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法债权人得否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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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Whether Public Law Creditors Are Entitled to Litigate Concerning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 作者:赵宇
  • 英文作者:Zhao Yu;
  • 关键词:法人人格否认 ; 公法债权人 ; 税收债权 ; 税收征管
  • 中文刊名:GSZF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Gansu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Institute
  • 机构: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研究所);
  • 出版日期:2019-03-30
  • 出版单位:甘肃政法学院学报
  • 年:2019
  • 期:No.163
  • 语种:中文;
  • 页:GSZF201902015
  • 页数:10
  • CN:02
  • ISSN:62-1129/D
  • 分类号:143-152
摘要
我国《公司法》及《民法总则》均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于"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是该制度适用的条件,债权人的外延便直接关系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在债权人范围的确定上,普通债权人无疑问,而公法债权人是否可以被包含,目前存在三种观点。虽各有可取之处,但仍可商榷。从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角度,除税收债权人外的其他公法债权人应当被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的债权人范畴包含从而适用法人人格否认。但是税收债权人性质特殊,尽管在民商法体系下适用法人人格否认不存在理论障碍亦有实施机制,但是缺乏税收征管实践中的必要性。
        
引文
(1)无论是比较法抑或在我国司法实务中,的确未必是股东或出资人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债权人利益受侵害,互相具有关联关系的公司之间亦可能由于人格混同等原因导致某一个公司债权人利益受到侵害。然而即使如此,大部分情况下这些关联公司均是由一个或几个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相互之间人格混同也主要是由于其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权利导致。
    (2)我国法学界常常认为我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实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成文法化的国家,但是严格讲并不尽然。1955年修订的《法兰西商法典》以及2004年修订的《意大利民法典》均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只不过前者规定在破产情形下,后者是在集团公司母公司对子公司过度控制的情形下。因此其实我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成文法化难称首创,只是最早使该制度的一般规范以成文法的形式规定在一般公司组织法及民法典总则中。参见李飞主编:《当代外国破产法》,中国法制出版社2006年版,第420-422页;[意]弗朗切斯克·卡尔克诺:《公司法编之修改》,载费安玲等译:《意大利民法典(2004)》,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1页。
    (3)朱锦清:《公司法学》(上),清华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171页。
    (4)朱慈蕴:《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要件》,载《中国法学》1998年第5期。
    (5)刘俊海:《公司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83页。
    (6)王保树、崔勤之:《中国公司法原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48页。依据法解释学上的解释方法,这里笔者以为“常理解释”应当是文义解释的意思。
    (7)邓峰:《普通公司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91页。
    (8)梁慧星教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授课中的观点。
    (9)谢鸿飞:《现代复杂社会与民法典的体系》,载《人民法治》2016年第3期。
    (10)陈甦编:《民法总则评注》(上册),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58页。
    (11)沈四宝:《新公司法修改热点问题讲座》,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148页。
    (12)李适时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251页。
    (13)黄辉:《中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实证研究》,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1期。
    (14)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理论与实践》,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版,第57页。
    (15)陈甦:《体系前研究到体系后研究的范式转型》,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5期。
    (16)比如美国允许在反垄断法领域内提起公益诉讼,多年来我国亦有学者呼吁。
    (17)A.A.Berle, Jr.Corporate Powers as Powers in Trust.Harvard Law Review, vol.44, 7,p.1049.
    (18)施天涛:《公司法论》,法律出版社2014年版,第49页。
    (19)《企业破产法》第113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0)邹海林:《中国商法的发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3页。
    (21)截止2018年1月1日,中国文书裁判网公布的所有裁判文书中,有144个文书直接写到了“税收债权”,参见中国文书裁判网http://wenshu.court.gov.cn/.
    (22)参见《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烟台金属材料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欠款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3)民提字第18号。
    (23)参见中国文书裁判网http://wenshu.court.gov.cn/.
    (24)参见(2011)阜民一初字第00013号、(2013)温瑞商外初字第33号、(2016)云民终341号、(2016)津0101民初4394号、(2016)宁0502民初2287号等法律裁判文书。
    (25)参见(2015)温龙执异初字第6号法律裁判文书。
    (26)参见(2013)鱼商初字第455号、(2013)鱼商初字第456号等法律裁判文书。
    (27)参见(2014)温瑞商初字第3424号、(2015)温龙商初字第1047号等法律裁判文书。
    (28)《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0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因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或者放弃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而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对国家税收造成损害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合同法第73条、第74条的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税务机关依照前款规定行使代位权、撤销权的,不免除欠缴税款的纳税人尚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29)《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3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31)《税收征管法》第38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32)陈少英:《论公司法人格否认在反避税中的适用》,载《法学家》2011年第5期。
    (33)叶姗:《实质课税主义的理论价值确证》,载《学术论坛》2006年第2期。
    (34)[日]北野弘久:《税法学原论》(第五版),郭美松、陈刚译,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版,第91页。
    [1]《公司法》第20条第三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一般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而《公司法》第64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对一人公司情形下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特殊规定。
    [2]《民法总则》第83条第二款: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的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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