,推进办案组织运作机制的精细化设置,做好与办案组织关联制度的衔接与过渡,增进办案组织职能与司法责任配置的制度刚性。
引文
(2)由于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及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两项改革时间衔接较紧,部分试点单位先前组建的是主任检察官办案组,在遴选出员额检察官后,办案组织形式方面,也由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调整为检察官办案组织,但有些工作机制只是微调,为表现这种承接性,文中对二者过渡时期的相关主体表述为“(主任)检察官”。
(3)这其中,四市两级试点检察院的办案组织推进又包括全面型和试点组两种,前者是全院在主要业务部门全体推进,Z市、M市、T市均属此类情况,后者是在公诉或刑检类等业务部门有针对性地建立几个试点组进行探索,O市检察院及其下属的D区检察院就属此类代表。其成立试点组旨在局部范围内通过实践形成关于(主任)检察官办案组织构建的各种规范制度,以及论证这些制度合理性的实践数据。核心问题有二:一是论证(主任)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的配搭构成;二是论证(主任)检察官与检察官助理的分工及运行方式。
(4)左卫民、谢小剑:《检察院内部权力结构转型:问题与方向》,载《现代法学》2016年第6期。
(5)郑青:《我国检察机关办案组织研究与重构》,载《人民检察》2015年第10期。
(6)张亮:《四个层面强化检察办案组织扁平化管理》,载2016年5月13日《检察日报》第3版。
(7)参见杜磊:《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探索》,载《环球法律评论》2015年第3期。
(8)参见王亚新、李谦:《解读司法改革——走向权能、资源与责任之新的均衡》,载《清华法学》2014年第5期。
(9)如朱孝清:《试论“监督管理责任”》,载《人民检察》2016年第12-13期,但制度表现仍较欠缺。
(10)董玉庭:《检察机关去行政化审批模式改革探析》,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5年第6期。
(11)万毅:《主任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述评——以S区人民检察院的改革方案为中心》,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5年第3期。
(12)参见王玄玮:《检察机关司法责任制之规范分析》,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7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