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争夺日趋白热化,国际上对此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出台了多部法律文件,各国也纷纷进行了相关方面的立法。各国及各利益方之间的技术能力、资源需求和地理位置等方面的不同,导致对国际海底区域开发的规章制定存在不同主张,规章制定成为一个不同观点反映的体现和不同主张协调的过程。平衡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法制的冲突,致力协调各方的观点差异,是规章制定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文章认为,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海洋大国,应积极应对、参与海底区域保留区的勘探开发,解决我国存在的深海区域问题。
引文
(1)高健军.中国与国际海洋法--纪念《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生效10周年[M].海洋出版社,2004。
(2)金永明.国际海底区域的法律地位与资源开发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博士论文,2005。
(3)张湘兰,叶泉.中国国际海底区域开发立法探析[J].法学杂志,2012(8)。
(4)朱永灵.关于中国国际海底区域矿区采矿的思考[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7,34(08):109-112.
(5)刘少军,刘畅,戴瑜.深海采矿装备研发的现状与进展[J].机械工程学报,2014,50(02):8-18。
(6)王斌.太平洋国际海底区域资源开发的海洋环境保护[J].太平洋学报,2002(02):85-94。
(7)张辉.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发展中的若干争议问题[J].法学论坛,2011,26(05):91-96。
(8)陈德恭.现代国际海洋法[M].海洋出版社,2009。
(9)张丹.浅析国际海底区域的环境保护机制[J].海洋开发与管理,2014,31(09):98-103。
(10)高峰.深海采矿时代已经来临?[J].绿色中国,2015(02):44-45。
(11)谢丰泽.担保国在“区域”勘探和开发中的义务研究[D].国际关系学院,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