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阅卷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充分资讯从而实现有效辩护之重要方式。但允许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全面查阅卷宗所可能带来之制度风险亦不容忽视。基于利益的权衡,在借鉴域外被告阅卷之立法与实践经验基础上,从阅卷范围、阅卷方式以及侵害阅卷权救济等方面构造我国被追诉人阅卷程序。
引文
[1]吴纪奎.被追诉人阅卷权研究[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0,(8).
[2]石献智.律师能否将复制的案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N].检察日报,2008-08-06.
[3][7]陈瑞华.论被告人的阅卷权[J].当代法学,2013,(3).
[4]万毅.“曲意释法”现象批判———以刑事辩护制度为中心的分析[J].政法论坛,2013,(2).
[5]刘作凌、刘学敏.论被追诉人本人的阅卷权[J].法学论坛,2012,(5).
[6]林钰雄.刑事被告本人之阅卷权[J].政大法学评论,2009,(8).
[8]陈瑞华等.法律程序改革的突破与限度———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述评[M].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
[9]万毅.微观刑事诉讼法学———法解释学视野下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M].中国检察出版社,2012.
[10]敬雪华.刑事诉讼证据开示制度与阅卷制度比较研究——兼谈我国阅卷制度的构建[J].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0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