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姓不可为后:法制沿革史视域下的陈淳立嗣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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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ther Clan's Offspring shouldn't be the Heir: a study on Chen Chun's adopting heir opinions in the visual threshold of legal history
  • 作者:李毅婷
  • 英文作者:LI Yi-ting;
  • 关键词:陈淳 ; 异姓为后 ; 立嫡子违法
  • 中文刊名:FJSX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Fujian Normal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Edition)
  • 机构:福建师范大学中国史博士后流动站;浙江师范大学环东海与边疆研究院;
  • 出版日期:2019-01-16
  • 出版单位:福建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年:2019
  • 期:No.214
  • 基金:2016年福建省社科规划青年项目“礼下庶人视域下的陈淳礼学”(FJ2016C178);; 2016年福建省高校杰出青年科研人才培育计划“陈淳外王思想与漳州地方社会”
  • 语种:中文;
  • 页:FJSX201901018
  • 页数:12
  • CN:01
  • ISSN:35-1016/C
  • 分类号:143-153+176
摘要
朱子并不赞同异姓为后,但未专门讨论。以气脉相关、"诚"为基础,陈淳论证异姓不可为后的哲学依据。在其逻辑中,异姓后与祖先气脉不相关,无法构成一组合格的祭祀者与祭祀对象,"诚"难以发生作用,二者无法产生交感。其特别强调外孙不可为后,并指出国家允准收养三岁以下异姓弃儿,并非允许以之为嗣。传统宗法沦丧、灾荒、战乱与人情等,令南宋政府、官员均相对包容异姓为后,即使朱子亦不例外。陈淳逆流而上,突显了作为儒者的责任感。其立嗣观贴合法制变革趋向,与明清法律相关变革一致。将陈淳立嗣观置于古代法制沿革史中,陈淳独立于朱子后学的独特价值得以彰显。
        Chu Hsi didn't discuss the issue that other clan's offspring shouldn't be the heir. Based on the theory of "Qi Mai"( 气脉) 's correlation and sincereness( 诚),Chen Chun demonstrated a philosophical principle that other clan's offspring shouldn't be the heir. The "Qi Mai"of heir from other family name can't associate with ancestor's,so sincereness can't affect which induce to the fact that there is nothing responsive between them. He especially emphasized that even daughter's son can't be heir either. Foundling under the age of three was allowed to be adopted in Tang and Song Dynasties. In Chen Chun's opinion,government only permit to adopt them but not be heir. Attributing to the decay of traditional patriarchal clan system,famine,war and so on,government and officials in South Song Dynasty had to tolerate heir from other family name.So did Chu Hsi. By contrast,Chen Chun differed with them. It must be noted that the amendments of relevant legal provision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agreed with Chen Chun 's opinions. His outstanding achievements beyond as Chu Hsi's successor was unfold in the context of legal history.
引文
(1)[美]沃特纳:《烟火接续:明清的收继与亲族关系》,曹南来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75页。
    (2)参看[日]仁井田陞:《支那身分法史》,东京座右宝刊行会铅印本,1942年;[日]滋贺秀三:《中国家族法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2013年,第325-384、585-619页。
    (3)关于异姓男财产继承权者,可参看柳立言:《养儿防老---宋代的法律、家庭与社会》∥《宋代的家庭和法律》,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8年,第375-407页。
    (4)王德毅:《家庭伦理与亲子关系》∥宋代官箴研读会编:《宋代社会与法律---〈名公书判清明集〉讨论》,台北:东大图书股份有限公司,2001年,第11-23页;顾旻娜:《宋代立嗣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宋娟:《唐宋时期民间立嗣制度研究》,南京师范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赵胜男:《〈名公书判清明集〉之立继纠纷研究》,海南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
    (1)蒋义斌:《〈名公书判清明集〉中立继与继绝的判例》∥宋代官箴研读会编:《宋代社会与法律---〈名公书判清明集〉讨论》,第25-46页。
    (2)金眉:《唐宋养子制度变动研究---以异姓男的收养为考察对象》,《法制与社会发展》2011年第4期,第123-131页。
    (3)臧健:《收养:一个不可忽略的人口与社会问题---宋元民间收养习俗异同初探》∥张希清主编:《10-13世纪中国文化的碰撞与融合》,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223-252页。
    (4)戴建国:《宋代家族政策初探》∥《宋代法制初探》,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308-309、313-318页。
    (5)参看邢铁:《宋代家庭研究》,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288-312页;邢铁:《中国家庭史》第3卷《宋辽金元时期》,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53-64、307-312页;邢铁:《家族继承史论(修订本)》,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12年,第94-108页。
    (6)[美]沃特纳:《烟火接续:明清的收继与亲族关系》,第65页;王世威:《清代异姓立嗣问题研究》,青海师范大学2016年硕士学位论文,第9-11页。
    (7)胡荣明:《从族类到气类:论朱熹的“异姓存祀”观》,《学术界》2016年第1期,第189-198页;胡荣明:《异姓能否为后---南宋士大夫的解释路径》,《原道》第30辑,第180-193页。
    (8)胡荣明:《异姓能否为后---南宋士大夫的解释路径》,《原道》第30辑,第185-188页。
    (9)参看张学鹏:《清代“立嫡子违法”律例研究》,南开大学2009年硕士学位论文,第11-16页。
    (10)(周)左丘明传,(晋)杜预注,(唐)孔颖达正义:《春秋左传正义》卷一三《僖公十年》,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416页。
    (11)(晋)范宁集解,(唐)杨士勋疏:《春秋谷梁传》卷一五《襄公六年》,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85页。
    (12)《春秋谷梁传》卷一五《襄公》,第284页。
    (1)(宋)朱熹:《晦庵集》卷五二《答吴伯丰》,四部丛刊景明嘉靖本。
    (2)(宋)黎靖德:《朱子语类》卷三《鬼神》,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第48页。
    (3)(4)(5)(7)(8)(9)《朱子语类》卷三《鬼神》,第46、47、37、47、51、46页。
    (6)《朱子语类》卷二五《论语七》,第615页。
    (10)《晦庵集》卷五八《答徐居甫》。
    (11)此语成为前人主张朱子赞成异姓为后最为重要的依据。参看顾旻娜:《宋代立嗣制度研究》,华东政法大学2007年硕士学位论文;宋娟:《唐宋时期民间立嗣制度研究》,南京师范大学2010年硕士学位论文;赵胜男:《〈名公书判清明集〉之立继纠纷研究》,海南大学2014年硕士学位论文;胡荣明:《从族类到气类:论朱熹的“异姓存祀”观》,《学术界》2016年第1期,第195页;胡荣明:《异姓能否为后---南宋士大夫的解释路径》,《原道》第30辑,第183页。胡氏以田浩《朱熹的鬼神观与道统观》一文为据,先言:“朱熹成功克服了‘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的祭祀原则,并通过‘异姓存祀'的形式彰显了自己作为道统继承人的合法性。”(《从族类到气类:论朱熹的“异姓存祀”观》)又言:“朱熹圆融地解释了‘神不歆非类、民不祀非族'的祭祀原则,并通过‘异姓为后'的形式彰显了自己作为道统继承人的合法性。”(《异姓能否为后---南宋士大夫的解释路径》)后一句用“异姓为后”替换了“异姓存祀”,文字相差不大,但失之毫厘谬以千里。第一句话基本成立,后一句则是对田氏和朱子的误读。异姓存祀,仅指由异姓非后人者延续祭祀;异姓为后则是以异姓为子嗣,二者表意完全不同,在礼制和宗法伦理上的意味亦完全不同,并不能混同、混用。若如他所言,则朱熹赞同异姓为后,隐含着功利性的目的,与礼制无关。
    (12)(宋)陈淳:《北溪字义》卷下《鬼神》,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56页。
    (1)(2)(3)《北溪字义》卷下《鬼神》,第59、59、60页。
    (1)(宋)陈淳:《北溪大全集》卷一三《宗说下》,明钞本。篇头有题记云:“此篇方起草未及竟,而先生寝疾矣。姑存此,以见大意。”是知此时陈北溪已病重,由他人代为撰写。
    (2)《北溪大全集》卷一三《宗说下》。
    (3)(4)(5)《北溪字义》卷下《鬼神》,第60、60、60页。
    (6)有学者将立外孙为后视为立“异姓同宗”为后,认为陈淳对此现象持矛盾态度,“或许是身处于以男子为宗脉主体的语境中,难以跳脱君父价值体系,又或许是因为贾谧与贾南风合谋弒篡的不忠不义之举,令陈淳在道德的判断中一并否定以外孙为嗣的效果与意义”。(胡荣明:《异姓能否为后---南宋士大夫的解释路径》,《原道》第30辑,第187-188页。)此说不足为训。首先,外孙乃异姓他宗,而非异姓同宗;其次,陈淳明确指出了外孙仅是气类相近,但本质仍是异姓他宗,绝非本宗。
    (7)(晋)陈寿:《三国志》卷四五《蜀书·杨戏传附卫继传》,北京:中华书局,1973年,第1091页。
    (8)(唐)房玄龄:《晋书》卷八四《殷仲堪传》,北京:中华书局,1974年,第2195页。
    (9)(唐)杜预:《通典》卷六九《礼二九》“异姓为后议”,北京:中华书局,1988年,第1914页。
    (10)《晋书》卷四〇《贾充传》,第1171页。
    (11)《晋书》卷五〇《秦秀传》,第1405页。
    (1)《通典》卷六九《礼二九》“异姓为后议”,第1914页。
    (2)(唐)长孙无忌等:《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刘俊文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37页。
    (3)(4)《唐律疏议》卷一二《户婚》,第237、237页。
    (5)(宋)窦仪等:《宋刑统》卷一二《户婚》,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年,第217页。
    (6)(宋)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四七“绍兴元年九月辛亥”,胡坤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3年,第990页。
    (7)《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八〇“绍兴四年九月辛酉”,第1509页。
    (8)《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九《恤灾》,第7402页。
    (9)(元)脱脱:《宋史》卷三九《宁宗纪》,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753页。
    (10)《宋史》卷一七《哲宗纪》,北京:中华书局,第1977年,第345页。
    (11)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所宋辽金元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户婚门》“立继有据不为户绝立”,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第216页。
    (12)司法实践中,亦有官员以异姓不可为后为由,要求并立同姓为后。值得注意的是,判词中强调“并”立,并未彻底否定收养三岁以下异姓子为后。参看《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立继》“双立母命之子与同宗之子”,第218-219页。
    (13)《北溪大全集》卷三四《与林一之》。
    (14)(元)脱脱:《金史》卷一一《章宗纪三》,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254页。
    (15)(明)宋濂:《元史》卷一〇二《刑法志》,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2603页。
    (16)《元典章·户部》卷三《典章十七》“禁乞养异姓子”,陈高华等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第602页。
    (1)《元典章·户部》卷三《典章十七》“养子须立除附”,第604页。
    (2)《大明令》,明镇江府丹徒县皇明制书本。
    (3)(明)刘惟谦等:《大明律》卷四《户律》“立嫡子违法”,明嘉靖范永銮刻本;[明]徐溥:《明会典》卷一三四《刑部九》“立嫡子违法”,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明]申时行:《大明会典》卷一六三《律例四》“立嫡子违法”,明万历十五年内府刻本。
    (4)实际上,民间乞养异姓者屡禁不止。景泰二年,奏准:“凡各图人户……有先无子而乞养异姓子承继今有亲子,而乞养子归宗另爨者,俱准。”(《明会典》卷二一《户部六》,《大明会典》卷二〇《户部七》)虽然是有亲子后允许乞养异姓子归宗,却透视出了官方对乞养异姓子的包容。但该文献并不意味着明代在立法层面上允许乞养异姓子。
    (5)《明宪宗实录》卷一九七“成化十五年十一月壬辰”,原北平国立图书馆藏“红格钞本”。
    (6)(明)雷梦麟:《读律琐言》卷四《户律》“立嫡子违法”,怀效锋、李俊点校,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123页。
    (7)《大明令》;《明会典》卷二二《户部七》;《大明会典》卷二〇《户口二》。
    (1)《大明会典》卷一六三《律例四》“立嫡子违法”;《大明律》卷四《户律》“立嫡子违法”。“若义男女婿为所后之亲喜悦者”一语中,“所后”二字乃就继子而言,而非义男、女婿,并无令义男、女婿为后之意。
    (2)《大清律例》卷八《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附例,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清]薛允升:《读例存疑》卷九“立嫡子违法”附例,清光绪刊本。
    (3)《大清律例》卷八《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读例存疑》卷九“立嫡子违法”。
    (4)《大清律例》卷八《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附例;《读例存疑》卷九“立嫡子违法”。
    (5)参看《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五七《户婚门》“不可以一人而为两家之后别行选”,第208页;《名公书判清明集》附录三《后村先生大全集》,第631页。
    (6)《明英宗实录》卷九五“正统七年八月癸丑”,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校印本。
    (7)《清高宗实录》卷一〇六“乾隆四年十二月庚辰”,中华书局1986年影印本。
    (8)(清)胡季堂:《请定继嗣条规疏》∥[清]贺长龄:《皇朝经世文编》卷五九《礼政六·宗法下》,清光绪二十五年中西书局石印本。
    (9)《清高宗实录》卷九九五“乾隆四十年闰十月己巳”。
    (10)(清)吴坛,马建石、杨育棠校注:《大清律例通考校注》卷八《户律·户役》“立嫡子违法”附例,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410页。四库全书本为乾隆三十三年修订版,故无此条。
    (1)(清)顾炎武,黄汝成集释:《日知录集释全校本》卷二三《通谱》,栾保群、吕宗力点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1297页。
    (2)(宋)薛季宣:《浪语集》卷三〇《贾氏家谱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明)黄淮、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一七《风俗》,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9年,第1546页。
    (4)《历代名臣奏议》卷一一七《风俗》,第1546页。
    (5)《宋会要辑稿》食货五九《恤灾》,第7402页。
    (6)《宋史》卷四一六《胡颖传》,第12480页。
    (7)(8)《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立继》“双立母命之子与同宗之子”,第221页。
    (9)(宋)袁采:《袁氏世范》卷一“养子长幼异宜”,宋刻本。
    (10)《名公书判清明集》中载有多个案例,如“生前抱养外姓殁后难以动摇”“已有养子不当求立”“立继有据不为户绝”“双立母命之子与同宗之子”“生前乞养”“父在立异姓父亡无遣还之条”等。参看《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七《户婚门》,第201-203、214-223页;卷八《户婚门》,第245-247页。“已有养子不当求立”“立继有据不为户绝”“生前乞养”中,异姓后均为三岁以下弃儿,合乎法律规定。“双立母命之子与同宗之子”中,当事人阿毛与异姓后关系和睦,判官不驱逐异姓后,但要求当事人阿毛自行从同宗子侄中选择一人,与异姓后并立为嗣。该案虽然包容了异姓为后,但同时亦强调应以同宗为嗣。
    (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八《户婚门》“叔教其嫂不愿立嗣意在吞并”,第246页。
    (2)黄榦有判语《陈如椿论房弟妇不应立异姓子为嗣》。案中刘氏亡夫陈邵在世时已收养异姓子志学,其时志学未满一岁。十六年后,破落户陈如椿为侵吞、霸占刘氏及其亡夫产业,联合辰溪知县陈敏学诬告刘氏擅立异姓子,欲以陈敏学之子为陈邵之后。案中陈邵收养志学合乎法律规定,原告二人立心不良。黄榦依法惩处二原告,维护刘氏,举措甚为得当。(宋)黄榦:《勉斋集》卷三三《陈如椿论房弟妇不应立异姓子为嗣》,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本。
    (3)张栻言:“原民之生,与万物并于天地之间,父天而母地,本一而已,而于其身莫不有父母之亲,兄弟之爱,以至于宗支之属,厘分缕析,血脉贯通,分虽殊,而本实一,此性之所具,而天之所为也。圣人有作,立姓以别其系,严宗以谨其承,亦因夫性之自然、理之所不可易者而已。苟惟强离其所系,而合于其所不可合,是岂性也哉!是故神不歆非祀,而民不祀非族,以此防民。而春秋之时,犹有身为诸侯而立异姓以莅祭祀,如鄫子之为者,圣人书之曰:‘莒人灭鄫',谓其先无血食之理也,岂不深切著明哉!”《张栻集·新刊南轩先生文集》卷一三《一乐堂记》,杨世文点校,北京:中华书局,2015年,第952页。
    (4)参看张加才:《〈北溪字义〉版本源流蠡测》,《北方工业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第80-88页;余崇生:《陈淳〈北溪字义〉刊本七种》,《鹅湖月刊》第19卷第2期总第218号,第42-44页;李蕙如:《陈淳研究》,福州:海峡出版发行集团,海峡文艺出版社,2014年,第33-39页。
    (5)(元)孔克齐:《至正直记》卷二《壮年置妾》,庄敏、顾新点校,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87年,第42页。
    (1)(明)汪泰等撰俢:《新安休宁岭南张氏会通谱·凡例》∥上海图书馆编:《中国家谱资料选编》第一册《凡例卷》,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3年,第22页。
    (2)(清)孙希朱:《宗约》∥[清]盛康:《皇朝经世文续编》卷六八《礼政八家教》,光绪二十三年思补楼刊本。
    (3)《螺江陈氏族谱·谱例·谱例十则》∥北京图书馆编:《北京图书馆藏家谱丛刊·闽粤(侨乡)卷》第11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0年,第65页。该谱为陈宝琛重修,然《谱例十则》录自旧谱。
    (4)(明)丘浚:《大学衍义补》卷五二《家乡之礼二》,嘉靖三十八年福建吉澄等校刊本。
    (5)丘浚论述该内容时,亦引了黄润玉的一段话。黄氏一言主旨为大宗、小宗继绝,而非异姓为后。其文曰:“黄润玉[鄞人]曰:古者诸侯之别子之子孙,嫡派为大宗,庶子为小宗。小宗绝不为立后,惟大宗绝,则以支子立后。盖大宗是尊者之统,不可绝也。今制,大宗绝立后,小宗绝不蔓后。庶民不知朝廷之制,凡庶子绝,皆令过继,只是争取财产耳。”《大学衍义补》卷五二《家乡之礼二》。
    (6)(三国·魏)何晏注,[唐]孔颖达疏:《论语注疏》卷一七《阳货第十七》,十三经注疏整理委员会整理,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271页。
    (7)参看张加才:《诠释与建构:陈淳与朱子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年,第178-213页。
    (8)参看拙文:《礼制下移:陈淳礼学思想与实践》,《集美大学学报》(哲社版)2018年第1期,第13-20页。
    (9)《清世宗实录》卷二三“雍正二年八月甲午”,中华书局2008年影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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