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基于首例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裁判的"康菲"案基本事实及法院裁判理由,全面分析了该案的重要意义及所涉关键法律问题,主要包括海洋污染案件中养殖户索赔权利的认定、海上污染案件中"污染者"的确定、因果关系的认定及海上污染案件中损害赔偿额的酌定四个问题。本文指出,对于养殖户索赔权利的认定问题,尽管相关法律有证件要求,但结合各地实际情况,不宜将是否具备相关证件作为养殖户行使索赔权的必要条件,而应以养殖行为是否实质获得当地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作为评判标准。对于"单一污染源多重主体架构"情形下"污染者"的确定问题,应以是否实际开启、控制污染源并从中获利为标准,结合当事人间合同约定、特别法规规定、有权机关事故调查处理结论等因素,进行综合审查认定。对于因果关系的认定问题,不宜将环境污染案件法定的因果关系举证倒置作绝对化理解,而应按照"初步证据-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次序,并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经验法则认定因果关系是否成立。对于损害赔偿额的酌定问题,考虑到在海上污染案件中损害赔偿数额的举证存在较大困难,可以本着诉讼经济原则,结合比较法的规定及司法实践作法,对我国侵权法中财产侵权损害的条文进行适当解释,赋予人民法院在难以通过鉴定确定赔偿数额时,根据有权机关监测报告、行政赔偿补偿标准等证据酌定损害赔偿额的权限,避免受污染者仅因损害赔偿额举证不足而败诉。
引文
[1]一审案号:(2012)津海法事初字第1号;二审案号:(2016)津民终69号;再审复查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14号。
[2]崔建远:《准物权研究》,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120页。
[3]最高人民法院物权法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版,第367页。
[4]参见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于2012年7月18日在全国海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
[5]参见刘善超、王珊珊,“海水养殖污染损害赔偿若干实务问题研究”,载崔亚东主编:《国际海事司法中心建设与司法体制改革》,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95页;青岛海事法院,“关于海事环境案件的调研报告”,载江必新主编:《涉外商事海事审判指导》(总第26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195页。
[6](2017)津民终174-309号民事案件。
[7]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二版,第121-122页。
[8]参见时任最高人民法院民四庭庭长于2016年4月7日在在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庭长座谈会上的讲话。
[9]如(2012)津高民四终字第169号民事案件。
[10]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二版,第98页。
[11]参见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二版,第101-102页。
[12]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第463页。
[13]姜世明:《举证责任与证明度》,厦门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2页。
[14]张挺,“环境污染侵权因果关系证明责任之再构成—基于619份相关民事判决书的实证分析”,载《法学》2016年第7期,第104页。
[15]谷佳杰:《民事诉讼损害赔偿数额确定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学博士学位论文,第125-129页。
[16](2009)宝中民一再终字第00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