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在逻辑为:以坚持集体所有制为前提,以农民持续增收为根本目标,改革过程应充分体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基于该逻辑,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法治实现应遵循三项原则:一是促进实现产权清晰的原则;二是完善农民对集体资产的股份(份额)权能的原则;三是与国情相适应的原则。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面临的法治困境主要包括:主体虚化之困,权能羸弱之困,流转封闭之困。因此,要建立"名实相符"的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扩权赋能以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逐步建立顺畅的股权流转体制机制,以突破改革所面临的法治之困。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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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
(2)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关于落实发展新理念加快农业现代化实现全面小康目标的若干意见》。
(1)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1)参见《物权法》第62条、《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3条的规定。
(1)就法律意义而言,担保方式包含设定抵押权,但为结合政策内容进行论述的方便,仍依政策表述。
(1)这种表述在各省市涉集体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中均有体现,如《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浙江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等。
(1)参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等政策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