显失公平规定的解释论构造——基于相关裁判经验的实证考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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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武腾
  • 关键词:显失公平 ; 构成要件 ; 解释论 ; 裁判经验 ; 部分撤销 ; 《民法总则》第151条
  • 中文刊名:FXZZ
  • 英文刊名:Law Science
  • 机构: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8-01-20
  • 出版单位:法学
  • 年:2018
  • 期:No.434
  •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民法典编纂背景下的中间商合同立法研究”(项目编号:17YJC820054);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项目“合同基础事实错误的类型、救济与体系安排”(项目编号:15MSFJD820003)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FXZZ201801013
  • 页数:17
  • CN:01
  • ISSN:31-1050/D
  • 分类号:126-142
摘要
对我国《民法总则》第151条有关显失公平规定的正确适用,有赖于对既往相关裁判经验的吸收、调整与完善。显失公平的客观要件事实与主观要件事实之间不存在固定的权重比例,应借鉴"动态体系论",注重将两者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综合考量。在受损害方的客观利益损失极为严重时,显失公平的主观要件事实仍不可或缺,但对其可能得出表见证明之结论。鉴于有关违约金调整的规定、有关海难救助报酬或居间报酬调整的规则与有关显失公平的规定之功能界分更加明显,法院应在必要时就当事人是否还需请求酌减违约金或酌减报酬进行释明。在显失公平的主观构成要件中,"缺乏判断能力"的原因包括缺乏一般生活及交易经验;应在消费者合同中补充"利用对方非理性状态"的情形;应扬弃"利用优势"的裁判经验,补充"利用依赖关系"的情形。在原有的显失公平情形下的法律行为可变更之规定被删除后,应扩张部分撤销的适用范围,以构建有层次的救济体系。
        
引文
[1]有关其本质之争的梳理,参见朱广新:《合同法总则》,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234~235页。有学者指出,对于采固定构成要件的规定,原则上并无动态体系方法的适用余地。(参见解亘、班天可:《被误解和被高估的动态体系论》,《法学研究》2017年第2期。)然而,即使存在固定的构成要件,若要件内容具有高度概括性,仍可引入原则或要素动态协力的思考方法,以使该规定的适用更具妥当性。详细阐述参见后文。
    [2]单从条文位置来看,《民法总则》第151条规定在前,第153条第2款规定在后,如果认定前者为后者的特别规定,难谓符合法典编纂技术。更重要的是,如果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地、确定地归于无效,则可由法院主动审查认定,那么无须由法院主动审查认定无效者,便难以被评价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否则难免会产生评价矛盾。
    [3]参见李开国:《民法总则研究》,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81-285页;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1卷,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706~713页;李永军:《合同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109页;尹田:《乘人之危与显失公平行为的性质及其立法安排》,《绍兴文理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2期;徐涤宇:《非常损失规则的比较研究——兼评中国民事法律行为制度中的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法律科学》2001年第3期;曾大鹏:《论显失公平的构成要件与体系定位》,《法学》2011年第3期;朱庆育:《民法总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90页;冉克平:《显失公平与乘人之危的现实困境与制度重构》,《比较法研究》2015年第5期;梁慧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解读、评论和修改建议》,《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6年第5期。
    [4]参见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194页。
    [5]参见朱广新:《论可撤销法律行为的变更问题》,《法学》2017年第2期。
    [6]一般认为,这些规定均采客观公平标准。参见易军:《民法公平原则新诠》,《法学家》2012年第4期。
    [7]参见王军:《美国合同法中的显失公平制度》,《比较法研究》1994年第3期、第4期。
    [8]参见尹田:《自由与公正的冲突——法国合同法理论中关于“合同损害”问题的纷争》,《比较法研究》1995年第3期。
    [9]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536~545页。
    [10]罕有的以评注形式对显失公平案例加以详细考察的研究,参见贺剑:《<合同法>第54条第1款第2项(显失公平制度)评注》,《法学家》2017年第1期。
    [11]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法释[2013]26号)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应当”在互联网公布之后,2013年下半年以后生效的裁判文书网上公布数量迅速增长,更全面地反映了司法裁判的真实状况。
    [12]See White&Summers,Uniform Commercial Code,6th ed.,Thomson/West,2010,p.220.
    [13]同前注[9],迪特尔·梅迪库斯书,第542页。
    [14]同上注,第542页。
    [15]同上注,第543页。
    [16]Vgl.M(u|¨)KoBGB/Armbr(u|¨)ster,2015,§138,Rn.28f.
    [17]Vgl.BGH,NJW 1981,1206.
    [18]See Tacoma Boatbuilding Co.,Inc.v.Delta Fishing Co.,Inc.,1980 WL 98403(1980),Note 20.
    [19]See E.A.Farnsworth,Farnsworth on Contracts,Vol.Ⅰ,3rd ed.,Wolters Kluwer,2004,p.583.
    [20]See Melissa T.Lonegrass,Finding Room for Fairness in Formalism-The Sliding Scale Approach to Unconscionability,44 Loy.U.Chi.L.J.1(2012-2013),p.6,p.12.
    [21]同前注[19],Farnsworth书,第588页。不过,怀特和萨默斯教授认为,仅凭过高的价格本身不足以认定构成显失公平。(同前注[12],White、Summers书,第235页。)
    [22]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0页。
    [23]参见徐国栋:《诚实信用原则二题》,《法学研究》2002年第4期;于飞:《公序良俗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区分》,《中国社会科学》2015年第11期。
    [24]维尔伯格在暴利行为的认定方面明确倡导运用动态体系方法。参见[奥地利]瓦尔特·维尔伯格:《私法领域内动态体系的发展》,李昊译,《苏州大学学报》(法学版)2015年第4期。
    [25][德]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44页。
    [26]同上注,第344页。
    [27]同上注,第344页。
    [28]同上注,第345页。
    [29]同前注[24],瓦尔特·维尔伯格文;同前注[19],Farnsworth书,第585页。
    [30]参见陈甦主编:《民法总则评注》,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1084~1087页。
    [31]三要件说提出意思瑕疵要件,可说明显失公平规定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等规定之间存在价值取向上的共同之处,但有两点尚可商榷。一是在“利用缺乏判断能力”型显失公平情形下,严格地说,缺乏判断能力的一方并不存在意思瑕疵,而是存在意思能力之不足,故意思瑕疵要件有覆盖面不全之嫌;二是“有利方的利用”与“受损害方的意思瑕疵”实为一体之两面,二者密不可分,将其区分为两项要件难免导致对其各自具体事实的考察均缺乏方向性。
    [3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1084号民事裁定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申685号民事裁定书、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川民申字第1466号民事裁定书、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6)桂民再26号民事判决书,其中所涉及的交易类型包括买卖、股权转让、租赁、有偿委托等。
    [33]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申1378号民事裁定书、(2016)苏民申3253号民事裁定书、(2016)苏民申4978号民事裁定书。与之不同的立场,参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申2759号民事裁定书、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917号民事裁定书。
    [34]参见[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债法总论》,杜景林、卢谌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18~219页。
    [35]参见庄加园:《和解合同的实体法效力——基于德国法视角的考察》,《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5年第5期;肖俊:《和解合同的私法传统与规范适用》,《现代法学》2016年第5期。
    [36]依照通说,和解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参见陈自强:《和解与计算错误》,元照出版公司2014年版,第20~22页。故在和解合同中亦可发生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者利益严重失衡的问题。
    [37]参见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湘高法民再终字第108号民事判决书。
    [38]同前注[9],迪特尔·梅迪库斯书,第543页。
    [39]参见周翠:《从事实推定走向表见证明》,《现代法学》2014年第6期。
    [40]参见[德]普维庭:《现代证明责任问题》,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148页、第152页。
    [41]同前注[3],曾大鹏文。
    [42]参见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鄂民终1131号民事判决书。
    [43]在商事货运关系中,如果允许留置物与被担保债权之间无牵连关系,那么货物受领人会遭受难以预料的损害。参见[日]近藤光男:《日本商法总则·商行为法》,梁爽译,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166页。
    [44]参见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36页。
    [45]认为经济强制或商业压迫一般不属于胁迫的,参见前注[3],王利明书,第687页;倾向于认其为乘人之危,并将乘人之危放入胁迫中解释的,参见前注[3],李永军书,第100页;建议由胁迫和乘人之危分别处理的,参见前注[4],韩世远书,第191页。
    [46]参见张皓:《大学男生本想花360元烫个发型结账却要2788元》,http://news.cnhubei.com/xw/sh/201612/t3753799.shtml,2016年12月14日访问。
    [47]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1107号民事裁定书。
    [48]参见韩强:《违约金担保功能的异化与回归——以对违约金类型的考察为中心》,《法学研究》2015年第3期;王洪亮:《违约金功能定位的反思》,《法律科学》2014年第2期。
    [49]参见姚明斌:《违约金司法酌减的规范构成》,《法学》2014年第1期。
    [50]参见黄茂荣:《法学方法与现代民法》,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08页。
    [51]参见严仁群:《释明的理论逻辑》,《法学研究》2012年第4期;王杏飞:《论释明的具体化:兼评<买卖合同解释>第27条》,《中国法学》2014年第3期。
    [52]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61号民事判决书。
    [53]参见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吉民申字第431号民事裁定书。
    [54]史尚宽:《债法各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73页。
    [55]同前注[12],White、Summers书,第234页。
    [56]参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渝高法民申字第00023号民事裁定书。
    [57]包括《合同法》第40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等。
    [58]有学者建议将不公平的格式条款和不公平的非格式条款分别交由格式条款制度和显失公平规定处理。参见范雪飞:《论不公平条款制度——兼论我国显失公平制度之于格式条款》,《法律科学》2014年第6期。
    [59]同前注[25],卡尔·拉伦茨书,第147页。
    [60]参见[德]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下册,王晓晔等译,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623页。
    [61]参见李适时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法律出版社2017年版,第474页;王利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详解》下册,中国法制出版社2017年版,第658页。
    [62]比如,有的当事人主张处于经营困境(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有的当事人主张急需补偿款(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苏民终473号民事判决书),其有关乘人之危或显失公平的主张均未获得支持。
    [63]参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鲁民终21号民事判决书。
    [64]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二终字第7号民事判决书、(2016)最高法民申412号民事裁定书。
    [6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提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
    [66]参见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渝高法民申字第00250号民事裁定书。
    [67]参见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川民终字第466号民事判决书。
    [68]参见[德]迪特尔·施瓦布:《民法导论》,郑冲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80页。
    [69]同前注[68],迪特尔·施瓦布书,第480页。
    [70]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7]12号)第6条第2款第8项。
    [71]同前注[61],李适时主编书,第474页;同前注[61],王利明主编书,第658页。
    [72]张新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释义》,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7年版,第314页。
    [73]参见李馨:《撤销之诉中显失公平的认定标准》,《人民司法》2013年第20期。
    [74]同前注[3],朱庆育书,第247页。
    [75]参见Michael R.Solomon:《消费者行为》,叶凯莉编译,台湾培生教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版,第152~153页。
    [76][美]保罗·萨缪尔森、威廉·诺德豪斯:《经济学(原书第19版)》上册,萧琛等译,商务印书馆2011年版,第139~140页。
    [77]同前注[75],Michael R.Solomon书,第37页、第71页。
    [78]同前注[22],卡尔·拉伦茨书,第61~62页。
    [79]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2)民申字第1561号民事裁定书。
    [80]参见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二终字第00045号民事判决书。
    [81]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2015)行监字第640号行政裁定书。
    [82]同前注[3],梁慧星文。
    [83]同上注;尹田:《<民法总则(草案)>中法律行为制度的创新点之评价》,《法学杂志》2016年第11期。
    [84]同前注[5],朱广新文。
    [85]同前注[9],迪特尔·梅迪库斯书,第384页。
    [86]参见崔建远:《合同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8~5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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