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共犯体系为主从犯特殊区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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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田然
  • 关键词:二元区分制 ; 单一正犯体系 ; 双层区分制 ; 主从犯特殊区分制
  • 中文刊名:FJZF
  • 英文刊名:Cross-strait Legal Science
  • 机构:华东政法大学;波恩大学;
  • 出版日期:2017-03-25
  • 出版单位:海峡法学
  • 年:2017
  • 期:v.19;No.71
  • 基金: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博士生海外调研”项目资助
  • 语种:中文;
  • 页:FJZF201701010
  • 页数:11
  • CN:01
  • ISSN:35-1304/D
  • 分类号:77-87
摘要
学界关于我国的共犯体系究竟是单一制、区分制还是双层区分制聚讼不已。然而,单一制和区分制与我国的共犯体系并不契合。双层区分制提倡的"分工决定定罪,作用决定量刑"是个伪命题。我国的共犯体系为主从犯特殊区分制,这种划分在定罪层面上放弃对共犯人的分类,在量刑层面上按作用标准将共犯人分为主犯和从犯,共犯人的参与形式,可以成为衡量作用程度的辅助标准。
        
引文
(1)陈兴良著:《共同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53~154页。
    (2)Sch?nke/Schr?der,Strafgesetzbuch.29.Aufl.2014 Vorbemerkungen zu den§25 ff.Rn.15-17.
    (3)Vgl.Diethelm Kienapfel,Zur Einheitst?terschaft im Ordnungswidrigkeitsrecht,NJW1983,S.2236.Den Ausgangspunkt bildet ein extensiver T?terbegriff,der alle Beteiligten zu T?tern stempelt.An die Stelle des Prinzips der Akzessoriet?t tritt im Einheitst?tersystem das Prinzip der autonomen Verantwortlichkeit jedes Beteiligten.Das bedeutet,da?jeder Beteiligte(=T?ter)-vorbehaltlich allf?lliger gesetzlicher Modifikationen bei Sonderdelikten ausschlie?lich eigenes Unrecht und ausschlie?lich eigene Schuld verantwortet.
    (4)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172页;黎宏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289页。
    (5)参见钱叶六:《双层区分制下正犯与共犯的区分》,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第127页。
    (6)刘明祥:《中国特色的犯罪参与体系》,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6期,第117页。
    (7)江溯:《超越共犯独立性与共犯从属性之争--刑法第29条第2款的再解释》,载《苏州大学学报》2014年第2期,第23页。
    (1)高铭暄著:《刑法学》,法律出版社1982年版,第195页;陈兴良著:《共同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5~167页。
    (2)陈兴良著:《共同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5页、第167页。
    (3)Jakobs,Theorie der Beteiligung,2014,S.1.
    (4)同上。
    (5)高铭暄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孕育和诞生》,法律出版社1981年版,第53~54页。
    (6)陈兴良著:《走向共犯的教义学--一个学术史的考察》,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5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37页。
    (7)陈兴良著:《共同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5页、第156页。
    (1)陈兴良:《走向共犯的教义学--一个学术史的考察》,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评论》第25卷,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42页。
    (2)Ingeborg Puppe.Kleine Schule des juristischen Denkens.所谓的循环推理是指基础命题的结论再次被拿来当做自己的理由使用,藉此形成了循环,如此便忽略了“逻辑推论只有相对于前提才有效”这一认知,产生了逻辑上的错误。参见[德]Ingeborg Puppe著:《法律思维小学堂》,蔡圣伟译,元照出版有限公司2010年版,第199页。
    (3)杨兴培:《共同犯罪的正犯、帮助犯理论的反思与批评》,载《法治研究》2012年第8期,第67页。
    (4)张明楷:《关于共犯人分类刑事立法的再思考》,载《中国法学》1993年第1期,第97页。
    (5)钱叶六:《双层区分制下正犯与共犯的区分》,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第126页。
    (6)陈兴良著:《共同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65~169页。
    (1)依据陈兴良教授对共同犯罪人的划分,参见陈兴良著:《共同犯罪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67页。
    (2)张明楷著:《刑法学(第四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56页。
    (3)周光权著:《刑法学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12页。
    (4)同上,第237~238页。
    (5)根据周光权教授对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参见周光权:《“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之理解--兼与刘明祥教授商榷》,载《法学研究》2013年第4期,第183~184页。
    (6)钱叶六:《双层区分制下正犯与共犯的区分》,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第132页。
    (1)钱叶六:《双层区分制下正犯与共犯的区分》,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第142页。
    (2)张明楷著:《刑法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405页。
    (3)金光旭:《日本刑法中的实行行为》,载《中外法学》2008年第2期,第243页。
    (4)刘艳红:《论正犯理论的客观实质化》,载《中国法学》2011年第4期,第136页。
    (5)陈洪兵著:《共犯论思考》,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248页。
    (6)犯罪支配理论(Tatherrschaft)已经成为德国正犯和从犯的通说标准,得到了德国主流观点的一致认可,可以参考以下文献资料,Galles,T?terschaft und Teilnahme,Materialien1,1954,S.128.H.Blei,Strafrecht1,18Aufl,1983,§75,S.264.Maurach-G?ssel-Zipf,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Band 2,8.Aufl.§53.S.604-628.Jescheck-Weigend,AG,S.651ff.Jakobs,Strafrecht Allgemainer Teil,2Aufl,1991,S.611ff.Roxin,Sch?nke-Schr?der,S409.Kinderh?user,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7.Aufl.2015,S.332-333,§38.
    (7)陈家林著:《共同正犯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3页。
    (8)陈浩然著:《理论刑法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303页。
    (1)Kienapfel,Das Prinzip der Einheitst?terschaft,Ju S.1974.S.6-7.
    (2)Kienapfel,Der Einheitst?ter im Strafrecht,1971,S.25.
    (3)Kienapfel,Das Prinzip der Einheitst?terschaft,Ju S.1974.S.4.
    (4)Kienapfel,Das Prinzip der Einheitst?terschaft,Ju S.1974.S.7.
    (5)Thomas-Rotsch,Einheitst?terschaft statt Tatherrschaft,2009,S.158.
    (1)如Roxin教授以构成要件符合性为依据,将单一正犯理论斥责为“行为人刑法”,Roxin教授认为能够满足构成要件符合性的,不仅仅是侵害法益的行为,而在多数犯罪中,还仅限于特定的侵害方式和行为人的特殊身份要素,如果连因果关系疏远的加功行为也和构成要件行为等价,就会破坏构成要件的界限,而扩大法定刑的适用弹性,从而降低了规范效力的明确性,最终将会导致行为人刑法。Roxin,Strafrecht Allgemeiner Teil,BandⅡ,2003,S.7,§25,Rn.6ff.
    (2)Kienapfel,Das Prinzip der Einheitst?terschaft,Ju S.1974.S.7.
    (3)Vgl.Burgstaller,Zur T?terschaftregelung im neuen StG B,1975,?sterreichische Richterzeitung,S13-14.Vgl.Tiedemann,Nishihara-FS,1998,S501-509.
    (4)转引自[日]大谷实著:《刑法讲义总论(新版第2版)》,黎宏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366~367页。
    (5)参见[日]高桥则夫著:《共犯体系和共犯理论》,成文堂1988年版,第6页。转引自刘明祥:《中国特色犯罪参与体系》,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6期,第119页。
    (1)刘明祥:《论中国特色犯罪参与体系》,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6期,第118页。
    (2)《德国刑法典》,徐久生、庄敬华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12页。
    (3)《意大利刑法典》,黄风译,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43~44页。
    (4)[日]小野清一郎著:《犯罪构成要件理论》,王泰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65页。
    (5)参见Eberhard-Schmidh?user,Strafrecht Allgmeiner,2Aufl.1975.S.501,§14,Rn.8.[日]木村龟二主编:《刑法学词典》,顾肖荣译,上海翻译出版公司1991年版,第327页;马克昌著:《比较刑法学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624页;柯耀程著:《变动中的刑法思想》,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81页;张明楷著:《外国刑法纲要(第2版)》,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300页。
    (1)《奥地利联邦共和国刑法典》,徐久生译,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年版,第5页。
    (2)高铭暄、马克昌主编:《刑法学(第五版)》,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163~165页。
    (3)[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8页。
    (4)多主体的构成要件说摒弃了主观说和因果关系客观说脱离构成要件符合性的弊端,主张将处罚单个主体的法律规范与共同犯的规定形结合,产生一种新的实际上包含“多重主体的构成要件”,对多重主体的构成要件来说,除了其他条件外,行为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同样是其成立的前提之一。
    (5)参见[意]杜里奥·帕多瓦尼著:《意大利刑法学原理》,陈忠林译,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316~318页。
    (6)刘明祥:《论中国特色犯罪参与体系》,载《中国法学》2013年第6期,第122页。
    (7)参见杨兴培:《论共同犯罪人的分类依据与立法完善》,载《法律科学》1996年第5期,第53页。
    (1)[日]大塚仁著:《刑法概说》,冯军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248页。
    (1)马克昌主编:《犯罪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544页。
    (2)丁胜明:《共同犯罪中的区分制立法模式批判--以正犯、实行犯、主犯的关系为视角》,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13年第2期,第40页。
    (3)张明楷:《论教唆犯的性质》,载陈兴良主编:《刑事法律评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1卷,第7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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