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实施困境的成因与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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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the Plight of the Non-Fixed-Term Labor Contract
  • 作者:沈同仙
  • 英文作者:Shen Tongxian;Soochow University;
  • 关键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实施困境 ; 解雇保护 ; 强制缔约
  • 英文关键词:non-fixed-term labor contract;;plight of implementation;;dismissal protection;;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tering into non-fixed-term labor contract
  • 中文刊名:SSJI
  • 英文刊名:Academics
  • 机构: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7-01-15
  • 出版单位:学术界
  • 年:2017
  • 期:No.224
  • 语种:中文;
  • 页:SSJI201701005
  • 页数:10
  • CN:01
  • ISSN:34-1004/C
  • 分类号:37-44+324-325
摘要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具有用工稳定和留住人才的市场功能。但由于我国严格的解雇保护制度和不合理的强制缔结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用人单位因担忧解雇难而排斥选择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使我国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陷入困境。破解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困境路径在于适当放宽解雇条件和取消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强制缔结中的不合理的规定,在劳动关系的和谐中谋求劳动关系的稳定。
        The non-fixed-term labor contract aims to stabilize the labor relationship and retain the talents in market economy.But due to the strict dismissal protection system and unreasonableness of compulsory provisions in regard of entering into non-fixed-term labor contract,the employers are afraid of the difficulty of dismissing the employees and therefore reject choosing the non-fixed-term labor contract,thus the plight of such labor contract's implementation appeared.To solve the problem,it should properly release the conditions of dismissal and abolish the unreasonable compulsory provisions of entering into non-fixedterm labor contract.
引文
[1]参见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一条规定。
    [2]参见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3]参见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规定。
    [4]参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5]董文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范功能分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
    [6]钱叶芳:《论我国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研究的教义学偏离和制度调整》,《浙江学刊》2016年第期。
    [7]董文军:《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范功能分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年第6期;许浩:《〈劳动合同法〉草案二审常凯、董保华再争锋》,《中国经济周刊》2007年第3期;王全兴、黄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是与非》,《法学家》2008年第2期。
    [8]参见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
    [9]2008年3月14日《华夏时报》报道:《38位代表建议修改新〈劳动合同法〉》,http://news.hexun.com/2008/laodongfa/index.html,2016年11月20日阅读;2008年3月18日《中国经济时报》报道:《两会关注:劳动合同法过度向劳动者倾斜?》,http://yantai.dzwww.com/rencai/rcxw/200803/t20080318_3276476.htm,2016年11月20日阅读;2009年3月10日中国新闻网报道:《人大代表梁慧星:现行劳动合同法忽视了企业利益》,http://finance.ifeng.com/topic/lianghui2009/news/20090310/432291.shtml,2016年11月20日阅读;2012年11月18日《法制日报》报道:《代表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人社部表示适时提出修法建议》,http://xj.people.com.cn/n/2015/1118/c188521-27124771.html,2016年11月20日阅读。经济学界香港大学张五常教授、北京大学张维迎教授、耶鲁大学陈志武教授等和法学界梁慧星教授、董保华教授等都在不同场合发表过对《劳动合同法》的批评意见。
    [10]杨通轩:《个别劳工法(理论与实务)》,台北: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1年,第19-20页。
    [11]参见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
    [12]冉克平:《论强制缔约制度》,《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1期。
    [13]翟艳:《强制缔约制度与经济法的契合性解读》,《政治与法律》2013年第7期。
    [14]崔建远:《强制缔约及其中国化》,《社会科学战线》2006年第5期。
    [15]“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就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了劳动合同法新闻发布会,称劳动合同法有四大亮点,针对劳动合同短期化那种‘只用劳动者青春期,严重影响了劳动者权益,致使劳动者缺乏安全感和稳定感’的问题,其中特别强调了通过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来实现稳定劳动关系的目标。”转引自董保华:《劳动合同法的争鸣与思考》,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年,第574页。
    [16]朱岩:《强制缔约制度研究》,《清华法学》2011年第1期。
    [17]田晓玲:《全球化加剧了劳动力市场的不平等》,《文汇学人》2011年5月16日。转引自沈同仙:《论完善我国不当解雇的法律救济措施》,《中国法学》2012年第6期。
    [18][20]沈同仙:《论完善我国不当解雇的法律救济措施》,《中国法学》2012年第6期。
    [19][美]罗斯科·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沈宗灵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年,第39页。
    [21]蔡健晖:《解雇自由抑或解雇保护---试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制度困境》,《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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