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背景下,社会保险降费持续开展,《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从2019年5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为了考察我国社会保险费率的情况,本文以"不降低职工待遇"和"维持基金平衡"为前提条件,构建了以"名义费率""实际费率"和"均衡费率"为主要指标的费率适度性评估体系。结果表明:我国当前养老保险费率的适度性最差,在考虑全国统筹以及加强征收管理的情况下,仍有12个百分点左右的降费空间;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的适度性依次增强,降费空间依次递减。当前,我国社会保险费率的适度性及降费空间存在较大的地区差异,但是总体上仍存在较大的降费潜力。基于此,建议对社会保险降费率工作进行顶层规划,与做实缴费基数和征收体制联动改革,同时要处理好地区差异,采取多管齐下,稳步推进"降费""统征统管"和"全国统筹"等工作。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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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失业保险费率于2015年3月由3%下调至2%,2016年5月继续下调至1%~1.5%,2017年初统一下调至1%。工伤保险费率于2015年10 月由1%下调至0.75%;2018年5月1日起,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18(含)至23个月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在24个月(含)以上的统筹地区,可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生育保险费率于2015年10月由1%下调至0.5%。
(2)养老保险方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6号)明确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超过20%的省(区、市)下调至20%,已为20%且2015年底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9个月以上的省份则阶段性降低为19%,期限暂按两年执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进一步规定,基本养老保险费率降至19%的省(区、市),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截至2017年底)9个月以上的,可阶段性执行19%的费率至2019年4月30日。
(1)2008~2009年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曾提出“五缓四减”措施,其间社会保险费率有所波动,2010年开始相对稳定,而2015年开始降费改革。因此,本文以2010~2015年为考察期,评估在2015年费率标准的基础上,社会保险可能存在的降费空间。
(2)该指标的内涵是指在严格落实社会保险管理政策,维持基金收支平衡时实际所需的社会保险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