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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如何面向“互联网+”与人工智能等技术革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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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How Judiciary Shall Face with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like “Interne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 作者:洪冬英
  • 英文作者:Hong Dongying;
  • 关键词:技术革新 ; 互联网法院 ; 适用程序 ; 诉讼预期 ; 创新转型
  • 中文刊名:FXZZ
  • 英文刊名:Law Science
  •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
  • 出版日期:2018-11-20
  • 出版单位:法学
  • 年:2018
  • 期:No.444
  • 语种:中文;
  • 页:FXZZ201811014
  • 页数:12
  • CN:11
  • ISSN:31-1050/D
  • 分类号:171-182
摘要
现代民事司法必须面对"互联网+"、人工智能等技术革新带来的成果运用,不断地改革、完善诉讼规则以适应需要,同时这也与当前智慧法院的建设相互交叉。民事司法与技术革新在互动过程中,接近正义的司法本质决定了技术是手段,公正是目的;在技术提供辅助的背景下,互联网法院应当是全景式的、与传统司法相并列的存在方式。结合杭州互联网法院的运行分析,此类法院属于新型专门性法院,其案件管辖权不仅针对专门性事务,还应当具有跨行政区划能力;互联网法院的适用程序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线上线下的程序选择权,以简易程序的适用为主,并推广电子督促程序的运用。送达与证据是民事诉讼中的关键问题,在运用中,电子送达、证据的种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面临着更多的创新转型,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尝试、完善适用规则,以期改变立法思路。
        
引文
[1]转引自周翠:《德国司法的电子应用方式改革》,《环球评论》2016年第1期原文出处:Hoeren,VisionderE-Justiz,in:Technologies de l'information et de la communication(tic)au service de la justice au XXIe siècle, 2013, 123, 124.
    [2]陈琨:《正确认识互联网法院的三个维度》,《人民法院报》2018年5月22日第2版。
    [3]转引自刘敏:《电子诉讼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应对》,《当代法学》2016年第5期。原文出处:Bill v.Kennecott Corp. 108F.R.D.459,462(D.Utah 1985).
    [4]周翠:《德国司法的电子应用方式改革》,《环球法律评论》2016年第1期。
    [5]于志刚、李怀胜:《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历史意义、司法责任与时代使命》,《比较法研究》2018年第3期。
    [6]2018年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互联网法庭设立运行。
    [7]转引自[德]PeterGilles:《德国民事诉讼程序电子化及其合法化与“E—民事诉讼法”之特殊规则》,张陈果译,载张卫平主编:《民事程序法研究》第3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8页。
    [8]同前注[7],Peter Gilles文。
    [9]《中国互联网发展报告2018》,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于2018年7月12日中国互联网大会闭幕论坛,https://m.sohu.com/a/241855827_707878/?pvid=000115_3w_a&from=singlemessage,2018年8月3日访问。
    [10]同前注[4],周翠文。
    [11]事实上,根据中央政法委的布署,各地法院在智慧法院和智慧检务建设中,所需经费均会由财政支持。
    [12]这些技术的开发与运用也离不开相应的科技公司,为科技公司带来巨大的商机和利润。
    [13] 2017年12月,该院领导在一次专业研讨会上坦言,全流程中,送达与执行未能全部实行电子化。
    [14]在互联网法院审判程序中,“直接言辞”是较多受到关注的问题。
    [15]根据《宁波移动微法院诉讼规程(试行)》(2018年3月)第2条规定,宁波移动微法院是以现有智慧法院系统为依托,充分运用移动互联网技术,实现立案、审理和执行等诉讼活动在线办理的移动电子诉讼平台,是传统办案模式的重要补充。也就是说,宁波移动微法院不是独立法院,是法院的线上诉讼平台。
    [16]邓恒:《如何理解智慧法院与互联网法院》,《人民法院报》2017年7月25日第2版。
    [17]同前注[5],于志刚、李怀胜文。
    [18]同前注[16],邓恒文;陈东升:《互联网法院给司法创新带来了什么》,《法制日报》2017年8月19日第3版。
    [19]苏力:《法律活动专门化的法律社会学思考》,《中国社会科学》1994年第6期。
    [20][美]E·约翰逊:《未来的司法制度——面向21世纪的四种模式》,载田平安主编:《福利国家与接近正义》,法律出版社2000年7月版,第166页。
    [21]参见同前注[2],陈琨文,该文指出:“随着互联网法院的管辖范围逐渐转向技术性强、复杂性高、类型性新的案件,并确立适应互联网时代履职特点的诉讼规则和办案平台,其政治意义和政策功能将更加凸显,也将为集中管辖法院逐步转化为专门法院探索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新路径”。
    [22]根据《杭州互联网法院涉互联网案件起诉及管辖指引》规定,本院集中管辖杭州市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下列涉互联网一审民事、行政案件:1.互联网购物、服务、小额金融借款等合同纠纷;2.互联网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3.利用互联网侵害他人人格权纠纷;4.互联网购物产品责任侵权纠纷;5.互联网域名纠纷;6.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杭州互联网法院管辖其他涉互联网民事、行政案件。
    [23]同前注[5],于志刚、李怀胜文。
    [24]目前杭州互联网法院还审理因互联网行政管理引发的行政纠纷,但主要原因是铁路法院转型中涉及主要审理行政案件的原因。
    [25]广东高院发布2017年度涉互联网10大案例,内容涵盖刑事、民事、行政及执行等领域,及时回应了社会广泛关注的网约车、网络盗窃、微信外挂程序支付、网络代驾等与民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问题。中国新闻网百家号,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8/08/id/3444783.shtml,2018年8月7日访问。
    [26]201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中规定了诸多家事审判的特殊要求。
    [27]同前注[16],邓恒文。
    [28]参见澎湃新闻百家号:《人民法院组织法二审:建议暂不规定“设立跨行政区划法院”》,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03665978657041661&wfr=spider&for=pc,2018年8月5日访问。
    [29]徐隽:《互联网法院,让公平正义触手可及》,《人民日报》2018年1月31日第19版。
    [3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
    [31]转引自周翠:《中国民事电子诉讼年度观察报告(2016)》,《当代法学》2017年第4期,德国统计年鉴(2016)司法卷。
    [32]同上注。
    [33]同前注[7],Peter Gilles文。
    [34]2017年12月,互联网法院领导在上海师范大学研讨会上介绍。
    [35]《审理规程》第22条规定:诉讼平台案件原则上采用电子送达,诉讼材料通过向当事人诉讼平台账户,以及绑定诉讼平台的电子邮箱、手机号、阿里旺旺、微信(下称电子地址)推送的形式完成送达。当事人登陆后可在诉讼平台随时查看法律文书。除裁判文书外,其他法律文书还可以采取电话送达的方式。电子送达或电话送达的,应当记录送达时间、送达地址、收发账户、拨打与接听电话号码、送达的文书名称,保留凭证,存卷备查。
    [36]电子公告送达用于非互联网诉讼,故不讨论。
    [37]根据《合同法》第11条,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电子签名法》则以总则、数字电文、电子签名与认证、法律责任、附则等规定了电子数据属于特殊书证。
    [38]参见常怡主编:《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397-400页。
    [39]《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于在电子介质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
    [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推进人民法院电子卷宗随案同步生成和深度应用的指导意见》,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7402.html,2018年10月20日访问。
    [41]参见刘颖:《我国电子商务法调整的社会关系范围》,《中国法学》2018年第4期。
    [42]《电子商务法》第62条规定: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提供原始合同和交易记录。因电子商务经营者丢失、伪造、篡改、销毁、隐匿或者拒绝提供前述资料,致使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有关机关无法查明事实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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