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先秦的文体并称与文体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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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李冠兰
  • 关键词:文体并称 ; 文体观念 ; 文体辨异 ; 文体类聚
  • 中文刊名:WXYC
  • 英文刊名:Literary Heritage
  • 出版日期:2017-05-15
  • 出版单位:文学遗产
  • 年:2017
  •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古代文体学发展史”(项目编号10&ZD10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先秦礼制与文体学研究”(项目编号16YJC751013)阶段性成果;;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编号16wkpy33)
  • 语种:中文;
  • 页:WXYC201703007
  • 页数:14
  • CN:03
  • ISSN:11-1009/I
  • 分类号:34-47
摘要
文体并称是中国古代普遍存在却久被忽视的文体学现象。文体并称现象揭示了上古时期文体内涵的复杂性和命名的多义性,反映了时人对文体内涵的多维认知;文体并称现象还体现出文体观念的泛化与初步的文体类聚观。通过对文体并称所体现的辨异与识同观念之对比,可发现在先秦"泛文体"占据主流的背景下,时人对文体的识同比辨异意识更为显著。
        
引文
(1)所谓文体命名的多义性,指的是人们往往以言语行为、仪式名称、文献载体等多种方式为文体命名。
    (2)关于先秦文体观念的发生,笔者近期有相关研究,参见吴承学、李冠兰《命篇与命体---兼论中国古代文体观念的发生》(《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期);吴承学、李冠兰《文辞称引与文体观念的发生---中国早期文体观念发生研究》(《北京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吴承学、李冠兰《论中国早期文体观念的发生》(《文艺理论研究》2016年第6期)。
    (3)在语言学上,对于同义连用,还有词组与复合词的区分问题。朱诚《同义连用浅论》指出,同义连用包括三种类型:复合词、词组、过渡阶段,“企图将这个庞杂的、动态的群体界定在某个明确的地位上,是不科学的,也是不可能的”(《古汉语研究》1990年第4期)。本文认同此观点,在关注文体并称时并不过多地分析其是词组还是复合词。
    (4)黄金贵《古汉语同义词辨释论》,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60页。
    (1)参见李小梅《上古汉语中的同义词连用》,《学术论坛》1994年第6期;相银歌《先秦同义连用现象研究》,四川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
    (2)在先秦时期,由于多数文体尚处于逐渐成形的阶段,或以具有一定文体性质的言语行为的形式存在,本文将这些“言语行为”作为广义的“文体”纳入本文的研究范围。郭英德先生指出:“中国古代文体的生成大都基于与特定场合相关的‘言说’这种行为方式,这一点从早期文体名称的确定多为动词性词语便不难看出。”(《中国古代文体学论稿》,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29页)
    (3)关于文辞称引的提示词所反映的文体学内涵,参见吴承学、李冠兰《文辞称引与文体观念的发生---中国早期文体观念发生研究》。
    (4)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943页。
    (5)郭沫若《石鼓文研究诅楚文考释》,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第297页。
    (6)湖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北京大学中文系编《九店楚简》,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49页。
    (7)参见吕静《春秋时期盟誓研究》第二章第一节《盟誓之涵义及其用语---盟、誓、诅之异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
    (1)相关研究参见连劭名《甲骨刻辞中的血祭》,《古文字研究》第16辑,中华书局1989年版;裘锡圭《释殷虚卜辞中的“■”“■”等字》,原载常宗豪等编《第二届国际中国古文字学研讨会论文集》,香港中文大学中国语言及文学系1993年版,后载入《裘锡圭学术文集》第1卷甲骨文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连劭名《再论甲骨刻辞中的血祭》,吉林大学古文字研究室编《于省吾教授百年诞辰纪念文集》,吉林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吕静《春秋时期盟誓研究》,第66页。
    (2)许慎著,段玉裁注《说文解字注》,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314-315页。
    (3)吴承学《中国古代文体形态研究》(第三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1页。
    (4)《左传·襄公九年》记载公孙舍之的言论说盟是“昭大神要言”(《十三经注疏》,第1943页)。《左传·成公十三年》记载“秦背令狐之盟,而来求盟于我,昭告昊天上帝、秦三公、楚三王……”(《十三经注疏》,第1912页)。《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记载晋、卫之盟,其载辞有“用昭乞盟于尔大神”之语(《十三经注疏》,第1826页),皆可证之。
    (5)陈梦家《东周盟誓与出土载书》对“盟首”有详细论述,《考古》1966年第5期。
    (6)山西省文物工作委员会《侯马盟书》,文物出版社1976年版,第36-37页。
    (7)如《左传·定公五年》云:“己丑盟桓子于稷门之内,庚寅大诅。”(《十三经注疏》,第2139页)又《左传·定公六年》记载:“阳虎又盟公及三桓于周社,盟国人于亳社,诅于五父之衢。”(《十三经注疏》,第2141页)
    (8)吕静指出通行的盟书由序章、盟约内容、假定语式的“自我诅咒”三部分组成(《春秋时期盟誓研究》,第11页)。中田薰指出:“起誓的本质在于自我诅咒。”(转引自《春秋时期盟誓研究》,第53页)董芬芬指出:“盟、誓、诅都有诅的内容,都由神灵执行对违犯者的监督和惩罚。但盟和誓中的诅都是预诅,是诅将来。而诅辞的诅既可诅将来,亦可诅过往。”(《春秋辞令文体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75页)
    (1)这类誓辞往往以“所(不)……有如……”的句式起誓,相关研究参见钱宗武《誓辞“有如”注解质疑》(《中国语文》1998年第4期)、董芬芬《春秋辞令文体研究》,第36页。具体例子如《左传·僖公二十四年》:“公子曰:‘所不与舅氏同心者,有如白水。’”(《十三经注疏》,第1816页)《左传·定公三年》:“蔡侯归,及汉,执玉而沉曰:‘余所有济汉而南者,有若大川。’”(《十三经注疏》,第2133页)。
    (2)参见吴承学《“九能”综述》对誓体的相关论述,《文学遗产》2016年第3期。
    (3)如徐中舒《甲骨文辞典》认为告字象仰置之铃:“古代酋人讲话之先,必摇动木铎以聚众,然后将铎倒置始发言。”(徐中舒主编《甲骨文字典》,四川辞书出版社1989年版,第85页)许慎释告为“牛触人”,吴其昌训告为“斧”,徐锡台训告为方国名,等等(参见于省吾主编《甲骨文字诂林》,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685-689页)。
    (1)萧统编,李善注《文选》,上海古籍出版社1986年版,第121页。
    (2)王先谦《荀子集解》,中华书局2013年版,第613页。
    (3)唐兰《史簋铭考释》,《考古》1972年第5期。
    (4)傅亚庶《孔丛子校释》,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420页。
    (5)旧说《费誓》为周初作品,余永梁《粊誓的时代考》(台湾“中山大学”《语言历史学研究所周刊》第1集第1期)、杨筠如《尚书覈诂》皆判断其为春秋时鲁僖公所作;于省吾《关于〈论西周金文中六八和乡遂制度的关系〉一文的意见》(《考古》1965年第3期)、蒋善国《尚书综述》(上海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屈万里《尚书集释》(中西书局2014年版)皆认同此说,本文取余、杨氏说。
    (1)《孟子·万章上》:“《伊训》曰:‘天诛造攻自牧宫,朕载自亳。’”(焦循《孟子正义》,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655页)
    (2)《书序》:“高宗祭成汤,有飞雉升鼎耳而雊。祖己训诸王,作《高宗肜日》《高宗之训》。”(《十三经注疏》,第176页)
    (3)又《周礼》有诵训、土训、训方氏等职,与此相关联,参见吴承学《“九能”综释》一文。
    (4)徐元诰《国语集解》(修订本),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449页。
    (5)如《酒诰》“文王诰教小子”“其尔典听朕教”“尚克用文王教”“乃不用我教辞”;《洛诰》“朕教汝于棐民彝”“迓衡不迷文武勤教”;《君奭》“无能往来兹迪彝教”;《多方》“我惟时其教告之”;《顾命》“昔君文王、武王,宣重光,奠丽陈教则肆”等。
    (6)《国语集解》,第64页;许维遹《吕氏春秋集释》,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88页。
    (7)吴毓江《墨子校注》,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15页。
    (8)《文选》“教”体李善注引蔡邕《独断》云:“诸侯言曰教。”(《文选》卷三六,第1640页)《文心雕龙·诏策》云:“教者,效也,言出而民效也。契敷五教,故王侯称教。”(刘勰著,詹锳义证《文心雕龙义证》,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754页)
    (1)功能是早期文体分类的重要标准。郭英德先生指出:“中国古代的文体分类正是从对不同文体的行为方式及其社会功能的指认中衍生出来的。”(《中国古代文体学论稿》,第29页)郗文倩《中国古代文体功能研究》第一章“文体功能---‘体’的潜在要义”对此问题有深入研究(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版)。
    (1)郭沫若《殷契粹编》,收入宋镇豪、段志洪主编《甲骨文献集成》,四川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2册,第343-344页。
    (2)于省吾《双剑誃殷契骈枝续编·释爯册》,中华书局2009年版;齐文心《释读“沚爯册”相关卜辞---商代军事制度的重要史料》,《2004年安阳殷商文明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4年版。
    (3)王宇信《周原庙祭甲骨“周方伯”辨析》,《文物》1988年第6期。
    (4)李宗焜《卜辞“爯册”与〈尚书〉之“诰”》,《“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集刊》第80本第3分。
    (5)曹玮编著《周原甲骨文》,世界图书出版公司北京公司2002年版,第62页。
    (6)杨升南《周原甲骨族属考辨》,《殷都学刊》1987年第4期。
    (7)“《新收》”为钟柏生、陈昭容、黄铭崇、袁国华编《新收殷周青铜器铭文暨器影汇编》(艺文印书馆2006年版)所著录金文之简称。
    (8)黄怀信、张懋镕、田旭东《逸周书汇校集注》(修订本),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版,第354-355页。
    (9)司马迁《史记》卷四《周本纪》,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1册,第126页。
    (1)参见笔者《先秦礼文化与文体学研究》第一章第一节“商代的祭祀言说活动”,中山大学2015年博士学位论文。
    (2)河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新蔡葛陵楚墓》,大象出版社2003年版,第192页。
    (3)商承祚《战国楚竹简汇编》,齐鲁书社1995年版,第214页。另参见宋华强《新蔡葛陵楚简初探》,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270页。
    (4)蒋书红认为,“册”在商代甲骨文、西周甲骨文和金文中都没有单用作动词,而是与命、告、赐、赉等连用,所以“册”作名词修饰动词形成的偏正结构间的结合紧密度,要比“册”活用作动词后再与其他动词连用所形成的连用成分间的结合紧密度更强一些。因此,蒋先生认为册命、册赉、册告等应看作一个词,而非动词性半凝固结构甚至词组(《西周汉语动词研究》,暨南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236-237页)。这个结论是可商榷的,因蒋先生又指出:“如果‘册’在西周甲骨文和西周金文中能够单用作动词,我们会将‘册命’‘册赐’‘册赉’‘册告’这一类都看作动词性半凝固结构甚至是词组,而非直接看成动词。”事实上,在商代甲骨文便可见“册”作动词的用例。
    (5)向光忠《古文字刍论》,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86页。
    (6)张美兰、刘宝霞《西周金文的双宾语》,《中国文字研究》第14辑,大象出版社2011年版,第61、63页。
    (1)郭锡良《先秦汉语构词法的发展》,《汉语史论集》(增补本),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58页。
    (2)《文史知识》编辑部编《经书浅谈》,中华书局2005年版,第125页。
    (3)舒大清《谣本义考及与歌、风谣关系辨析》指出:“大而言之,歌谣相近甚而相同,故歌谣二字常连在一起,泛称歌唱活动,或指一般歌咏歌曲。”(《文学前沿》2005年第1期)
    (4)汤炳正等注《楚辞今注》,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版,第25页。
    (5)关于“齐歌”何解,有二说,段玉裁《说文解字注》有详细解释:“师古注《高帝纪》曰:‘讴,齐歌也。谓齐声而歌。或曰齐地之歌。’按,假令许意齐声而歌,则当曰‘众歌’,不曰‘齐歌’也。李善注《吴都赋》引曹植《妾薄相行》曰:‘齐讴楚舞纷纷。’《太平御览》引《古乐志》曰:‘齐歌曰讴,吴歌曰歈,楚歌曰艳,淫歌曰哇。’若《楚辞》‘吴歈蔡讴’、《孟子》‘河西善讴’,则不限于齐也。”(第95页)综合各种材料,则可知古人一般认为“齐歌”为“齐地之歌”。
    (6)徐坚等《初学记》,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376页。
    (7)杜文澜《古谣谚》“凡例”:“讴有徒歌之训,亦可训谣。(自注:《庄子·大宗师》篇释文云:“讴,歌谣也。”)吟本训歌,与讴谣之义相近。唱可训歌,诵亦可训歌。噪有欢呼之训,呼亦歌之声,并与讴谣之义相近。故谣可借讴以称之。”(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5页)
    (1)沈家本《历代刑法考》,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38页。
    (2)如《礼记·明堂位》云:“各扬其职,百官废职服大刑。”郑玄便认为是郊祭时对百官誓戒之辞的省略(见《周礼·天官·大宰》“祀五帝,则掌百官之誓戒与其具修”下郑注,《十三经注疏》,第649页)。《国语·越语上》:“句践既许之,乃致其众而誓之曰:‘……进则思赏,退则思刑,如此则有常赏。进不用命,退则无耻,如此则有常刑。’”(《国语集解》,第571-572页)《尚书·费誓》多有“汝则有常刑”“汝则有大刑”“汝则有无余刑”等语。
    (3)文献有记载预先写定誓戒文本之例,如《周礼·秋官·讶士》:“凡邦之大事聚众庶,则读其誓禁。”贾公彦疏:“大事者,自是在国征伐之等,聚众庶非诸侯之事也,则讶士读其誓命之辞及五禁之法也。”(《十三经注疏》,第877页)《孔丛子·问军礼》云:“先期三日,有司明以敌人罪状告之史。史定誓命、战日。将帅陈列车甲卒伍于军门之前,有司读诰誓,使周定三令五申。”(《孔丛子校释》,第420页)
    (1)按:除上举数例之外,《周礼》还可见为数不少的“禁令”“刑禁”之并称,则指刑法及“五禁”之类的禁令等,可以与“戒”区别开来。
    (1)严可均《全晋文》卷五三,《全上古三代秦汉三国六朝文》,中华书局1958年版,第1767页。
    (1)王利器《颜氏家训集解》(增补本),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2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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