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规范研究统领下的刑事诉讼法学研究方法
详细信息    查看全文 | 推荐本文 |
  • 英文篇名:On the Research Method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 under the Guidance of Normative Research
  • 作者:徐阳
  • 英文作者:Xu Yang;
  • 关键词:规范研究 ; 非规范研究 ; 社会实证方法 ; 法教义学
  • 英文关键词:Normative Research;;Non-Normative Research;;Social Positivism Method;;Dogmatic Study of Law;;Research on Judicial Orientation;;Research on Legislative Orientation
  • 中文刊名:ZFLT
  • 英文刊名:Tribune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 机构:辽宁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3-15
  • 出版单位:政法论坛
  • 年:2019
  • 期:v.37;No.206
  •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刑事诉讼法学方法论及运用”(项目号为13YJC820087);; 辽宁省2017年特聘教授课题资助项目的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ZFLT201902009
  • 页数:14
  • CN:02
  • ISSN:11-5608/D
  • 分类号:95-108
摘要
尽管社会实证研究是对制度运行、理论实效进行检验的科学方法,但它不是刑事诉讼法学基础性研究方法,只是在基础性研究方法统领下的基本研究方法之一。规范研究是刑事诉讼法学基础性研究方法。其理由在于:这源于所有部门法学研究的共性规律;刑事诉讼法律规范对诉讼活动有显著的构建功能;规范研究是能够实现刑事诉讼法学理论增量的研究方法。法教义学研究是刑事诉讼基本研究方法,是司法取向研究的基本范式。规则、学说和案例三位一体、齐头并进,构成法教义学研究的完整视野。程序裁判的缺席、案例来源的匮乏,使刑事诉讼法教义学视野残缺。全视野的刑事法教义学需要理论与实务的合力推动。立法取向的研究更具有开放型,应倡导多元方法综合运用。
        Although social positivist research is a scientific method to test the system operation and theoretical effects,it is not a fundamental research method of Criminal Procedural Law,but one of the ordinary research methods under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method. Normative research is the fundamental research method of Criminal Procedure Law. The reasons comes from the followings: the common discipline exists in laws of all departments;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has the remarkable construction function to the lawsuit activity;normative research is a research method that can realize the theoretical increment of criminal procedural law.Dogmatic study of law is the basic research method of criminal procedure and the basic paradigm of judicial orientation research. Regulations,doctrines and cases go hand in hand to form a complete visual field of the dogmatic study of law. The absence of procedural discretion and the lack of case source make Dogmatic study of law incomplete. The full view of Dogmatic study of law requires the combination of theory and practice. The research of legislative orientation should be more open-minded and the comprehensive application of various methods should be advocated.
引文
[1][德]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米健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
    [2][德]汉斯·波塞尔:《科学:什么是科学》,李文潮译,上海三联书店2002年版。
    [3]李其瑞:《法学研究与方法论》,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4]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
    [5]龙宗智:“观察、分析法治实践的学术立场和方法”,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
    [6]左卫民:“范式转型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载宋英辉、王武良主编《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7]王贞会:“审查逮捕社会危险性评估量化模型的原理与建构”,载《政法论坛》2016年第2期。
    [8]苏力:《也许正在发生:转型中国的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9]韩世远等:“民法实证方法之内涵与展开”,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
    [10][德]马科斯·韦伯:《社会科学方法论》,韩水法、莫茜译,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
    [11][美]波普诺:《社会学》,李强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2]雷鑫洪:“方法论演进视野下的中国法律实证研究”,载《法学研究》2017年第4期。
    [13]雷小政:《法律生长与实证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
    [14][加]伊恩·哈金:《驯服偶然》,刘钢译,中央编译出版社2000年版。
    [15][意]D.奈尔肯、[德]菲斯特:《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高鸿钧等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16]李道军:《法的应然与实然》,山东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17]孙歌:《在形而下层面结构原理”,载《读书》2017年第1期。
    [18][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
    [19][美]约翰·R·塞尔:《社会实在的建构》,李步楼译,上海世纪出版社2008年版。
    [20]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1]谢晖:《法律哲学》,湖南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22]储槐植:“建立刑事一体化思想”,载《中外法学》1989年第1期。
    [23]陈兴良:“刑法知识的教义化”,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6期。
    [24]许德风:“法教义学的应用”,载《中外法学》2013年第5期。
    [25][德]沃斯·金德豪伊泽尔:“适应与自主之间的德国刑法教义学——用教义来控制刑事政策的边界?”,蔡桂生译,《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0年第5期。
    [26]王泽鉴:《人格权法——法教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
    [27]劳东燕:“刑事政策与刑法解释中的价值判断”,载《政法论坛》2012年第6期。
    [28][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9]凌斌:“什么是法教义学:一个法哲学追问”,载《中外法学》2015年第1期。
    [30]熊秋红:“从〈法学研究〉看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之转型”,载《法学研究》2015年第5期。
    [31][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舒国滢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
    [32]贺剑:“法教义学的巅峰——德国法律评注文化及其中国前景考察”,载《中外法学》2017年第2期。
    [33][美]梅利曼:《大陆法系》,顾培东、禄正平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34]贺剑:“认真对待案例评析:一个教义学的立场”,载《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2期。
    [35]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五),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6]刘作翔:“案例研究的作用及价值”,载《法律适用》2017年第2期。
    [37][德]鲁道夫﹒冯﹒耶林:《法学是一门科学吗?》,李君韬译,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页。
    [38][英]麦考密克、[奥]魏因贝格尔:《制度法论》,周叶谦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
    (1)这些期刊包括cssci收录的21种法学期刊和10种扩展版期刊,还有《中国社会科学》,共32种。程金华:“当代中国的法律实证研究”,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
    (1)2014年初在中国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上海交通大学进行了三次此问题的热烈研讨,北京大学法学院《法律与社会科学》编辑部组织的三次专题研讨,将这一争论推向高潮。参见季卫东:“法律议论的社会科学研究新范式”,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6期。
    (2)作为一种对社会现象的研究方法,实证研究主张从经验入手,采取程序化、操作化和定量分析的手段,使社会现象的研究达到精细化和准确化的水平。参见左卫民:“范式转型与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载宋英辉、王武良主编《法律实证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28页。
    (3)绝大多数定量分析,都是定量与定性的结合,参见郭春贵:“社会科学研究中的案例分析方法”,乔健等编:《社会科学的应用与中国现代化》,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76-80页;法律现象是质的规定性和量的规定性的统一,参见白建军:“论法律实证分析”,载《中国法学》2000年第4期。
    (4)定量研究属于科学范式,实验、调查是最常见的研究方式;实地研究是定性研究最常见的研究方式。参见风笑天:《社会学研究方法》,中国人民法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2-13页。
    (1)如联合国针对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全球犯罪进行统计,形成了调查样表和操作规范,可资我们借鉴。参见联合国统计司编:《刑事司法统计系统发展手册》(2003年),http://mall.cnki.net/magazine/Article/ZGTJ201511013.htm,最后访问日期:2018-08-13。
    (1)案例研究是一种对法律规范适用效果进行检验的方法,后文中将论述这种方法。此观点可参见韩世远:“裁判规范、解释论与实证方法”,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
    (1)解释范式是理论研究范式。参见陈瑞华:《论法学研究方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32-233页。
    (1)司法主宰化的意义在于,通过把冲突付诸形式化的法律规制,形成中立化的秩序产生和维护机制。Habermas,J.,The theory of Communication Action,vol.2:Life world and system,Boston,Mass.:Beacon Press,pp.356.
    (1)一个比较突出的体现是:我国还没有形成成熟的、集法教义学大成的法律评注文献。参见贺剑:“法教义学的巅峰---德国法律评注文化及中国前景”,载《中外法学》2017年第2期。
    (2)刑法学中的客观主义立场,参见周光权:“刑法方法论与司法逻辑”,载《刑法体系与刑事政策》,北京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学课群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90页;刑法学界刑法解释中的形式论与实质论之争,参见劳东燕:“刑法解释中的形式论与实质论之争”,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3期;杨培兴:“刑法实质解释论与形式解释论的透析与批评”,载《法学家》2013年第1期。
    (3)Popper,The Logic of Scientific Discovery,1935,reprinted in 2002 in Routledge Classics,Routledge,p.73.
    (4)左卫民教授认为:“法教义学的缺欠在于,其更多关注法律条文本身而忽视制度实践”。参见左卫民:“一场新范式革命---解读中国法律实证研究”,载《清华法律评论》2017年第3期。
    (1)例如:卞建林教授主编的《中国诉讼法判解》,即是以判例研究为特色的连续出版物;国家法官学院主办的《法律适用·司法案例》中,刑事诉讼案例研究也时常出现。
    (2)这类研究中有代表性的论文是:刘计划,“刑事冤错案的程序法分析---以聂树斌案为例”,载《比较法研究》2017年第3期。
    (3)有代表性的研究成果是:卞建林、王贞会,“检察机关基于法律错误提起再审抗诉之探讨---以马乐案为例”,载《中国诉讼法判解》第10卷,卞建林主编,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
    (1)立法取向的研究可视为推动立法发展完善提供最有力理论工具的各种研究方法的统称。

© 2004-2018 中国地质图书馆版权所有 京ICP备05064691号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7129号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29号 邮编:100083

电话:办公室:(+86 10)66554848;文献借阅、咨询服务、科技查新:665547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