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气候变化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关注的焦点,2016年,全球首份全面的气候变化协议《巴黎协定》签订生效,标志着全球环境治理进入"后《巴黎协定》时代"。资金问题一直是国际应对气候变化的难题,也是解决其他三大问题:减缓、适应和技术转让的基础,《巴黎协定》对资金机制作出了更加具体的安排,对理论基础、资金筹集、资金使用和资金管理等方面均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尽管如此,但也存在资金来源不足、运作管理不透明、缺少统一的标准、申请程序繁冗等方面的问题。本文将对现行的资金机制与《巴黎协定》中资金机制的新发展进行逐条对比,以期通过分析总结达到为中国未来气候变化行动提供一定借鉴和指导的目的。
引文
[1]张焕波.《巴黎协定》—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里程碑[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7.
[2]田丹宇.国际应对气候变化资金机制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
[3]李静玥.国际应对气候变化资金机制法律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7.
[4]Niklas H?hne, Takeshi Kuramochi, Carsten Warnecke.etc.The Paris Agreement:resolving the inconsistency between global goals and national contributions:Climate Policy[J].2015.
[5]United Nations Framework Convention on Climate Change.1994.
[6]The Paris Agreement.2016.
(1)《巴黎协定》第4条第4款:发达国家缔约方继续带头,努力实现全经济绝对减排目标。发展中国家缔约方应当继续加强他们的减缓努力,应当鼓励他们根据不同的国情,逐渐实现全经济绝对减排或想排目标。
(2)张焕波.《巴黎协定》—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里程碑[M].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2017:91.
(3)1.建立一个关于资金的强化透明度框架,在其中设置一个主要是为发展中国家提供灵活性的机制,以便建立互信并提高执行的有效性。2.透明度框架应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提供灵活性,以利于由于其能力问题而需要这种灵活性的那些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执行本条规定。本条第13款所述的模式、程序和指南应反映这种灵活性。3.透明度框架应依托和加强在《公约》下设立的透明度安排,同时认识到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中国家的特殊情况,以促进性、非侵入性、非惩罚性和尊重国家主权的方式实施,并避免对缔约方造成不当负担。4.《公约》下的透明度安排,包括国家信息通报、两年期报告和两年期更新报告、国际评估和审评以及国际协商和分析,应成为制定本条第13款下的模式、程序和指南时加以借鉴的经验的一部分。5.行动透明度框架的目的是按照《公约》第二条所列目标,明确了解气候变化行动,包括明确和追踪缔约方在第四条下实现各自国家自主贡献方面所取得进展;以及缔约方在第七条之下的适应行动,包括良好做法、优先事项、需要和差距,以便为第十四条下的全球总结提供参考。
(4)李静明.国际应对气候变化资金机制法律问题研究[D].郑州大学,2017: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