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基本要素分析——以《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为考察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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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曹志瑜
  • 关键词:法律职业人 ; 法律职业共同体 ; 法律职业能力
  • 中文刊名:NJSW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the Nanning Municipal Party College of CPC
  • 机构:景德镇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2-28
  • 出版单位:中共南宁市委党校学报
  • 年:2019
  • 期:v.21;No.109
  • 语种:中文;
  • 页:NJSW201901012
  • 页数:5
  • CN:01
  • ISSN:45-1267/C
  • 分类号:57-61
摘要
中国法律职业人迎来了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司法改革持续推进的重大举措。具体说来,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的基本要素包含克服人性的他律不足的基础要素、法律职业群体分崩离析的实体形态的背景要素、律师与法学专家的法律职业补强性的初衷要素以及以法律职业能力为圭臬的评价机制的内核要素。从长期愿景来看,法律职业共同体构建应当体现为制度建设的体系化、常态性和普遍性。
        
引文
[1]张建伟.虚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N].法制日报,2015-03-11(010).
    [2]刘硕.法律职业共同体语境下律师与法官良性关系的构建[J].中共郑州市委党校学报,2017(02):64-67.
    [3]曹志瑜.关于基层司法“压力源”的深层思考[J].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11,13(03):60-62.
    [4]张云霄,陈俊瑜.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行为规范建设研究———以刑事诉讼的推进为切入点[J].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01):128-130.
    (1)按照官方说法,“小司考”旨在“进一步缓解西部地区基层法律职业人才短缺”、“解决少数民族地区在职法律职业人员职业资格问题”,自2008年起在西部三省份试点,2011年覆盖全国28个省级行政区(京津沪和港澳台除外)的1411个县。上述地域内,2007年底前进入法院、检察院、行政公证处以及国资律师事务所,从事司法工作,未取得法律职业资格,具有法律大专以上学历的在职人员(行政编制),均可参加司法行政机关单独组织的“司法考试”。法学界普遍认为,“小司考”破坏了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统一性,要解决西部人才断层问题,可以在现行框架内通过制度调整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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