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海上运输是国际贸易的主要运输方式,而在海运中,提单往往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承运人凭单放货是国际贸易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但在实践中,承运人"无单放货"的现象还是屡见不鲜。文章首先介绍了无单放货概念与构成,结合实践提出确认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性质在解决无单放货现象中的必要性;接着分析了关于承运人无单放货法律责任的性质目前在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的三种观点;最后,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无单放货的规定》中对承运人无单放货责任性质的部分进行了简单的评析;并对此提出几点建议,希望为中国航运事业的发展贡献一份绵薄之力。
引文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承运人因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造成正本提单持有人损失的,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承担侵权责任。
(2)合同法1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二款正本提单持有人要求承运人承担无正本提单交付货物民事责任的,适用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没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