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职责违反型代理权滥用——以《民法总则》第164条第1款的解释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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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the Breach-of-duty-type Abuse of Agency Power: A Discussion Centered on the Interpretation of Paragraph 1 Article 164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 作者:胡东海
  • 英文作者:Hu Donghai;
  • 关键词:职责违反 ; 代理权滥用 ; 相对人非善意 ; 效力待定 ; 无权代理责任
  • 中文刊名:WGFY
  • 英文刊名:Global Law Review
  • 机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3-28
  • 出版单位:环球法律评论
  • 年:2019
  • 期:v.41;No.220
  • 基金:作者主持的2017年度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侵权责任法中举证规则立法研究”(17CFX025)的研究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WGFY201902009
  • 页数:15
  • CN:02
  • ISSN:11-4560/D
  • 分类号:119-133
摘要
我国《民法总则》规定的四种代理权滥用,均属代理行为未超越代理权限却违背被代理人利益的情形。根据授权行为与基础关系相分离的原理,代理关系层面的代理权滥用与基础关系层面的义务违反,具有不同的构成要件和法律效果。《民法总则》第164条第1款调整职责违反型代理权滥用,它包括代理人违反职责和相对人非善意两项要件。其中,代理人职责是基础关系中的义务拘束;相对人非善意系指相对人明知代理人违反职责,或者代理人违反职责对相对人显而易见。职责违反型代理权滥用的法律效果是,代理人丧失代理权,代理行为效力待定;有过错的代理人依《民法总则》第171条第4款,向相对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相对人亦有过错,则适用过错相抵规则。与职责违反型代理权滥用相同,恶意串通型、自己代理型和双方代理型代理权滥用,也将产生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在相同法效果的意义上,代理权滥用概念具有统一性。
        The four kinds of abuse of the agency power provided for in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all belong to the case that the juridical act is performed within the power, but deviates from the principal's interests. According to the theory that the agency power is separated from the basic legal relationship, the abuse of agency power in the agency relationship and the violation of obligation in the basic legal relationship have different constitutive requirements and legal effects. Paragraph 1 Article 164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adjusts breach-of-duty type of abuse of agency power, and includes two essentials: the violation of duty on the part of the agent and non-good faith on the part of the opposite party. The duty of the agent is the obligation in the basic legal relationship whereas the opposite party's non-good faith means that he is fully aware of the violation of the duty or the violation is obvious to him. The legal effect of breach-of-duty type of abuse of agency power is that the agent loses the agency power and the validity of the juridical act is undetermined. In accordance with Paragraph 4 Article 171 of the General Provisions of the Civil Law, the agent in fault shall assume the contracting fault liability. If the opposite party is also in fault, the fault counteraction rule shall be applied. Just like the breach-of-duty-type abuse of agency power, malicious collusion agency, self-agency and bilateral agency also have the legal effect of unauthorized agency. In the sense of different types of abuse of agency power having the same legal effect, abuse of agency power is a unified concept.
引文
(1)参见[德]维尔纳·弗卢梅著:《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930页;朱庆育著:《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28页。
    (2)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22页。
    (3)Cfr.F.Gazzoni, Manuale di diritto privato, 15° ed., Napoli, 2011, pp.1058-1059; G.Visintini, Della rappresentanza (art.1387-1400), in Commentario del codice civile Scialoja-Branca, a cura di F.Galgano, Bologna, Roma, 1993, p.290.
    (4)参见冯彦君:《经济合同的无权代理及滥用代理权》,《法学杂志》1995年第1期,第16页;龙卫球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91-592页。
    (5)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学·民法总则》,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第289页;江帆著:《代理法律制度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87页。
    (6)参见寇志新主编:《民法学》,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年版,第197-198页。
    (7)参见龙卫球著:《民法总论》,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年版,第579-580页;王利明著:《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40-641页;朱庆育著:《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32页以下;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37-238页。
    (8)参见芮沐著:《民法法律行为理论之全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6-189页。
    (9)参见郑玉波著:《民法债编总论》,陈荣隆修订,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64-65页。
    (10)参见王泽鉴著:《债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82页。
    (11)参见[德]本德·吕特斯、阿斯特丽德·施塔姆勒著:《德国民法总论》,于馨淼、张姝译,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536页。
    (12)参见朱庆育著:《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42页;徐涤宇:《代理制度如何贯彻私法自治》,《中外法学》2017年第3期,第693页;吴香香:《滥用代理权所订契约之效力》,载《中德私法研究》(第15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42页。
    (13)参见李适时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513页。
    (14)参见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37-538页。
    (15)Cfr.G.Visintini, Della rappresentanza (art.1387-1400), cit., p.269.
    (16)参见史尚宽著:《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37页。
    (17)参见[德]汉斯·布洛克斯、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著:《德国民法总论》,张艳译,杨大可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43页。
    (18)参见[德]维尔纳·弗卢梅著:《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940-941页;[日]近江幸治著:《民法讲义I·民法总则》,渠涛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32页以下;朱庆育著:《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42页;谢鸿飞:《代理部分立法的基本理念和重要制度》,《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第69-70页。
    (19)参见[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68页;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97-400页。
    (20)参见陈自强著:《代理权与经理权之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0页;[德]汉斯·布洛克斯、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著:《德国民法总论》,张艳译,杨大可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43页。
    (21)参见吴香香:《滥用代理权所订契约之效力》,载《中德私法研究》(第15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46页。
    (22)参见[日]加藤雅信著:《日本民法典修正案》,朱晔、张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58-359页。
    (23)参见[德]维尔纳·弗卢梅著:《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942页;黄立著:《民法债编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0-151页。
    (24)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29页。
    (25)参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穗中法民五终字第3270号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7858号民事判决书。
    (26)参见[德]汉斯·布洛克斯、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著:《德国民法总论》,张艳译,杨大可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50页。
    (27)参见黄立著:《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17页。
    (28)参见[德]卡尔·拉伦茨著:《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273-274页;黄茂荣著:《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00-403页。
    (29)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30页;[德]维尔纳·弗卢梅著:《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944页;陈自强著:《代理权与经理权之间》,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89页。
    (30)参见[德]汉斯·布洛克斯、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著:《德国民法总论》,张艳译,杨大可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43页。
    (31)参见吴香香:《滥用代理权所订契约之效力》,载《中德私法研究》(第15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42-244页。
    (32)参见吴香香:《滥用代理权所订契约之效力》,载《中德私法研究》(第15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42页。
    (33)参见[德]迪特尔·施瓦布著:《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51页;[日]山本敬三著:《民法讲义I:总则》,解亘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50-351页。
    (34)Cfr.G.Visintini, Della rappresentanza (art.1387-1400), cit., pp.265 ss.
    (35)参见[德]维尔纳·弗卢梅著:《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940-941页。
    (36)即便如此,学说上认为,在实践案例中,代理权滥用行为并非不能类推适用无权代理规则,参见[日]加藤雅信著:《日本民法典修正案》,朱晔、张挺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58页。
    (37)参见[日]近江幸治著:《民法讲义I·民法总则》,渠涛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34页。
    (38)参见[德]维尔纳·弗卢梅著:《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941页。
    (39)参见[德]汉斯·布洛克斯、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著:《德国民法总论》,张艳译,杨大可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50页。
    (40)参见 [日]近江幸治著:《民法讲义I·民法总则》,渠涛等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34页;[德]汉斯·布洛克斯、沃尔夫·迪特里希·瓦尔克著:《德国民法总论》,张艳译,杨大可校,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349页。
    (41)参见[德]迪特尔·施瓦布著:《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51页。
    (42)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著:《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729页。
    (43)参见纪海龙:《〈合同法〉第48条(无权代理规则)评注》,《法学家》2017年第4期,第163-164页。
    (44)参见[德]维尔纳·弗卢梅著:《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959页。
    (45)参见梁慧星著:《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43页。
    (46)采此种规定的立法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79条第3款、新修订的《日本民法典》第66条第1项。
    (47)参见张家勇:《论无权代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民法总则第171条第3、4款的解释》,《人民法治》2017年第10期,第31页。
    (48)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7858号民事判决书;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审民再终字第63号民事判决书。
    (49)参见朱庆育著:《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42-343页。
    (50)参见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2830号民事判决书。
    (51)参见李宜琛著:《民法总则》,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26页;[日]山本敬三著:《民法讲义》,解亘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92页。采此种观点的判决,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3335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3)高新民初字第629号民事判决书。
    (52)参见王利明著:《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47-648页。
    (53)参见李宜琛著:《民法总则》,中国方正出版社2004年版,第226页;[日]山本敬三著:《民法讲义》,解亘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92页。采此种观点的判决,如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5)沪二中民二(民)终字第1575号民事判决书。
    (54)如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1民终8299号民事判决书;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2民终1158号民事判决书;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民外初字第00005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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