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确立整体检察监督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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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Establishing the Overall View of Procuratorial Supervision
  • 作者:王祺国
  • 英文作者:Wang Qiguo;
  • 关键词:整体 ; 检察监督 ; 专门立法 ; 体制机制
  • 中文刊名:FZYT
  • 英文刊名:Research on Rule of Law
  • 机构:浙江省人民检察院;
  • 出版日期:2019-05-13 17:17
  • 出版单位:法治研究
  • 年:2019
  • 期:No.123
  • 语种:中文;
  • 页:FZYT201903006
  • 页数:9
  • CN:03
  • ISSN:33-1343/D
  • 分类号:79-87
摘要
随着国家监察制度的全面建立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职能的整体转隶,修改后的三大诉讼法丰富了检察监督职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这一宪法定位在基本法上得到丰富发展,刑事、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四大检察监督"总体布局得以确立并在实践中不断推进。在新时代,笔者就确立整体检察监督观、"4+1"整体检察监督体系提出了设想,从宪法、基本法和职能配置三个维度阐明了基本内涵,详细分析了"政治性、法治性、统筹性、一体性"四大特征。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在基本法层面完善整体检察监督的专门立法、建立健全系统性检察监督工作体制机制的具体设想,旨在为新时代检察监督制度的全面协调充分发展提供参考。
        
引文
(1)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确立检察公益诉讼制度。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明确“人民检察院在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中发现的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即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第19条明确,对司法人员刑讯逼供、徇私枉法等14个罪名,检察机关依法有权立案侦查。
    (2)2014年9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健全申诉控告检举机制,加强检察监督,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违法必追究。”这是习总书记首次提出“检察监督”的概念,使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的职能更加科学概括。法学者表述的“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与“检察监督”系同一内涵。
    (3)参见《中国检察史资料选编》第一编“清末和民国的检察史资料”,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4)详见新华社《习近平致信祝贺第二十二届国际检察官联合会年会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2017年9月11日,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cpc.people.com.cn/n 1/2017/0911/c64094-29528034.html。
    (5)2016年7月20日,第十四次全国检察工作会议在吉林省长春市召开,会议提出了“刑事检察”“职务犯罪侦查和预防”“民事检察”“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五大检察监督体系,并强调指出,“检察监督体系是检察机关在党领导下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制度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6)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作的《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的报告。
    (7)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3条第2款规定,“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察院认为需要自己直接受理的其他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8)笔者在《人民检察》1994年第10期上发表《应当立一部法律监督法》,同年在《现代法学》第4期上发表《论新形势下加强法律监督工作》一文中又呼吁完善法律监督立法是加强法律监督的当务之急。2015年,笔者与时任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陈云龙同志再次在《人民检察》第1期发表《论检察机关在维护宪法权威中的职能作用》,呼吁健全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立法。2010年和2011年,全国人大代表陈云龙检察长在全国“两会”上提议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立法。2019年,全国人大代表、浙江省人民检察院贾宇检察长在全国“两会”上又提出了制定《法律监督法》的议案。2019年3月4日,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著名诉讼法学专家汤维建在《检察日报》上撰文《检察立法的完善尤为迫切的有两部》,他指出:为了使检察机关在新时代更加卓有成效地履职尽责,确保法律监督权的贯彻落实,确保公益诉讼的顺利推进,应当尽快将相关法律提上立法规划的议事日程加以考虑。这其中尤为迫切的立法有两部:一是“人民检察院监督法”,二是“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法”。应该说,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立法完善的认识在不断统一与深化。
    (9)当前,刑事申诉复查职能重新归属原刑事检察部门,与捕诉一体改革后续办案相衔接。这里要正视的是,刑事申诉复查不是刑事诉讼必经程序,是一种监督纠错和权利救济相统一的特别程序。要发挥这种程序的法律功能,必须强调机制的监督性、制约性和回避性。近年来检察机关监督纠正一批有影响的严重冤错案件,与2012年刑事申诉复查职能改革由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担有内在关系。立足实践检验和监督规律,从增强检察监督权威性和公信力出发,对刑事申诉复查机制值得进一步反思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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