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主要围绕添附制度是否应当纳入《物权法》的规定之中这一问题进行探讨,我国学者对于此问题的看法已分化为两种观点,有的学者认为添附制度可以被侵权制度所替代;而另一些学者则认为,物的添附的发生不仅仅是一个侵权问题,还包含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笔者认为,添附制度应当纳入《物权法》的规定当中,才能弥补物的添附中的归属问题的逻辑漏洞。
引文
[1]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谢在全.民法物权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2]于海涌,马栩生.物权法(第四版)[M].中山大学出版社,2013.
[3]王利明.添附制度若干问题探讨[J].法学评论,2006(1).
[4]王利明.试论添附与侵权责任制度的相互关系———兼论《物权法》中添附制度的确立[J].法学杂志,2005年第3期。
[5]温世扬.《民法典》应如何规定所有权———《物权法》“所有权”编之完善[J].法学评论,2018(2).
[6]黄光辉,彭静.论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传统立法的不足与匡正[J].前沿,2004(3).
(1)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301.
(2)于海涌,马栩生.物权法(第四版)[M].中山大学出版社,2013:117.
(3)黄光辉,彭静.论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传统立法的不足与匡正[J].前沿,2004(3).
(4)王利明.添附制度若干问题探讨[J].法学评论,2006(1).
(5)于海涌,马栩生.物权法(第四版)[M].中山大学出版社,2013:1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