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1年上海盛氏愚斋义庄解散案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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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A Case Study on the Dissolution of the Yuzhai Charitable Trust of the Sheng Family in Shanghai in 1931
  • 作者:彭晓飞
  • 英文作者:Peng Xiaofei;
  • 关键词:盛宣怀 ; 愚斋义庄 ; 公债 ; 慈善 ; 蒋介石 ; 宋子文
  • 中文刊名:JDSY
  • 英文刊名:Modern Chinese History Studies
  • 机构:华中师范大学中国近代史研究所;
  • 出版日期:2019-03-15
  • 出版单位:近代史研究
  • 年:2019
  • 期:No.230
  •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3&ZD096);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18AZS020)资助
  • 语种:中文;
  • 页:JDSY201902007
  • 页数:16
  • CN:02
  • ISSN:11-1215/K
  • 分类号:96-111
摘要
上海盛氏愚斋义庄是盛宣怀去世后盛氏家族为实现保族和社会慈善等目的设立的公共财产管理机构。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盛氏在内外压力下,先是对义庄资产四六分析,1931年又将义庄解散,义庄慈善基金实际上成为盛氏与以蒋介石为首的南京国民政府交易的工具,其间还牵涉多方权力及利益主体的争夺与协调。该案展现了盛氏在国民党政权急剧恶化的政治环境中维系自身利益的策略和能动性,也集中反映了当时的政治和法律生态。
        
引文
(1)1920年盛宣怀遗产清理结果显示,不包括珍宝细软、书籍字画等收藏,仅盛氏拥有的房地产、各项股票、典当股本存款、现款在内的家产总计13493868.855规元两(规元两为1933年废两改元前上海通用的银两记账单位,本文均简称为两),除去各地纠葛产业约182472.36两,遗产净值为13311396.495两。参见云妍《盛宣怀家产及其结构——基于1920年盛氏遗产清理结果的分析》,《近代史研究》2014年第4期,第137—138页。
    (2)学界在探讨民国时期女子财产继承权时,对愚斋义庄在盛氏内部引起的纠纷稍有涉及,参见刘一《民国时期女子财产继承权的肇端》,硕士学位论文,华东政法学院法律学院,2006年,第2—8页;白凯著,刘昶译:《中国的妇女与财产:960—1949》,上海书店出版社2007年版,第111—114页。
    (3)王志龙:《愚斋义庄案中的政府与民间慈善组织》,《南京社会科学》2014年第9期。
    (4)愚斋义庄资产的细目,参见王宏整理《愚斋义庄资产簿》,上海图书馆历史文献研究所编:《历史文献》第4辑,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年版,第327—334页。
    (5)本段及下一段除特别标注外,均根据1920—1927年愚斋义庄历年账册相关数据。参见《愚斋义庄帐略(民国九年三月起至十年年底)》,上海图书馆藏,盛宣怀档案(以下简称“盛档”,不再一一注明藏所),076700;《愚斋义庄清帐(辛酉十二月起至壬戌十一月止)》,盛档,076701;《愚斋义庄清帐(壬戌十二月起至癸亥十一月底止)》,盛档,076702;《愚斋义庄清帐(癸亥十二月起至甲子十一月底止)》,盛档,076703;《愚斋义庄清帐(甲子十二月起至乙丑十一月止)》,盛档,076704;《愚斋义庄清帐(乙丑十二月起至丙寅十二月止)》,盛档,076705;《愚斋义庄清帐(丙寅十二月起至丁卯十二月止)》,盛档,076706。
    (6)《愚斋义庄董事会议事簿(三)》(1924年12月29日—1928年2月6日),盛档,116463,第24—25、56—58、130—132页。
    (7)《愚斋义庄清帐(丙寅十二月起至丁卯十二月止)》,盛档,076706。
    (8)《愚斋义庄董事会议事簿(三)》(1924年12月29日—1928年2月6日),盛档,116463,第113—114页。
    (9)《民国十六年十一月一日盛氏五房联席会议纪要》(1927年11月1日),盛档,037331;《愚斋义庄董事会议事簿(三)》(1924年12月29日—1928年2月6日),盛档,116463,第145—146页。
    (10)根据1926年8月31日江苏省政府与各国签订的《收回上海会审公廨暂行章程》,上海会审公廨改为临时法院,除了条约规定中属于各国领事裁判权之案件外,凡租界内民刑案件均由临时法院审理;临时法院之院长、推事虽由江苏省政府任命,但法院之传票、拘票、命令等均由工部局警务处选派的司法警察执行,同时中国行政机关必须通过租界临时法院行使权力。1930年4月1日,临时法院改组为上海公共租界特区地方法院,1931年8月1日后又改称上海公共租界第一特区地方法院。参见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2年版,第591—592页;姚远《上海公共租界特区法院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70—99页。
    (11)《盛氏愚斋义庄董事会致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函》(1928年2月7日),盛档,037330/2。
    (12)《上海临时法院民事批示》,《申报》,1927年12月3日,第4张第16版。
    (13)帕克斯·M.小科尔布著,蔡静仪译:《江浙财阀与国民政府(1927—1937年)》,南开大学出版社1987年版,第14—18页。
    (14)《愚斋义庄董事会议事簿(三)》(1924年12月29日—1928年2月6日),盛档,116463,第118—119、126—155页。
    (15)《愚斋义庄董事会议事簿(三)》(1924年12月29日—1928年2月6日),盛档,116463,第149—150页。
    (16)吴培均(1882—1961),字翔甫,江苏灌云人,曾任北洋政府农工商部佥事多年,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之初,先后在财政部和农矿部担任科长等职。参见《南京快信》,《申报》,1927年8月4日,第3张第10版;《财部新任之税吏》,《申报》,1927年11月26日,第2张第5版;《农矿部近讯》,《申报》,1928年6月6日,第2张第7版。《派员复估愚斋义庄财产》,《江苏省政府公报》第23期,1928年3月5日,第21—22页。
    (17)孟森(1868—1938),字莼荪,号心史,江苏阳湖人。学界对孟森的关注长期集中于其在明清史研究上的学术成就方面,近年来,其在清末民初政治舞台上的角色也逐渐引起学者的注意,最近有学者以《赵凤昌藏札》中的孟森信札为线索,揭示了孟森与民初政治的关系,但未明之处仍有不少。比如,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前后,孟森先后担任国民党中央政治会议上海临时分会委员、中央宣传委员会上海分会委员;1927年6月又被委任为江苏省民政厅秘书主任,就现有材料来看,当时他的主要活动就是作为省政府特派员,奉命赴沪查办盛氏愚斋义庄案,而且很可能因为此案办理不顺之后,才正式退出官场。目前学界对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前后孟森的政治活动特别是奉命查办上海盛氏愚斋义庄案这一重要经历,关注尚少。参见何龄修编《孟心史学记——孟森的生平和学术》,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8年版;戴海斌《孟森与民初政治——以〈赵凤昌藏札〉为讨论线索》,http://www.ihss.pku.edu.cn/about/index.aspx?nodeid=47&page=ContentPage&contentid=2885,2018年8月5日。
    (18)《愚斋义庄董事会议事簿(四)》(1928年2月11日—1930年3月),盛档,116464,第14页。
    (19)《蒋中正电江苏省政府加电督促盛氏愚斋义庄缴交认购库券一百万元》(1928年4月20日),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文物档案,002/080200/00032/030。
    (20)《第55次会议录》(1928年4月25日),江苏省档案馆藏,江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1001/甲/280。
    (21)《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谕单》(1928年5月26日),盛档,037337/11。
    (22)《愚斋义庄董事会议事簿(四)》(1928年2月11日—1930年3月),盛档,116464,第23—25页。
    (23)《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谕盛氏愚斋义庄董事会函》及其附件(1928年6月13日),盛档,051423、051423/1;《临时法院谕准盛氏公产过户》,《申报》,1928年6月22日,第4张第15版。
    (24)《上海盛氏愚斋义庄四成慈善基金之起源及省令违法接收之概略》(1928年),盛档,088198。
    (25)《苏省府第七二次会议》,《申报》,1928年6月22日,第3张第10版。
    (26)《办理愚斋义庄案律师公费问题》,《江苏省政府公报》第42期,1928年7月16日,第19—20页。
    (27)《李时蕊致盛氏愚斋义庄董事会函》(1928年9月10日),盛档,037329/9。
    (28)《上海盛氏愚斋义庄董事会呈江苏省政府文》(1928年10月6日),盛档,088184/2。
    (29)《江苏省政府特派员孟心史代理律师李时蕊关于愚斋义庄案之声明》,《申报》,1928年12月4日,第4张第16版。
    (30)杨立新主编:《中国百年民法汇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版,第228页。
    (31)《管理各地方私立慈善机关规则》,《内政公报》第1卷第3期,1928年7月1日,第14—15页。
    (32)《苏省政府会议》,《申报》,1928年10月20日,第2张第8版。
    (33)《江苏省政府办理盛氏愚斋义庄案经过》,《申报》,1928年11月13日,第4张第16版。
    (34)《临时法院对愚斋义庄案之两谕文》,《申报》,1928年11月17日,第4张第13—14版。
    (35)《第158次会议录》(1928年11月13日),江苏省档案馆藏,江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1001/乙/695。
    (36)本文中除法令及职务介绍外,统一将“上海特别市”“上海市”称为“上海市”,相应的最高行政机构简称为“市政府”。
    (37)《愚斋义庄董事会议事簿(四)》(1928年2月11日—1930年3月),盛档,116464,第177—178页。
    (38)《上海特别市私立慈善团体调查表》(1928年11月23日),盛档,088182/1;《江苏省府违法处分盛氏义庄损害权利提起诉愿案》(1928年11月),盛档,073471。
    (39)《上海盛氏愚斋义庄董事会呈张群文》(1928年11月29日),盛档,088195/1。按:此件内容为愚斋义庄董事会给时任上海特别市市长的呈文,而时任市长为张定璠,张群于1929年3月27日才接任上海特别市市长,故此件标题似应为《上海盛氏愚斋义庄董事会呈张定璠文》。
    (40)《江苏省府违法处分盛氏义庄损害权利提起诉愿案》(1928年11月),盛档,073471。
    (41)《上海盛氏愚斋义庄董事会呈国民政府(内政部)等文》(1928年11月),盛档,088188/4。
    (42)《令知愚斋公社管理章程》,《江苏省政府公报》第66期,1928年12月31日,第11—12页。
    (43)《苏省府会议》,《申报》,1928年12月22日,第2张第6版。
    (44)《第174次会议录》(1928年12月28日)、《第176次会议录》(1929年1月8日)、《第177次会议录》(1929年1月16日),江苏省档案馆藏,江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1001/乙/695、1001/乙/697。
    (45)《省令接收愚斋义庄四成慈善基金办法》,《申报》,1929年2月17日,第4张第16版。
    (46)《省令接收愚斋义庄四成慈善基金办法》,《申报》,1929年2月17日,第4张第16版。
    (47)《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有关愚斋义庄执行案》(1929年),上海市档案馆藏,上海公共租界临时法院档案,Q179/1/17。
    (48)《第186次会议录》(1929年3月1日),江苏省档案馆藏,江苏省政府秘书处档案,1001/甲/284。
    (49)当时孟森在江苏省政府组织的江苏通志编纂委员会中的职务也被其他人员代替(《江苏省府会议》,《申报》,1929年3月6日,第1张第4版),此后他正式退出官场,进入中央大学历史系任教。
    (50)《江苏省政府公告》,上海《民国日报》,1929年2月20日,第1张第2版;《盛宣怀遗产没收》,《申报》,1929年9月17日,第2张第6版。
    (51)《上海特别市私立慈善团体调查表》(1928年11月23日),盛档,088182/1。
    (52)《省政府特派员孟心史对于处置愚斋义庄慈善基金之谈话》,《新闻报》,1928年11月18日,第4张第15版。
    (53)《董事会对义庄财产现状概略呈明》(1931年7月5日),盛档,073472/2。
    (54)《愚斋义庄董事会议事簿(五)》(1931年),盛档,116465,第4页。
    (55)《愚斋义庄董事会议事簿(五)》(1931年),盛档,116465,第4—6页。
    (56)《为变产助款请求查单核准给谕过户事呈上海特区地方法院文》(1931年3月),盛档,066433。
    (57)《为变产助款请求查单核准给谕过户事呈上海特区地方法院文》(1931年3月),盛档,066433。
    (58)《愚斋义庄董事会议事簿(五)》(1931年),盛档,116465,第8—10页。
    (59)《盛氏愚斋义庄四成慈善基金董事会启事》,《申报》,1931年4月3日,第2张第5版。
    (60)《上海市政府公函第二八五八号:为处置愚斋义庄擅自变卖财产案转案查照由》(1931年6月10日),《上海市政府公报》第93期,1931年6月20日,第52—53页。
    (61)《愚斋义庄董事会议事簿(五)》(1931年),盛档,116465,第14页。
    (62)《愚斋义庄董事会议事簿(五)》(1931年),盛档,116465,第15—17页。
    (63)《愚斋义庄董事会议事簿(五)》(1931年),盛档,116465,第17页。
    (64)《盛氏愚斋义庄四成慈善基金董事会启事》,《申报》,1931年4月3日,第2张第5版。
    (65)《愚斋义庄董事会议事簿(五)》(1931年),盛档,116465,第26—28页。
    (66)《中国营业公司致董事会函》(1931年10月1日),盛档,073486/24。
    (67)《愚斋义庄董事会议事簿(五)》(1931年),盛档,116465,第40—41、43—44页。
    (68)《上海市社会局训令10302号》(1931年5月20日),盛档,037333。
    (69)《社会局彻查愚斋义庄解散缘由》,《申报》,1931年5月22日,第3张第11版。
    (70)《上海市政府呈第三七五号:为盛氏愚斋义庄财产由慈善团体整委会整理以维善举转呈核示由》(1931年5月27日),《上海市政府公报》第92期,1931年6月10日,第43—44页。
    (71)《上海市政府布告》(1931年5月27日),盛档,046831/27。
    (72)《上海特别市公益慈善团体注册暂行规则》,上海特别市政府《市政公报》第15期,1928年10月,第148—150页。
    (73)《国府公布法规:监督慈善团体法》,《内政公报》第2卷第6期,1929年7月,“法规”,第9—11页。
    (74)《上海特别市政府布告第八七号:为布告全市慈善团体凡遇有处分财产情事应即先行呈报社会局核定各该团体主持人员不得自行处置由》(1929年9月30日),上海特别市政府《市政公报》第33期,1929年10月10日,第83—84页。
    (75)《上海特别市政府训令第二二五○号:令闸北慈善团:为令饬该团所有不动产不得私擅处分听候本府查明核办由》(1929年10月31日),上海特别市政府《市政公报》第36期,1929年11月10日,第16页;《上海特别市政府指令第四六一六号:令社会局:为据呈上海慈善团借款建屋一案有挪用情形应由该局依法检查其财产状况据实呈复由》(1930年3月14日),《上海特别市政府公报》第49期,1930年3月30日,第30—31页。
    (76)《上海特别市慈善团体财产整理委员会章程》,《上海特别市政府公报》第51期,1930年4月20日,第47—48页。
    (77)《上海市政府呈第三七五号:为盛氏愚斋义庄财产由慈善团体整委会整理以维善举转呈核示由》(1931年5月27日),《上海市政府公报》第92期,1931年6月10日,第43—44页。
    (78)《上海市政府公函第二八五八号:为处置愚斋义庄擅自变卖财产案转案查照由》(1931年6月10日),《上海市政府公报》第93期,1931年6月20日,第53—54页。
    (79)《愚斋义庄董事会议事簿(五)》(1931年),盛档,116465,第43、47页。
    (80)《上海市社会局训令11845号:令盛氏愚斋义庄董事会》(1931年6月30日),盛档,037332。
    (81)《社会局禁止拍卖愚斋义庄财产》,《申报》,1931年7月3日,第4张第15版。
    (82)本段及下一段均参见《上海盛氏愚斋义庄慈善基金董事会呈蒋中正、宋子文文》(1931年7月13日),盛档,088219/3。
    (83)《盛氏呈请发还遗产之院批》,《申报》,1931年1月18日,第4张第14版。
    (84)《盛氏愚斋义庄董事会致金绍曾函》(1931年10月18日),盛档,037422。
    (85)《代沈庆圻拟呈行政院长意见书》(1931年8月12日),盛档,073486/29。
    (86)朱浒:《滚动交易:辛亥革命后盛宣怀的捐赈复产活动》,《近代史研究》2009年第4期。
    (87)《蒋中正电宋子文[愚]斋义庄标卖产业事纠葛太多不办为妥》(1931年7月19日),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文物档案,002/070100/00020/039。
    (88)《宋子文电蒋中正现在军饷万分紧急盛氏义庄事各方应牺牲意见可否由弟疏通进行》(1931年7月21日),台北,“国史馆”藏,蒋中正总统文物档案,002/080200/00051/053。
    (89)《行政院训令第4023号》(1931年8月15日),盛档,037525。
    (90)《财政部长宋子文电呈国民政府为裁撤厘[金]举办新税以期勉渡难关而补库收不足各情形请明察》(1930年12月24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81200/00001/032。
    (91)《财政部长宋子文呈国民政府为拟发行二十年统税短期库券检具该库券条例还本付息表请交立法院议决施行》(1931年5月20日),台北,“国史馆”藏,国民政府档案,001/012430/00005/014。
    (92)吴景平、郭岱君编著:《宋子文与他的时代》,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8页。
    (93)沈庆圻,生于1891年,浙江杭县人。曾任上海招商局北栈栈长、扬州关监督、凤阳关监督,1930—1934年和1937—1944年两度出任财政部参事。参见刘寿林等编《民国职官年表》,中华书局1995年版,第526—532页。
    (94)丁士华整理:《盛宣怀遗产分析史料》,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部编:《近代史资料》总第111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58—208页。
    (95)《代沈庆圻拟呈行政院长意见书》(1931年8月12日),盛档,073486/29;《盛恩颐等致沈庆圻函》(1931年10月24日),盛档,073486/30。
    (96)徐家涵:《孔祥熙家族与中央信托局》,全国政协文史资料委员会编:《中华文史资料文库》第14卷,中国文史出版社1996年版,第367页。
    (97)《蒋介石日记》(手稿),1927年5月18日、1927年9月28日、1928年6月5日、1928年7月4日、1929年7月28日、1931年3月28日,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档案馆藏。
    (98)《愚斋义庄董事会议事簿(五)》(1931年),盛档,116465,第50—54页。
    (99)《清理盛氏愚斋义庄慈善基金委员办事处致盛氏愚斋义庄董事会函》(1936年6月11日),盛档,037490/1。
    (100)《愚斋义庄产业基金清理竣事遵令解散呈文》(1936年6月3日),盛档,037523。
    (101)《愚斋义庄捐款证明书》(1936年6月),盛档,037524。
    (102)《内政部训令》(1936年9月28日),盛档,095319。
    (103)《盛氏愚斋义庄奉令解散通告》(1936年10月4日),盛档,025955。
    (104)《清理盛氏义庄委员办事处撤销》,《申报》,1936年10月7日,第3张第12版。
    (105)《盛氏愚斋义庄慈善基金董事会致叶琢堂函》(1933年3月17日),盛档,025966。
    (106)丁士华整理:《盛宣怀遗产分析史料》,《近代史资料》总第111号,第202—204页。
    (107)已有研究对辛亥革命后盛宣怀谋求复产之事的策略和能动性做了分析,参见朱浒《滚动交易:辛亥革命后盛宣怀的捐赈复产活动》,《近代史研究》2009年第4期。
    (108)《愚斋义庄财产先按四成接收》,《江苏省政府公报》第31期,1928年4月30日,第11—13页。
    (109)虽然当时法官惩戒委员会给出的免职事由中并未提及卢兴原不配合政府没收盛氏财产之事,但外人舆论及后来费唐法官的调查均称此案缘于“卢氏对于政府所发没收某私人财产之命令,拒绝以行政方法执行”。参见“Real Reason for Judge Loo’s Dismissal,” The North-China Herald and Supreme Court & Consular Gazette, July.28, 1928, p.149;《费唐法官研究上海公共租界情形报告书》第1卷,工部局华文处1931年版,第440页。
    (110)在临时法院实际运作中,工部局往往利用《收回上海会审公廨暂行章程》中关于司法警察由警务处选派等规定,垄断临时法院的司法执行权。时人就注意到:“是项法警,协定原文中虽曾规定其执行职务对于法院直接负责,然实际捕房对于法院推事与观审领事意见相左之案,往往对于法院之传票拘票或命令延不执行,而我国当局亦莫可奈何。”参见邱培豪《收回临时法院问题》,《社会科学杂志》第2卷第1期,1930年3月,第4页。
    (111)“The Estate of the Late Sheng kung-Pao,” The North-China Herald and Supreme Court & Consular Gazette, Dec.29, 1928, p.528.《吴经熊谈临时法院》,《申报》,1929年4月28日,第1张第3版。此后不久的国民政府没收盛宣怀遗产案也有同样的情况,1929年国民政府以盛宣怀贪污为由,通令全国没收除拨充慈善基金外的一切盛宣怀遗产,由于盛氏财产绝大部分位于上海租界,此举遂引起上海租界当局、外国在华报刊及英美等国外交官的关注,他们为了维护在华利益,普遍批评国民政府没收盛宣怀遗产未经合法程序,是行政干涉司法、私有财产没有法律保障的表现,进而反对立即在中国取消领事裁判权,最终不仅导致盛氏遗产未能没收,也引起了中外之间的交涉和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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