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安置教育制度的规范检视与价值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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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Normalization Check and Value Promotion of Chinese System of Settlement
  • 作者:徐持
  • 英文作者:Chi Xu;China Institute of Applied Jurisprudence;
  • 关键词:安置教育 ; 保安处分 ; 涉恐罪犯 ; 预防性监禁 ; 反恐怖主义法
  • 英文关键词:Settlement and Education;;Security Measures;;Terrorism-relevant Criminals;;Preventive Detention;;Counter-Terrorism Law
  • 中文刊名:JLGA
  • 英文刊名:Jingyue Journal
  • 机构: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
  • 出版日期:2018-02-15
  • 出版单位:净月学刊
  • 年:2018
  • 期:No.158
  • 基金:中国法学会2017年度部级法学研究课题“反恐斗争中我国安置教育的体系构建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JLGA201801007
  • 页数:9
  • CN:01
  • ISSN:22-1403/D
  • 分类号:47-55
摘要
我国《反恐怖主义法》规定了以涉恐罪犯"社会危险性"为依据,在刑后实行预防性监禁的安置教育制度,标志着我国反恐法治框架下针对涉恐罪犯刑罚、保安处分双轨刑事制裁体系的初步建立,使刑罚和刑事预防措施更为配套。预防性是反恐安置教育制度质的规定性,与刑罚存在根本区别是其制度构建的基本前提,安置教育与刑罚存在范式的分野、对象的差别和功能的互补。具有社会危险性是对涉恐罪犯科处安置教育的唯一依据,应以司法裁判为中心构建社会危险性的评估体系,以分类管理为框架搭建评估结果转化机制,以复归为目标导向建立社会危险性评估效果反馈。安置教育制度要符合科学理性、程序正当、严格节制的要求,在安全价值和自由价值之间求得充分的平衡。
        According to Counter-Terrorism Law of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preventive detention,one component of Settlement and Education System,are to be applied on the terrorism-relevant criminals based on their levels of social danger,which marks the preliminary establishment of a bi-path terrorism-targeted punishment system combining criminal penalties and security measures,making preventive measures more compatible with criminal penalties.Prevention is the nature of counter-terrorism settlement and education system,and it differs to criminal penalties in terms of the foundation on which the systems are established.Settlement and Education system and Criminal Penalties can compensate with each other in terms of structure,subject and functions.The sole base of applying Settlement and Education is the criminal's presence of social danger,the feedback of which includes an assessment system centered on judicial judgement,a consequence transformation system within a framework of categorized management and an orientation of purification.Such a Settlement and Education system should be scientific and rational,be correct in procedures and be rigid in application,so that a balance could be stroke between security and liberty.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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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根据GTI,2016年每三个国家中就有两个,共计106个国家(2015年为96个国家),经历过至少一次恐怖袭击。
    (1)这一条款在2004年被裁决违宪。
    (1)根据我国《关于加强反恐怖工作有关问题的决定》第一条规定,“严密防范、严厉惩治”的“双严”原则是我国反恐斗争特别是严厉打击暴恐犯罪活动的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的具体刑事政策。“打早打小、预防为主”是我国近年来大力推行的反恐新刑事政策。2014年4月2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新疆考察时,强调“对暴力恐怖活动,必须保持严打高压态势,先发制敌,露头就打,打早、打小、打苗头”。所谓“打早打小”,是指在恐怖活动犯罪早期将其扼杀,对恐怖活动犯罪预先侦查、快速打击、尽早根除;所谓“预防为主”,是指由于恐怖活动犯罪所造成的危害极大、难以补救,因此在惩治恐怖犯罪的同时,更应注重对这类犯罪的预先防范,特别是在重大活动等非常时期。
    (2)如德国的保安监督制度,澳大利亚的危险性罪犯不定期监禁制度,英国对暴力犯与性罪犯的延长假释制度,美国加州创建的性罪犯危险管理项目等。
    (1)范式的概念和理论是美国著名科学哲学家托马斯·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1962)中所提出的。
    (2)1974年美国学者马丁森发表了著名的马丁森报告,对1945年至1967年间,在美国和其他国家矫治体系中231个有关案例进行了研究,发现所有的这些矫治措施对于犯罪人复归社会和再犯率的降低一无用处。马丁森报告使教育刑思想和复归社会的处遇目的受到非议和反思,报应刑的正义要求和行刑威慑机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又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中,有23个条文与人身危险性理论有关;《刑法修正案(八)》规定“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应当作为假释的必要和核心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危害不大危险性不高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将是否具备社会危险性作为逮捕必要性审查条件;《人民检察院办理羁押必要性审查案件规定》也要求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再危害社会的危险等因素作为羁押必要性评估条件之一;在我国第八次特赦中,“不具有现实社会危险性首次成为特赦的实质条件”。
    (1)对于这两项制度的性质是否属于保安处分,学界争议较大。如《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从业禁止制度,有学者认为这一制度本来是作为资格刑即轻刑设置的,但在审议过程中,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最后被定位为预防性措施即保安处分,而我国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建立轻刑体系,可惜丧失了一次极好的立法机会。有学者认为,“劳动教养制度的改革方向只能是保安处分制度”。虽然我国现行刑法中虽无保安处分的法律概念,更无独立章节加以规定,但实际上存在诸多保安处分规范,学界应为保安处分“正名”。也有学者进一步对保安处分表示质疑:保安处分本身也存在一些缺陷及不足,在我国实践中缺乏统一的指导思想和适用原则,缺乏统一的程序和必要的法律监督。也有学者认为,劳动教养是中国特定语境下的产物,与保安处分存在本质区别,故不可轻言保安处分化。参见陈泽宪主编.劳教制度的前世今生与后续改革》,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4年版,第144页以下。如《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从业禁止制度,有学者认为这一制度本来是作为资格刑即轻刑设置的,但在审议过程中,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最后被定位为预防性措施即保安处分,丧失了一次极好的立法机会。
    (1)比如,上海监狱局研制的“违法犯罪可能性预测量表”,江苏省监狱管理局开发的“心理、认知和行为量表”“罪犯人身危险性简评表”“即将出狱者重新犯罪可能的简评表”,司法部监狱管理局、中国心理学会法制心理学会、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中央司法警官学院联合编制的“中国罪犯评估系统量表”。又如,孔一教授与司法部犯罪研究所黄兴瑞研究员通过共同的实证分析与理论研究,制订出的“评估刑释人员再犯可能性的结构化量表(RRAI)”。文姬博士运用统计学方法评估人身危险性,提出在我国现有计分制基础上,引进贝叶斯动态模型、再犯基率、通识性因素、动态因素来构建一个新的处遇模型。曾赟教授通过对浙江省不同类型监狱1 238个随机押犯样本的科学调查与统计分析,提出逐级年龄生平境遇犯罪理论,测量罪犯出监前重新犯罪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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