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附合制度仅能规范非基于民事法律行为的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与丧失,且限于动产与不动产、动产与动产的附合。在判断附合构成要件的诸因素中,物的重要成分应当坚持较严格的适用标准。动产附合的主要部分与次要部分之判断,应依社会经济观念综合考虑。附合物的所有权归属与分配规定属于法律的明确规定,不属于强制性规定的概念范畴。附合的构成要件不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态,附合中利益受损害一方可以选择接受附合的物权效果,也可以选择向行为人请求排除妨害或行使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引文
(1)[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3页。
(2)[德]曼弗雷德·沃尔夫:《物权法》,吴越、李大雪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97页。
(1)王利明:《试论添附与侵权责任制度的相互关系---兼论〈物权法〉中添附制度的确立》,《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
(2)[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3页。
(3)崔建远:《物权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13页。
(4)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0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修订五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06页;崔建远:《物权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13页。
(5)[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英]埃里克·克莱夫主编:《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与示范规则: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全译本,第8卷),朱文龙等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643页。
(6)张冬梅:《房屋租赁中的添附法律问题研究---兼评法释[2009]11号中的相关规定》,《河北法学》2010年第5期。
(1)王利明:《试论添附与侵权责任制度的相互关系---兼论〈物权法〉中添附制度的确立》,《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
(2)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0-201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修订五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06-309页;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04页;崔建远:《物权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13-114页。
(3)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2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修订五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12页;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第六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05页;崔建远:《物权法》(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16页。
(4)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385-386页。
(5)《法国民法典》第552-564条、《奥地利民法典》第407-413条、《葡萄牙民法典》第1339-1343条、《智利民法典》第649-656条、《秘鲁民法典》第939-945条。
(1)陈本寒:《构建我国添附制度的立法思考》,《法商研究》2018年第4期。
(2)对于以上两种情形,陈本寒教授也有观点不同的论述。参见陈本寒:《构建我国添附制度的立法思考》,《法商研究》2018年第4期。
(3)台湾大学法律学院、台大法学基金会编译:《德国民法典》,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69页。
(4)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修订五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07页。
(1)史尚宽:《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42页。
(2)邱玟惠:《民法物权逐条释义》,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7年版,第91页。
(3)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修订五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07页。
(4)周枏:《罗马法原论》(上册),商务印书馆2014年版,第384-385页。
(1)[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43-444页。
(2)吴光平:《论动产与不动产之附合》,《南台财经法学》2015年创刊号。
(3)这里的建筑物应具有相当的固定性和继续性,如仅为看护农田及储存农具等所构筑的房屋,一般认为其为动产,因该动产并未成为土地的重要成分,因此不能适用不动产附合规则,该属于动产的构筑物所有权仍归建造人所有,建造人与土地所有人之间发生的纠纷由物权请求权制度和债法的其他制度解决。结合正文所述,在我国几乎不会发生建筑物或构筑物与土地发生附合的案例。
(4)[日]近江幸治:《民法讲义Ⅱ---物权法》,王茵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74页。
(5)[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黄风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4页。
(6)《德国民法典》第947条、《瑞士民法典》第727条。
(7)《法国民法典》第566条、《日本民法典》第243条和第244条。
(8)[德]鲍尔、施蒂尔纳:《德国物权法》(下册),申卫星、王洪亮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47页。
(9)[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英]埃里克·克莱夫主编:《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与示范规则: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全译本,第8卷),朱文龙等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722页。
(1)[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英]埃里克·克莱夫主编:《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与示范规则: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全译本,第8卷),朱文龙等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723-724页。
(2)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修订五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13页。
(3)郑冠宇:《物权法之理论与变革》,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96-97页。
(4)王泽鉴:《民法物权》(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00页、第202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修订五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11页。
(5)在立法例上,《法国民法典》第555条稍有不同,该条中虽未出现“恶意”字眼,但其第4款出现“善意”。就该条整体分析,实际上包含对于“恶意”为之与“善意”为之的两种不同处理方式。但本文认为,不能据此就认为在法国法上,行为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就不能构成附合。因为该条规定“土地所有权人有权选择保留此种建筑、栽种或工程的所有权”,但亦可选择“强制第三人拆除”,此处的立法安排应理解为一方面并未否定附合的发生,但另一方面又承认土地所有权人有权行使物权请求权及提起侵权之诉的权利。其规则内涵与其他立法例并无本质区别。
(6)梁慧星主编:《中国物权法研究》(上册),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544页。
(7)李富成:《添附制度体系之比较、反思与重构》,《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5期。
(1)欧洲民法典研究组、欧洲现行司法研究组:《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欧洲司法的原则、定义和示范规则》,高圣平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52页。
(2)[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英]埃里克·克莱夫主编:《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与示范规则: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全译本,第8卷),朱文龙等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730-732页。
(3)郑冠宇:《物权法之理论与变革》,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14页。
(4)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民事立法上,虽然有的立法例在添附部分并未明确规定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影响,但从规则的体系性及适用逻辑看,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行使并不受添附规则的影响。所以,是否在添附部分有相关的明示规定,法律适用的效果并无不同。
(1)在权利人行使排除妨害请求权时,往往意味着因附合的产生不利于被附合物的利用,也可以说有损于物的整体经济效用的发挥。因此,此时附合制度维护物的整体经济价值的制度功能不需要被维护,请求排除妨害的主张因而具有正当性。
(2)郑冠宇:《物权法之理论与变革》,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87-88页。
(3)姚瑞光:《民法物权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75页;谢在全:《民法物权论》(上册,修订五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04页。
(4)[德]克里斯蒂安·冯·巴尔、[英]埃里克·克莱夫主编:《欧洲私法的原则、定义与示范规则:欧洲示范民法典草案》(全译本,第8卷),朱文龙等译,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632页。
(5)王轶:《论物权法的规范配置》,《中国法学》2007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