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世与法制:五代后晋的刑事立法、司法及其承启性(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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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Chaotic Time and The Legal System:Criminal Legislation,Criminal Judicature and Connecting Function of the Later Jin Dynasty of the Five Dynasties Period(Part Ⅰ)
  • 作者:谢波
  • 英文作者:Xie Bo;
  • 关键词:五代后晋 ; 唐宋 ; 刑事法制 ; 承启性
  • 英文关键词:Later Jin Dynasty of the Five Dynasties Period;;Tang and Song Dynasties;;Criminal Legal System;;Function of the Connecting Link
  • 中文刊名:JDFX
  • 英文刊名:SJTU Law Review
  • 机构:重庆警察学院法学系;
  • 出版日期:2019-01-15
  • 出版单位:交大法学
  • 年:2019
  • 期:No.27
  • 基金:2017年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宋元断例辑考”(编号:17FFX011)的阶段性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JDFX201901005
  • 页数:16
  • CN:01
  • ISSN:31-2075/D
  • 分类号:74-89
摘要
五代是介于唐宋之际的藩镇割据乱世,长期以来无法、滥刑成为定论五代法制之主流观点。然爬梳分析史料,情状并不完全如此,位居五代中段的后晋在刑事法制建设上就颇有建树,主要体现在:在立法方面,开展了三次规模较大的法律活动,官员也表现出一定程度的议法热情;在司法上,虽然存在滥刑的一面,但却不乏滥刑纠偏和循法慎刑的案例;数次赦宥显示了皇帝的宽仁之心,当然赦宥也引发了个别朝臣驳议。以上这些表明,汉代以来逐步形成的儒化法制在五代乱世中尽管受到践踏冲击,但并未发生完全断裂,仍在曲折传承发展。同时,五代法制在唐宋时期展示出独特的承上启下属性,这种承启性在后晋乃至五代刑事法制中得到具体反映。乱世中的五代法制具有丰富、多维、复杂的面向,而不可简单以无法、滥刑概括之。
        The Five Dynasties Period was the chaotic time under conditions of rival principalities separatism between the Tang and Song Dynasties,and no law or excessive punishment became the mainstream view regarding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period for a long time.However,through the analysis of historical data,the situation was not exactly like this.The Later Jin Dynasty which was in the middle of the Five Dynasties fruitfully constructed the criminal legal system actually.The contribution is primarily reflected in the following aspects.Firstly,in the field of legislation,three large-scale legal activities were carried out,and the officials showed enthusiasm for law discussion.Secondly,in the field of judicature,although there was excessive punishment,there were also cases of rectification and prudent punishment on the basis of law.The several general amnesty which led to the refutation from the individual official reflected the emperor's forgiveness.All above indicate that the Confucian legal system which was gradually formed since the Han Dynasty was trampled in the Five Dynasties Period which was the troubled time,but it was not broken completely,and it was still inherited and developed circuitously.Meanwhile,the legal system of the Five Dynasties Period showed the unique function of connecting the Tang and Song Dynasty.The function of connection was reflected in the content of the criminal legal system in Later Jin Dynasty and Five Dynasties Period.In the troubled time,the legal system of the Five Dynasties Period had the rich,multidimensional and complex characteristics,but it can't be summarized simply as no law or excessive punishment.
引文
[1]钱穆先生说五代十国是“唐室藩镇之延续”,称唐末五代为“黑暗时代之大动摇”;日本史家宫崎市定指出五代前后是“中世的割据达到顶点之时”,称五代为“最后的分裂时代”;小岛毅用“五代离乱”表现这一时期。这些表述集中凸显了五代乱世的特质。参见钱穆:《国史大纲》,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493、501页;[日]宫崎市定:《中国史》,邱添生译,华世出版社1980年版,第285、287页;[日]小岛毅:《中国思想与宗教的奔流:宋朝》,何晓毅译,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2页。
    [2]参见(宋)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卷3,建隆三年三月丁卯条,中华书局2004年点校本,第63页。
    [3](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刑法》1之8,中华书局1957年影印本,第6465页。
    [4](宋)叶适:《叶适集·水心别集》卷2《国本下》,中华书局1961年点校本,第649页。
    [5]参见(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70《刑考·详谳》,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考1474。
    [6](清)赵翼:《廿二史札记校证》卷22《五代滥刑》,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78页。
    [7]参见(宋)王钦若等编纂:《册府元龟》卷151《帝王部·慎罚》,凤凰出版社2006年校订本,第1687、1689页。
    [8][法]布洛克:《历史学家的技艺》,黄艳红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4页。
    [9]参见杜文玉:《五代十国制度研究》,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506~532页;任爽主编:《五代典制考》,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42~77页;侯雯:《五代时期的法典编订》,载《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科版)》2001年第3期,第123~124页;马小红:《简析五代的立法状况》,载戴建国主编:《唐宋法律史论集》,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0~195页。
    [10]这对范畴是由法史学者王志强所提出,前者以记述前代法制嬗变相关事件、背景及其史实为要旨,重心在“史”;后者以阐释前代法律本身之理论性和技术性为主旨,在法本身之自洽性和系统性的论证,重心在“法”。两者皆以历史上的法律和与法律相关的事实为基础,但因导向性差别,前者更可能迈向社会史,后者如更进一步,将趋向现代意义上的法理学或各部门法学之探讨。参见王志强:《法史学研究的两个视角》,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2期,第201~202页。
    [11]参见(清)王夫之:《读通鉴论》卷30《五代下》,中华书局1975年点校本,第2484~2485页。
    [12]参见卞孝萱:《五代十国的阶级斗争》,载《文史哲》1957年第12期,第48页。
    [13]参见张鸣:《中国政治制度史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143页。
    [14](宋)司马光编著:《资治通鉴》卷280《后晋纪》,中华书局1956年点校本,第9154页。
    [15](宋)王溥:《五代会要》卷9《定格令》,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点校本,第148页。
    [16](宋)王钦若等编纂:《册府元龟》卷613《刑法部·定律令》,凤凰出版社2006年校订本,第7082页。
    [17]见前注[15],王溥书,第147页。
    [18]见前注[15],王溥书,第148页。
    [19]见前注[15],王溥书,第148页。
    [20](宋)司马光编著:《资治通鉴》卷281《后晋纪》,中华书局1956年点校本,第9188页。
    [21]见前注[15],王溥书,第148页。
    [22]参见(宋)王尧臣等编:《崇文总目》卷2《刑法类》,商务印书馆1965年标点本,第83页。
    [23]参见(宋)郑樵:《通志》卷65《艺文略》,中华书局1987年影印本,志777。
    [24]参见(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律令·后晋天福编敕》,中华书局1985年点校本,第958页。
    [25]不过仍有极少数学者注意到这次法律活动,并作了简要的叙述。参见郑学檬:《五代十国史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4页。
    [26](宋)王钦若等编纂:《册府元龟》卷607《学校部·撰集》,凤凰出版社2006年校订本,第7003页。
    [27]见前注[26],王钦若等书,第7003页。
    [28][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洪天富译,江苏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10~111页。
    [29][美]罗斯科·庞德:《法律史解释》,邓正来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173~174页。
    [30]“经验主义”是对知识和实在的一种哲学研究方式,其中心论点是:一切知识或有关世界的有意义的论述,都与感觉经验相关,而且可能的感觉经验的范围就是可能的知识的范围。不同经验论者对知识怎样建立在感觉的基础之上有不同的观点。(参见[英]布宁、余纪元编著:《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98页)这里借用这一哲学范畴说明守旧派官员通过儒化说理,分析编纂《大晋政统》之弊,从而达到推翻编纂活动目标的行为,而此举类似于一次经验性的“试错”过程。
    [31]参见[日]中田熏:《论支那律令法系的发达——兼论汉唐间的律学》,何勤华译,载何勤华编:《律学考》,商务印书馆2004年版,第76~83页。
    [32]参见范忠信:《律令关系、礼刑关系与律令制法律体系演进——中华法系特征的法律渊源角度考察》,载《法律科学》2014年第4期,第38页。
    [33]参见高明士:《从律令制的演变看唐宋间的变革》,载《台大历史学报》2003年第32期,第20~21页。
    [34]参见王亚南:《中国官僚政治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9页。
    [35]参见(宋)薛居正等:《旧五代史》卷93《晋书·曹国珍传》,中华书局1976年点校本,第1234页。
    [36]参见(宋)薛居正等:《旧五代史》卷93《晋书·梁文矩传》,中华书局1976年点校本,第1217页。
    [37]参见(宋)欧阳修:《新五代史》卷51《杂传·安重荣》,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第583页。
    [38]参见盛险峰:《科举与五代士大夫精神的缺失》,载《史学集刊》2008年第3期,第24页。
    [39](宋)王钦若等编纂:《册府元龟》卷151《帝王部·慎罚》,凤凰出版社2006年校订本,第1689页。
    [40]参见胡兴东:《中国古代死刑制度史》,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15~26页。
    [41]参见(宋)洪迈:《容斋随笔·容斋三笔》卷16《唐世辟寮佐有词》,中华书局2005年点校本,第621页。
    [42]参见(宋)王钦若等编纂:《册府元龟》卷103《帝王部·招谏》,凤凰出版社2006年校订本,第1127页。
    [43](宋)王钦若等编纂:《册府元龟》卷151《帝王部·慎罚》,凤凰出版社2006年校订本,第1689页。
    [44](宋)王钦若等编纂:《册府元龟》卷923《总录部·不孝》,凤凰出版社2006年校订本,第10705页。
    [45](宋)王钦若等编纂:《册府元龟》卷616《刑法部·议谳》,凤凰出版社2006年校订本,第7128页。
    [46]本案是对可追溯到汉代、至唐已趋于完备的保辜制度的直接适用,对于这项制度之具体内容及解析可参见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卷21《斗讼律·保辜》,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482~1485页;[明]雷梦麟:《读律琐言》卷20《刑律·斗殴·保辜期限》,法律出版社2000年点校本,第370~371页;马建石、杨玉棠主编:《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卷27《刑律斗殴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822~824页。
    [47]参见陈灵海:《唐代刑部研究》,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245页;陈玺:《唐代诉讼制度研究》,商务印书馆2012年版,第274页。
    [48](宋)王钦若等编纂:《册府元龟》卷66《帝王部·发号令》,凤凰出版社2006年校订本,第702页。
    [49](宋)王钦若等编纂:《册府元龟》卷613《刑法部·定律令》,凤凰出版社2006年校订本,第7082~7083页。
    [50]刘俊文:《唐律疏议笺解》卷19《贼盗律·强盗》,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377~1378页。
    [51](宋)薛居正等:《旧五代史》卷147《刑法志》,中华书局1976年点校本,第1963页。
    [52]参见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67页;陈明光:《司法与产权——唐五代的“籍没家产”》,载中央财经大学中国财政史研究所编:《财政史研究》(第四辑),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1年版,第107~122页。
    [53]张晋藩:《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59页。
    [54]曾代伟主编:《中国法制史》,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45页。
    [55]参见(清)赵翼:《廿二史札记校证》卷22《五代幕僚之祸》,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76页。
    [56]参见(清)赵翼:《廿二史札记校证》卷22《五代滥刑》,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79页。
    [57]参见[美]黄宗智、尤陈俊主编:《历史社会法学:中国的实践法史与法理》,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1页。
    [58]马小红:《简析五代的立法状况》,载戴建国主编:《唐宋法律史论集》,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年版,第193页。
    [59]叶孝信主编:《中国法制史》,复旦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3页。
    [60][日]日野开三郎:《五代镇将考》,索介然译,载刘俊文主编:《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五卷)·五代宋元》,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80、82页。
    [61](宋)王钦若等编纂:《册府元龟》卷61《帝王部·立制度》,凤凰出版社2006年校订本,第654页。
    [62](清)徐松辑:《宋会要辑稿·职官》48之92,中华书局1957年影印本,第3501页。
    [63](宋)王栐:《燕翼诒谋录》卷3,中华书局1981年点校本,第29页。
    [64](宋)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卷28《官职仪制·罢代判官》,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点校本,第360页。
    [65](宋)薛居正等:《旧五代史》卷94《晋书·苌从简传》,中华书局1976年点校本,第1241页;[宋]王钦若等编纂:《册府元龟》卷448《将帅部·残酷》,凤凰出版社2006年校订本,第5050页。
    [66](宋)薛居正等:《旧五代史》卷91《晋书·王建立传》,中华书局1976年点校本,第1199页;前注[65],王钦若书,第5051页。
    [67](宋)王钦若等编纂:《册府元龟》卷697《牧守部·酷虐》,凤凰出版社2006年校订本,第8051页;[宋]司马光编著:《资治通鉴》卷285《后晋纪》,中华书局1956年点校本,第9308页。
    [68](宋)王钦若等编纂:《册府元龟》卷66《帝王部·发号令》,凤凰出版社2006年校订本,第705页。
    [69](元)脱脱等:《宋史》卷263《窦俨传》,中华书局1977年点校本,第9095页。
    [70]孔学:《论凌迟之刑的起源及在宋代的发展》,载《史学月刊》2004年第6期,第38~39页。
    [71](宋)王钦若等编纂:《册府元龟》卷449《将帅部·专杀》,凤凰出版社2006年校订本,第5060页。
    [72]学者张国刚指出,唐代藩镇动乱一般有四种表现形式:兵士哗变、将校作乱、藩帅杀其部下和反叛中央;前三种发生于藩镇内部,大都由内部自身解决,第四种发生在藩镇外部,以武装冲突形式解决。参见张国刚:《唐代藩镇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60页。
    [73](清)赵翼:《廿二史札记校证》卷22《五代幕僚之祸》,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476页。
    [74](宋)欧阳修:《新五代史》卷52《杂传·张彦泽》,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第598页。
    [75]前注[65],王钦若书,第5051页。
    [76](宋)薛居正等:《旧五代史》卷98《晋书·张彦泽传》,中华书局1976年点校本,第1308页。
    [77][美]费正清编:《中国的思想与制度》,郭晓兵、王琼等译,世界知识出版社2008年版,第27页。
    [78](宋)薛居正等:《旧五代史》卷84《晋书·少帝纪》,中华书局1976年点校本,第1110页。
    [79](宋)薛居正等:《旧五代史》卷95《晋书·皇甫遇传》,中华书局1976年点校本,第1259页。
    [80]李贞德:《公主之死: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81页。
    [81](宋)王溥:《五代会要》卷24《诸使杂录》,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点校本,第392页。
    [82](宋)薛居正等:《旧五代史》卷84《晋书·少帝纪》,中华书局1976年点校本,第1117页;《旧五代史》卷88《晋书·李重俊传》,中华书局1976年点校本,第1156页。
    [83]本表根据《旧五代史》卷98《晋书·安重荣传》(第1302页)、《新五代史》卷51《杂传·安重荣》(第583页)、《册府元龟》卷448《将帅部·残酷》(第5050页)、《册府元龟》卷690《牧守部·强明》(第7957页)等史料整理而成。
    [84](宋)薛居正等:《旧五代史》卷98《晋书·安重荣传》,中华书局1976年点校本,第1301页;[宋]欧阳修:《新五代史》卷51《杂传·安重荣》,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第583页。
    [85]杨奉琨校释:《折狱龟鉴校释》卷5《惩恶·安重荣》,复旦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45页。
    [86][美]黄宗智:《过去和现在:中国民事法律实践的探索》,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
    [87](宋)薛居正等:《旧五代史》卷75《晋书·高祖纪》,中华书局1976年点校本,第982页。
    [88]杨奉琨校释:《折狱龟鉴校释》卷5《惩恶·张辂》,复旦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43~244页。
    [89](宋)王钦若等编纂:《册府元龟》卷719《幕府部·公正》,凤凰出版社2006年校订本,第8294页。
    [90](宋)马令:《南唐书》卷1《先主书》,载傅璇琮、徐海荣等主编:《五代史书汇编》(第九册),杭州出版社2004年点校本,第5264页。
    [91](宋)王钦若等编纂:《册府元龟》卷897《总录部·悔过》,凤凰出版社2006年校订本,第10426页。
    [92](宋)薛居正等:《旧五代史》卷91《晋书·安彦威传》,中华书局1976年点校本,第1202页;(宋)王钦若等编纂:《册府元龟》卷690《牧守部·强明》,凤凰出版社2006年校订本,第7956页。
    [93]黄源盛:《中国法史导论》,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8~19页。
    [94](宋)薛居正等:《旧五代史》卷88《晋书·张希崇传》,中华书局1976年点校本,第1147~1149页;(宋)王钦若等编纂:《册府元龟》卷695《牧守部·折狱》,凤凰出版社2006年校订本,第8029页。
    [95]李学勤主编:《十三经注疏·尚书正义》,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65~66页。
    [96](宋)朱熹:《朱子全书·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67《杂著·舜典象刑说》,上海古籍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2年点校本,第3259页。
    [97]本表根据《册府元龟》《旧五代史》《新五代史》《资治通鉴》《文献通考》等史料整理而成,这些史料皆对后晋赦罪作了记载,凡相同者以《册府元龟》为准,不同者单独列出。
    [98](宋)王应麟辑:《玉海》卷67《诏令·赦宥》,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1987年影印本,第1265页。
    [99](宋)赵升编:《朝野类要》卷4《文书·曲赦》,中华书局2007年点校本,第83页。
    [100](宋)薛居正等:《旧五代史》卷81《晋书·少帝纪》,中华书局1976年点校本,第1077页。
    [101](宋)薛居正等:《旧五代史》卷82《晋书·少帝纪》,中华书局1976年点校本,第1083页。
    [102](宋)王溥:《五代会要》卷10《刑法杂录》,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点校本,第160页。
    [103](宋)司马光编著:《资治通鉴》卷281《后晋纪》,中华书局1956年点校本,第9190页。
    [104](宋)司马光编著:《资治通鉴》卷281《后晋纪》,中华书局1956年点校本,第9191页。
    [105](宋)薛居正等:《旧五代史》卷94《晋书·李彦珣传》,中华书局1976年点校本,第1257页。
    [106](宋)赵汝愚编:《宋朝诸臣奏议》卷100《刑赏门·赦宥·上仁宗乞郊禋更不行赦》,上海古籍出版社1999年点校本,第1073页。
    [107]戴建国:《唐宋变革时期的法律与社会》,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289~290页。
    [108](宋)王钦若等编纂:《册府元龟》卷154《帝王部·明罚》,凤凰出版社2006年校订本,第1725页。
    [109]杨鸿烈:《中国法律发达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28页。
    [110](宋)王溥:《五代会要》卷9《论赦宥》,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点校本,第155页。
    [111]黎翔凤:《管子校注》卷6《法法》,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294页。
    [112](宋)朱熹:《四书章句集注·论语集注》卷7《子路》,中华书局1983年点校本,第141页。
    [113](清)沈家本:《历代刑法考·赦考·原赦》,中华书局1985年点校本,第523页。
    [114]杨鸿烈:《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32页。
    [115](宋)司马光编著:《资治通鉴》卷281《后晋纪》,中华书局1956年点校本,第9186页。
    [116](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卷173《刑考·赦宥》,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考1495。
    [117]参见(明)邱:《大学衍义补》卷109《慎刑宪·慎眚灾之赦》,京华出版社1999年点校本,第943页。
    [118]马小红:《礼与法:法的历史连接》,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45页。
    [119](宋)薛居正等:《旧五代史》卷108《汉书·张允传》,中华书局1976年点校本,第1429页;(宋)欧阳修:《新五代史》卷57《杂传·张允》,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第659页。
    [120](宋)欧阳修:《新五代史》卷55《杂传·刘昫》,中华书局1974年点校本,第6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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