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市场功能、角色安排与定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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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Copyright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 Problems Concerning Its Market Function, Role Arrangement and Pricing Models
  • 作者:向波
  • 英文作者:Xiang Bo;
  • 关键词:著作权 ; 集体管理组织 ; 许可标准 ; 定价模式 ; 垄断 ; 延伸集体管理
  • 英文关键词:copyright;;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licensing standard;;pricing model;;monopoly;;extended collective management
  • 中文刊名:ZSCQ
  • 英文刊名:Intellectual Property
  • 机构:南开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8-07-25
  • 出版单位:知识产权
  • 年:2018
  • 期:No.209
  • 基金:笔者主持的2017年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南开大学亚洲研究中心资助
  • 语种:中文;
  • 页:ZSCQ201807008
  • 页数:9
  • CN:07
  • ISSN:11-2760/N
  • 分类号:70-78
摘要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具有降低交易成本、"润滑"交易的市场功能,但其对于著作权人、使用者的价值并不完全一致。集体管理组织的所有活动始终要以著作权人合法利益的实现为基本目标,获得授权的集体管理组织事实上已经成为著作权许可交易的一方当事人,而非提供公益性服务的社会团体。我国集体管理组织获得了制度上的垄断地位,但由于私人授权与作品资源问题,它们尚未拥有事实上的市场垄断地位,而延伸性管理规则的引入则可以使得集体管理组织获得制度垄断与市场垄断的双重优势。我国著作权许可交易市场中主要存在三种定价模式,著作权集体管理许可标准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在著作权许可交易市场中并没有得到著作权人、使用者等相关主体的广泛认同。
        The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CMOs) help to reduce transaction cost and facilitate the transaction, however, they are of different value to copyright owners and users. The fundamental goal of CMOs is to realize the legitimate interests of copyright owners. CMOs that receive authorization from copyright owners have become, de facto, a party of the copyright license dealing, rather than social organizations that offer public service. The Chinese CMOs are granted institutional monopolistic status, but due to private authorization and works resources, they don't enjoy a de facto market dominant position. The introduction of extended collective management gives CMOs dual advantages, i.e. institutional monopoly and market monopoly. There are three pricing models in Chinese copyright licensing market,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CMOs licensing standard is not satisfactory, which is not widely accepted by relevant stakeholders including copyright owners and users in copyright licensing market.
引文
(1)陈可欣、林秀芹:《英国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论争及其启示》,载《东南学术》2016年第6期。
    (2)关于此问题,有学者主张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模式应该采取竞争机制,即针对同一类作品可以设立多个自由竞争的集体管理组织。参见袁杏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反垄断问题研究》,载《知识产权》2017年第5期。另有学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乃是具有自然垄断特点的行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相关市场中的垄断地位,是其实现多元化制度功能的前提与保障。参见李陶:《垄断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价值基础与监督完善》,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6期。
    (3)对于那些拥有大量作品资源的公司企业而言,基于其远超个体著作权人的谈判地位与谈判能力,其市场收益的实现并不特别依赖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说,这些公司企业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所提供的服务的需求富有弹性。
    (4)有学者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可以将基于使用者的搭便车使用作品而产生的负外部性予以内部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也是降低搜寻成本、谈判成本、执行成本与促进许可交易的最佳途径。参见Zijian Zhang,Rationale of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An Economic Perspective,10 Masaryk U.J.L.&Tech.73(2016).
    (5)熊琦:《论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私人自治--兼评我国集体管理制度立法的谬误》,载《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1期。
    (6)有学者提出,除了“提供一站式服务,减少交易成本”的经济功能以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具有平衡权利主体和其他产业主体利益、平衡权利主体内部利益、促进作品传播和保持文化多样性的多元功能。本文则认为,实现降低交易成本、“润滑”市场交易的市场功能乃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立身之本。参见李陶:《垄断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价值基础与监督完善》,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6期。
    (7)有学者提出,随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加入,著作权人开始抵制和退出集体管理组织,并试图以直接授权的方式重新控制作品的网络传播。这就意味着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角色功能在一定程度上被削弱了。参见熊琦:《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集中许可强制规则》,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4期。
    (8)该本条例所称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指为权利人的利益依法设立,根据权利人授权、对权利人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进行集体管理的社会团体。
    (9)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即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报经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批准。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行政权力对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强力干预。
    (10)即擅自设立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或者分支机构,或者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由国务院著作权管理部门或者民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关于著作权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关系,学者多倾向于将其理解为信托关系。在著作权集体管理法律关系中,委托人和受益人为著作权人或邻接权人,受托人就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信托财产是受权利人委托,由受托人管理的著作权或者邻接权。参见刘韶华:《信托视角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载《法律适用》2006年第5期。在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之间几个法律问题的复函》中,认为音乐著作权协会与音乐著作权人(会员)根据法律规定可就音乐作品的某些权利的管理通过合同方式建立平等主体之间的带有信托性质的民事法律关系。虽然此复函现已失效,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了最高院的看法。
    (12)即“权利人与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订立著作权集体管理合同后,不得在合同约定期限内自己行使或者许可他人行使合同约定的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的权利”。
    (13)同注释(5)。
    (14)如在“深圳市声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侨声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复制权、表演权纠纷案”中,二审法院认为声影公司实质是在行使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相关职能及权利,违反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关于除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声影公司对涉案音乐电视作品进行集体管理,并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没有法律依据。[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但是,在2017年声影公司提起的众多侵犯著作权的纠纷诉讼中,声影公司已在之前通过与原著作权人签订《影音作品购买转让协议》从而成为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在此情形下,声影公司提起的诉讼就不再受到非法集体管理的制约。[参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终1522号民事判决书;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7)粤73民终1525号民事判决书]在本文看来,不论在制度上如何强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垄断地位,但现实中始终存在着规避此种制度垄断的各种途径、方式。
    (15)关于我国是否引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问题,学者们观点不一。有学者认为,延伸性集体管理适合我国国情,但需谨慎或有选择性地引入。参见孙新强、姜荣:《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中国化构建--以比较法为视角》,载《法学杂志》2018年第2期;陈可欣、林秀芹:《英国引入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论争及其启示》,载《东南学术》2016年第6期;胡开忠:《论著作权延伸集体管理的适用范围》,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2期;戴哲:《我国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兼评我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载《中国版权》2015年第2期;李玉香:《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研究--写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际》,载《法学杂志》2013年第3期。当然,也有学者认为,延伸性集体管制度并非著作权利用制度,而是一种著作权限制制度,将其作为一种著作权利用制度植入著作权法中并不合适。参见卢海君、洪毓吟:《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质疑》,载《知识产权》2013年第2期。
    (16)有学者指出,基于应对作品海量使用需求、管理非会员作品的实践需要、降低交易成本,我国有必要引入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参见孙新强、姜荣:《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的中国化构建--以比较法为视角》,载《法学杂志》2018年第2期。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63条第1款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内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就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以及其他方式使用作品,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从条文的表述方式来看,除了就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的情形可以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还存在范围不清的“其他方式”也可以适用延伸性集体管理。本文赞成删除“其他方式”的表述,将延伸性集体管理限定在特定情形。
    (18)有学者提出,关于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应保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在特定领域的代表性和运行成熟良好,明确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管理的管理范围及权能限制范围,完善使用费的协商机制和司法最终裁决权机制,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实施延伸管理的义务,完善对作品交易情况的监督机制,防止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市场优势。参见李玉香:《延伸性著作权集体管理研究--写在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之际》,载《法学杂志》2013年第3期。
    (19)关于《欧盟关于版权及相关权利的集体管理与在内部市场多国领土在线使用音乐作品授权的指令》的详细评介,可参见Silke von Lewinski,EU Challenges and Solutions in the Field of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 and Related Rights,1 Soc.Persp.-J.Legal Theory&Prac.104(2014).也可参见赵师权:《文化产业发展下欧盟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一体化》,载《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2期。
    (20)参见熊琦:《著作权集体管理中的集中许可强制规则》,载《比较法研究》2016年第4期。
    (21)参见倪静:《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许可使用费决定机制检讨与改革》,载《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2年第2期。
    (22)依据《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17条第3款第(二)项规定,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员大会制定和修改使用费收取标准。
    (23)在《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中增加了第62条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根据管理的权利提供使用费标准,该标准在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实施,有异议的,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门委员会裁定,裁定为最终结果,裁定期间使用费标准不停止执行。前款所述专门委员会由法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管部门公务员、律师等组成。
    (24)同注释(20)。
    (25)同注释(21)。
    (26)参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6)成民初字第664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7)川民终字第286号民事判决书。
    (27)参见刘平:《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权利人个体维权诉讼的区别及其解决途径》,载《知识产权》2016年第9期。
    (28)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浙知终字第165号民事判决书。
    (29)储皖中、高慧:《势在必收VS质疑重重--中国音著协强势回应“昆明饭店集体停播背景音乐”》,载《法制日报》2008年12月15日,第8版。
    (30)吴亚东:《音集协收费合法性遭质疑》,载《法制日报》2009年12月17日,第5版。
    (31)如在“深圳市聚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上诉案”中,作品使用者在提起上诉时,认为应依据《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计算使用费用,而法院确定的赔偿数额明显过高。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
    (32)参见李陶:《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反垄断规制的新思路--兼论〈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完善》,载《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6期。另外,美国学者C.Scott Hemphill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会引发两个方面的反垄断问题:一是集体管理定价与捆绑交易会让版权人产生横向价格垄断的担忧,二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结构与运行方式可能会限制其他主体进入著作权集体管理业务。参见C.Scott Hemphill,Competition and the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34 Colum.J.L.&Arts 645(2011).
    (33)参见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3)二中民初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
    (34)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1845号民事判决书。类似的案例见“季长青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962号民事判决书]。“扬中市三茅街道星光大道娱乐城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著作权纠纷上诉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223号民事判决书]。“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诉润州区同一首歌公共娱乐服务部侵害著作财产权纠纷案”[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11民初321号民事判决书]。
    (35)参见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黑民终311号民事判决书。类似的观点再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本山传媒(北京)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案”,参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1民初10847号民事判决书。
    (36)参见“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上海福乐思特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7民初22949号民事判决书]。在“天津市滚石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上诉案”中,一审法院认为音著协主张的侵权赔偿数额,因其未能举证证明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故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滚石公司的侵权情节、主观过错程度、演唱会票价、规模、涉案歌曲数量、知名度、著协收费标准、作品使用方式等因素加以确定。不过,该案二审法院在列出确定赔偿费用的考量因素时,却去掉了“著协收费标准”[参见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3民终79号民事判决书]。在“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诉深圳华侨城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综合考虑涉案音乐作品的知名度及市场价值、被告侵权的方式和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并参考了相关作品许可使用的收费标准[参见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4)深南法知民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书]。在“成都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著作权侵权纠纷上诉案”中,一审法院鉴于该案音著协的实际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故根据该案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类型、影响力、著作权人的社会知名度及被告的经营规模、侵权行为的方式、影响范围、持续时间、地域和主观过错以及国家版权局发出的国权(2000)44号文确认同意试行的《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等因素,酌情确定了赔偿数额[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0)川民终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
    (37)美国学者C.Scott Hemphill认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还可以采用另外两种定价方式:一是根据每个版权人提出的价格来收取费用;二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提出一套模拟个人定价的定价方案。参见C.Scott Hemphill,Competition and the Collective Management of Copyright,34 Colum.J.L.&Arts 645(2011).
    (38)如在“深圳市聚橙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顺德区孔雀廊娱乐唱片有限公司侵害作品表演权纠纷上诉案”中,原审被告主张依据《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计算著作权许可使用费,二审法院则认为《使用音乐作品进行表演的著作权许可使用费标准》系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制定的其许可音乐作品表演权的收费标准,并不适用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参见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知民终字第511号民事判决书。
    (39)有学者提出,在某些国家或地区,针对同一类作品往往只允许设立一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这也就意味着出现了垄断。为了限制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其垄断地位,政府的干预是必要的。参见Zijian Zhang,Rationale of Collective Management Organizations:An Economic Perspective,10 Masaryk U.J.L.&Tech.73(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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