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的专杀权与专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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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Killing Power and the Killing Crime in Ancient China
  • 作者:柏桦 ; 赵宁芳
  • 英文作者:BAI-Hua;ZHAO Ning-fang;School of Marxism,Anhui University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Schoo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Sichuan International Studies University;
  • 关键词:专杀权 ; 专杀罪 ; 敕书 ; 王命旗牌
  • 英文关键词:the killing power;;the killing crime;;imperial edict;;the token granted by the emperor
  • 中文刊名:SHXZ
  • 英文刊名:Collected Papers of History Studies
  • 机构:安徽理工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四川外国语大学国际关系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5-01
  • 出版单位:史学集刊
  • 年:2019
  • 期:No.182
  • 语种:中文;
  • 页:SHXZ201903001
  • 页数:13
  • CN:03
  • ISSN:22-1064/K
  • 分类号:5-16+43
摘要
凡是无须禀命就可以实行诛戮者,称为专杀权,这个权力要通过授予,或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实施。没有专杀权而擅自杀人者,则是专杀罪,不但法律有治罪条文,而且属于重罪。同样都称为专杀,前者是权力,后者是罪名,也就使专杀权与专杀罪的界限不清,进而出现许多变数。厘清专杀权与专杀罪的关系,不但可以了解古代司法的特别程序,也可以弄清法律变化的原因,以增进对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理解。
        That one can execute a person without reporting to the Emperor is called the killing power. To exercise this kind of power,it must be granted,or permitted by law. Otherwise,if one kills another person without authorization,it will be the killing crime,not only with legal provisions of punishment,but also a felony. Although both are related to the killing,the former is power,and the latter is crime,which leads to ill-defined problems,and there existed many uncertainties further. To clarify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killing power and the killing crime,one can understand not only the special procedures of ancient judicature,but also the reasons of legal change,so as to enhance the understanding of ancient Chinese legal system.
引文
(1)参见杨虎得、柏桦:《历代便宜权的授予》,《史学集刊》,2016年第2期;柏桦、高金:《正法与就地正法考》,《社会科学辑刊》,2016年第3期。
    (2)《汉书》卷二三《刑法志》,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1079页。
    (3)(汉)郑玄注,(唐)孔颖达等正义:《礼记正义》卷一《曲礼》,(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中华书局影印本,1980年,第1233页。
    (4)《汉书》卷二三《刑法志》,第1112页。
    (5)《汉书》卷二三《刑法志》,第1112页。
    (6)《汉书》卷二四《食货志上》,第1137页。
    (1)(汉)孔安国传,(唐)孔颖达疏:《尚书正义》卷七《甘誓》,(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155页。
    (2)(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卷三四《秋官·大司寇》,(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871页。
    (3)(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卷三五《秋官·小司寇》,(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874页。
    (4)(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卷三五《秋官·士师》,(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875页。
    (5)(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卷三八《秋官·朝大夫》,(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903页。
    (6)(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卷二九《夏官·大司马》,(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839页。
    (7)(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卷二五《地官·遂人》,(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741页。
    (8)(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卷三六《秋官·掌戮》,(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883页。
    (9)(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卷一○《地官·大司徒》,(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707页。
    (10)(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卷一一《地官·小司徒》,(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711页。
    (11)(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卷一五《地官·司虣》,(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738页。
    (12)(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卷一五《地官·司稽》,(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738页。
    (13)(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卷三五《秋官·乡士》,(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876页。
    (14)(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卷三五《秋官·遂士》,(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876页。
    (15)(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卷三五《秋官·县士》,(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877页。
    (16)(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卷三五《秋官·讶士》,(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877页。
    (17)(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卷三五《秋官·禁暴氏》,(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884页。
    (18)(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卷三五《秋官·禁杀戮》,(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884页。
    (19)(汉)郑玄注,(唐)贾公彦疏:《周礼》卷三五《秋官·掌戮》,(清)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第883页。
    (1)《汉书》卷六《武帝本纪》,第204页。
    (2)《晋书》卷二四《职官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729页。
    (3)《旧唐书》卷四三《职官志二》,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847页。
    (4)《汉书》卷一○○《叙传》,第4267页。
    (5)《汉书》卷二三《刑法志》,第1112页。
    (6)《三国志》卷一一《魏书·袁涣传》,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335页。
    (7)《晋书》卷六二《刘琨传》,第1689页。
    (8)《元史》卷一六○《高鸣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3757页。
    (9)《晋书》卷六六《陶侃传附子称传》,第1781页。
    (10)《后汉书》卷四六《郭躬传》,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1543页。棨戟是官吏出行的一种仪仗,用木做成,既可以证明身份,又可以作为通行凭证。
    (11)《北史》卷二四《崔逞五世孙悛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872页。
    (12)《辽史》卷一○《圣宗本纪一》,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09页。
    (1)《宋书》卷九二《良吏传论》,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272页。
    (2)《后汉书》卷六九《何进传》,第2249页。
    (3)《魏书》卷一○五之三《天象志》,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2390、2391、2394页。
    (4)《晋书》卷三七《宗室列王无忌传》,第1106页。
    (5)《旧唐书》卷一九○中《文苑陈子昂传》,第5024页。
    (6)《旧唐书》卷六○《宗室长平王叔良传附弟幼良传》,第2346页。
    (7)《旧唐书》卷一一《代宗本纪》,第291页。
    (8)《宋书》卷六《孝武帝本纪》,第132页。
    (9)《新唐书》卷八八《裴寂本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3739页。
    (10)《新唐书》卷一一九《贾曾传附贾至传》,第4299页。
    (1)《旧唐书》卷一一《代宗本纪》,第285页。
    (2)《旧唐书》卷一一四《周智光传》,第3369页。
    (3)《旧唐书》卷一一《代宗本纪》,第309页。
    (4)(清)赵翼:《廿二史札记》卷二○《唐节度使之祸》,中国书店1987年版,第266页。
    (5)《旧唐书》卷一二四《令狐彰传附子建传》,第3531页。
    (6)《旧唐书》卷一四四《李元谅传》,第3917页。
    (7)《旧唐书》卷一四三《李怀仙等传》,第3908页。
    (8)《旧唐书》卷一七六《魏謩传》,第4567页。
    (9)《隋书》卷一《高祖本纪》,中华书局1973年版,第9页。
    (10)《旧五代史》卷六八《崔沂传》,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900页。
    (1)《旧五代史》卷一九《朱珍传》,第261页。
    (2)《旧五代史》卷四八《后唐末帝本纪下》,第659页。
    (3)《旧五代史》卷五八《李琪传》,第786页。
    (4)(宋)叶适:《水心集》卷四《始论二》,文渊阁《四库全书》本,台北商务印书馆影印本,1986年,第1165册第3页。
    (5)《宋史》卷一九九《刑法志一》,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967页。
    (6)《宋史》卷二五○《王彦升传》,第8829页。
    (7)《宋史》卷二五五《王全斌传》,第8922页。
    (8)《宋史》卷四○四《汪若海传》,第12218页。
    (9)《宋史》卷二六《高宗纪三》,第488、491页。
    (10)《宋史》卷四四二《文苑尹源传》,第13081-13082页。
    (11)《宋史》卷五《太宗本纪二》,第100页。
    (12)《宋史》卷二六二《刘温叟传附子烨传》,第9074页。
    (13)《宋史》卷二○○《刑法志二》,第4997页。
    (14)《宋史》卷四一七《乔行简传》,第12492页。
    (1)《宋史》卷四一九《陈传附崔福传》,第12564页。
    (2)《宋史》卷四二二《陈仲微传》,第12618页。
    (3)《宋史》卷三六○《赵鼎传》,第11286页。
    (4)《宋史》卷四二○《徐清叟传》,第12572页。
    (5)《宋史》卷二○○《刑法志二》,第4997页。
    (6)《金史》卷一一八《苗道润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2572页。
    (7)《金史》卷一五《宣宗本纪中》,第337页。
    (8)《金史》卷一一八《苗道润等传》,第2591页。
    (9)《元史》卷一二五《布鲁海牙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3071页。
    (10)《元史》卷一三四《朵儿赤传》,第3255页。
    (11)《明太祖实录》卷一四,甲辰年(1364)正月戊辰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176页。
    (1)《明太祖实录》卷一一七,洪武十一年三月壬午条,第1917页。
    (2)《明太祖实录》卷一二九,洪武十三年正月己亥条,第2409页。
    (3)《明太祖实录》卷一四一,洪武十五年正月甲申条,第2223页。
    (4)《明会典》卷二一三《六科》,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061页。
    (5)《明太祖实录》卷五九,洪武三年十二月戊辰条,第1154页。
    (6)《明史》卷一六六《韩观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480页。
    (7)《明史》卷一六六《山云传》,第4483页。
    (8)《明史》卷一六六《韩观传》,第4481页。
    (9)《明史》卷一六六《山云传》,第4483页。
    (10)《明英宗实录》卷一三九,正统十一年三月甲午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2765页。
    (11)《废帝郕戾王附录》卷四四,景泰四年二月癸丑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4994页。
    (12)《明世宗实录》卷二三四,嘉靖十九年二月丁亥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4797页。
    (13)《明神宗实录》卷五二○,万历四十二年五月壬子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9796页。
    (1)《明史》卷二○四《翟鹏传》,第5383页。
    (2)《明史》卷二○四《张汉传》,第5384页。
    (3)《明熹宗实录》卷一一,天启元年六月丙申条,“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版,第581页。
    (4)《明史》卷二四八《方震孺传》,第6429页。
    (5)《明史》卷二五九《袁崇焕传》,第6708页。
    (6)《明会典》卷一九三《工部·战车旗牌》,第978页。
    (7)参见柏桦:《明代赐尚方剑制度》,《古代文明》,2007年第5期;柏桦、李瑶:《明代旗牌制度》,《古代文明》,2017年第1期。
    (8)(清)官修:《清会典事例图·王命旗牌图》,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据光绪二十五年(1899)原刻本影印,1976年,第2319页。
    (9)《清世宗实录》卷三三,雍正三年六月乙亥条,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7册第501页。
    (10)参见柏桦、李瑶:《明代王命旗牌制度》,《古代文明》,2017年第1期。
    (1)参见[日]铃木秀光著,吕文利、袁野译:《恭请王命考---清代死刑判决的“权宜”与“定例”》,《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张世明:《乾嘉时期恭请王命旗牌先行正法之制的宽严张弛》,《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白京兰:《清代对边疆多民族地区的司法管辖与多元法律的一体化构建---以新疆为例》,《贵州民族研究》,2012年第4期。
    (2)[日]铃木秀光著,吕文利、袁野译:《恭请王命考---清代死刑判决的“权宜”与“定例”》,《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第34页。
    (3)张世明:《乾嘉时期恭请王命旗牌先行正法之制的宽严张弛》,《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4期,第56页。
    (4)《清世祖实录》卷四,顺治元年夏四月乙丑条,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3册第52页。
    (5)《清世祖实录》卷一○,顺治元年十月癸酉条、顺治元年十月己卯条,第3册第102、103页。
    (6)《清世祖实录》卷一七,顺治二年六月丙辰条,第3册第150页。
    (7)《清世祖实录》卷一九,顺治二年七月壬子条,第3册第167页。
    (8)《清世祖实录》卷二三,顺治三年春正月己巳条;卷二四,顺治三年二月丙午条;卷三八,顺治五年闰四月癸亥条;卷三九,顺治五年六月戊寅条;卷六六,顺治九年秋七月甲申条;卷六八,顺治九年九月癸未条;卷六九,顺治九年冬十月辛酉条;卷七○,顺治九年十一月庚午条;卷七○,顺治九年十二月己未条;卷七五,顺治十年五月乙亥条;卷八四,顺治十一年六月丁卯条;卷八七,顺治十一年十二月壬申条;卷九六,顺治十二年十二月甲戌条;卷一○九,顺治十四年夏四月壬辰条;卷一二二,顺治十五年十二月戊子条,第3册第201、208、309、324、517、537、591、659、687、753、856、948页。
    (9)《清世祖实录》卷四○,顺治五年八月壬申条,第3册第322页。
    (10)《清世祖实录》卷七六,顺治十年闰六月戊辰条,第3册第602-603页。
    (11)《清世祖实录》卷七九,顺治十年十二月丙寅条;卷九三,顺治十二年八月癸亥条,第3册第626、730页。
    (12)《清世祖实录》卷一二七,顺治十六年秋七月丁卯条;卷一二七,顺治十六年八月癸巳条,第3册第983、987页。
    (1)[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278页。
    (2)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名例·应议者犯罪》,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3页。
    (3)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名律·职官有犯》,第4页。
    (4)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名例·军官有犯》,第4页。
    (5)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名例·应议者之父祖有犯》,第6页。
    (6)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吏律·大臣专擅选官》,第30页。
    (7)怀效锋点校:《大明律·吏律·讲读律令》,第36页。
    (8)怀效锋点校:《大明律·户律·盐法》,第78页。
    (9)(清)昭梿著,何英芳点校:《啸亭杂录》卷一《杀讷亲》,中华书局1980年版,第14页。
    (10)《清世宗实录》卷三九,雍正三年十二月甲戌条,第7册第570页。
    (1)《宋史》卷三九九《郑瑴传》,第12122页。
    (2)《宋史》卷四一六《余玠传》,第12473页。
    (3)(明)陈子龙等辑:《明经世文编》卷二五六,引茅坤《条上李汲泉中丞海寇事宜》,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2702页。
    (4)(明)王士性撰,吕景琳点校:《广志绎》卷四《江南诸省》,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76页。
    (5)《清史稿》卷二三七《洪承畴等传》,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9488页。
    (6)《三国志·魏志》卷一《武帝纪》,中华书局1959年版,第55页。
    (7)《新唐书》卷一八七《王重荣等传》,第5450页。
    (8)《清史稿》卷四四九《锡良等传》,第12543页。
    (9)[法]孟德斯鸠著,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上册,第2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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