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明代河南黄河水患的频仍与严重,给明王朝造成巨大影响。其加速了黄河中下游地区的河流、湖泊、平原等自然环境的恶化;制约了黄患区的社会经济发展,使许多濒河城镇走向衰落;促使了包括总河在内的治河官职设置,也引起了官场生态变化,同时由于土地兼并加剧与人民不堪重负使社会矛盾激化;使明代治河思想向前推进了一大步。这些影响促使清朝治河行动更为积极,也足以使今人对黄河现状加以深思。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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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定设总河官职时间,史料记载不一,主要有三种说法,一是正德四年(《明神宗实录》卷197,万历十六年四月甲寅,页3705;张廷玉《明史》卷73,页1775);二是正德十年(《明世宗实录》卷144,嘉靖十一年十一月庚戌,页3350;《明武宗实录》卷126,正德十年六月己未,页2516);三是正德十一年(傅洪泽《行水金鉴》卷165,页566;朱国盛《南河全考》卷下《河官考》,页61)。实际上,后两种说法都是以赵璜总理河道为标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