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适用——以广州土壤修复案为切入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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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Mediation of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Taking the Case of Soil Remediation in Guangzhou as the Point
  • 作者:马春娟 ; 李明
  • 英文作者:MA Chun-juan;LI Ming;School of Law,Zhengzhou University;
  • 关键词:环境 ; 民事公益诉讼 ; 土壤修复
  • 英文关键词:environmental;;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soil remediation
  • 中文刊名:LGXB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enan University of Science & Technology(Social Science)
  • 机构:郑州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1-24 12:01
  • 出版单位: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年:2019
  • 期:v.37;No.160
  • 语种:中文;
  • 页:LGXB201901016
  • 页数:8
  • CN:01
  • ISSN:41-1356/C
  • 分类号:101-108
摘要
近年来,在"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中国"理念的引领下,环境民事公益意识进一步增强。同时,"多元共治、合作对话"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也日益深入推进。但是,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适用调解领域中,当前的立法规定尚不完善,如在调解协议的公告、审查及调解书的公开等方面存在问题,造成司法实务障碍重重。因此,如何将两者有机结合,最大程度地维护社会公共利益,满足生态文明建设的需要,仍需立法及实务界的思考。
        In recent years,under the guidance of the concept of "promoting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and building a beautiful China",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 has been carried out in full swing. At the same time,the diversified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of "pluralistic co-governance and cooperative dialogue"has also been increasingly advanced. However,in the field of mediation in environmental civil public interest litigation,because the current legislative provisions are not perfect,such as the announcement of mediation agreement,examination and publication of mediation agreement,ect. There are many obstacles in judicial practice. Therefore,it is still necessary for the legislative and practical circles to think about how to combine the two organically to maximize the social and public interests and to meet the needs of the construction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引文
[1]罗丽.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建构问题与解决对策[J].中国法学,2017(3):244-2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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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梅宏,邓一峰.人民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三题[J].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1(1):93-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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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王崇阳.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调解制度[D].扬州:扬州大学,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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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陈海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争议与完善[J].政法论丛,2017(3):126-136.
    [11]徐夕峰.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研究[D].杭州:浙江农林大学,2017.
    (1)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6月29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深入推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改革、实现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重要举措,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2)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中题为《首例!珠三角地区涉土壤修复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调解”成功!》的文章。引自https://mp. weixin. qq. com/s/s4fItJi-Dd I101V-fi4jQA#__NO_LINK_PROXY__(内容有删节)。
    (3)陈柱兴、陈汝根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2017)粤01民初215号。
    (4)引自http://www. gzcourt. gov. cn/xwzx/xwxc/2018/06/06145539597. html(内容有删节)。
    (5)见蔡彦敏《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担当》(《中外法学》2011年第1期)。
    (6)见戴中祥《论我国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构建》(《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
    (1)参见张卫平《民事公益诉讼原则的制度化及实施研究》(《清华法学》2013年第4期)。
    (2)肯定态度:现阶段,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还在不断完善,调解以其灵活性和实效性运用于解决环境公益纠纷中,不仅可以弥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成熟前空白期的各种弊端,还为环境社会公益的良性运行提供了自治空间,具有一定的时代意义。引自孙洪坤,张姣《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调解制度》(《广西社会科学》2013年第9期)。
    (3)否定态度:调解过程的协商性与判决过程的权威性相比,其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是截然不同的,判决的法律震慑力会更强。因此,在以后法院受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时,法院应该顶住各方压力,根据现有的法律与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以此提升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引自孙洪坤《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证分析》(《苏州大学学报》2014年第4期)。
    (4)如2015年2月4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章第290条第1款:“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
    (5)该案是社会组织提起的公益诉讼第一案,因江苏江阴港集装箱公司在作业过程中随意排放、冲刷铁矿石粉尘造成污染,中华环保联合会和朱某向无锡市中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此案最终以调解结案,其开拓性的意义把此案引入公众的视野。引自田凯等《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立法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17年版,第5页)。
    (6)第55条规定:“对于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有关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25条: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将协议内容公告,公告期间不少于30日。公告期满后,人民法院审查认为调解协议或者和解协议的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告利益的,应当出具调解书。当事人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应当公开。
    (2)本文所分析归纳的案件不包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以及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有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案例。
    (1)需要说明的是,“十大公益案”在2011-2014年中也有评选,有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分2、0、1、2例,其中没有以调解方式予以结案的案件;其中图2中:2016年评选的与2017年评选的“十大进程案”属于同一案件(即毒跑道事件)。此外,虽然“十大公益案”不是由最高院或最高法评选的,但基于其有特殊性的意义,故在本文的司法实践部分中予以分析。如2017年评选是由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法治周末报社共同主办等。
    (2)此外2015-2018年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以调解结案的各区域典型案件还有:(1)检察院提起的大理州检察院诉大理聚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风电场破坏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藤县“9.3”广东垃圾跨境倾倒民事公益诉讼案,普洱市检察院诉云南景谷矿冶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聊城市检察院诉山东蓝星清洗防腐有限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广东肇庆市检察院诉麦某钟、麦某标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等。(2)有关组织提起的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福州创世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河南省企业社会责任促进中心诉王某某污染环境责任案,北京自然之友环境研究所、广东省环保基金会诉广东南岭森林景区管理公司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长汀畜禽养殖水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等。此外,以上列举的以调解结案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也都有“首例、首期”等特殊性的意义价值,因篇幅有限,故不在表3中予以列举说明。
    (3)没有列举“法律规定的机关”为提起主体的案件原因在于:在我国,“法律规定的机关”公益诉权的获得必须以法律的授权为前提,而在当前,只有《海洋环境保护法》第89条第2款在海洋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领域赋予了国家海洋局民事公益诉权。此外,还可参见陈海嵩学者所写期刊中的注释1说明。引自杨雅妮《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前程序探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2期)、陈海嵩《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规则的争议与完善期刊》(《政法论丛》2017年第3期)。
    (1)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介入的时间,大多都认为应当在“案件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前提下进行调解。可参考(但不限于)于丹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研究》(安徽大学硕士论文,2017年),王崇阳《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调解制度》(扬州大学硕士论文,2016年),吴勇、王聪《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适用辨析》(《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范围,吴勇、王聪学者认为在不同的诉讼请求中又有不同的体现,对其进行四类归纳,即排除危害型、恢复原状型、损害赔偿型及赔礼道歉型。引自吴勇、王聪《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调解适用辨析》(《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2期)。此外,还可参考(但不限于)曲昇霞《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调解之适用》(《政法论丛》2016年第3期),袁洋洋《我国民事公益诉讼调解制度的适用研究》(安徽大学硕士论文,2017年)。
    (2)福州市首例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福建省绿家园环境友好中心诉福州创世纪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2017)闽01民初13号。
    (3)绿发会诉北京朝阳区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公益诉讼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全国首例“毒跑道”公益诉讼案):(2016)京04民初93号。
    (4)普洱市人民检察院诉云南景谷矿冶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2016)云08民初20号。
    (5)绿发会与孙虎、张敬民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2017)粤01民初215号。
    (1)《民诉法》第156条: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2)《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解释》第25条第3款: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基本事实和协议内容,并应当公开。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第4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文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互联网公布:(1)涉及国家秘密的;(2)未成年人犯罪的;(3)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的,但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确有必要公开的除外;(4)离婚诉讼或者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监护的;(5)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其他情形。
    (4)环境侵权责任纠纷公益诉讼案(2017)闽01民初13号,前文已提到。本案的调解书是笔者在微信公众号(襄阳市绿家园环境法宣教中心)查阅的。调解书的落款日期为2017年7月1日,虽然生效时间与其不一致,但是截至到笔者查询之日(2018年7月2日),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找不到。引自https://mp.weixin.qq.com/s?__biz=MzI 5Mzc5MzA5Nw%3D%3D&idx=1&mid=2247483673&sn=f89a827230292da98949315f8b79c32e.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第1条: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目的是通过阐明裁判结论的形成过程和正当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其主要价值体现在增强裁判行为公正度、透明度,规范审判权行使,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发挥裁判的定分止争和价值引领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切实维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引自http://www.gzcourt.gov.cn/xwzx/xwxc/2018/06/06145539597.html(有删节)。此外,该案的调解书创造了以民事判决书格式撰写民事调解书的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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