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折漕规模及漕粮折价确立原则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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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Research on the Scale of Converting Tribute Grain to Silver and the Principles of Setting Its Converted Price During the Ming Dynasty
  • 作者:胡铁球
  • 英文作者:Hu Tieqiu;
  • 关键词:漕粮 ; 折漕规模 ; 折价原则 ; 费改税 ; 货币化
  • 中文刊名:QHDZ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Tsinghua University(Philosophy and Social Sciences)
  • 机构:浙江师范大学人文学院历史系、环东海海疆与海洋文化研究所、江南文化研究中心;
  • 出版日期:2018-03-15
  • 出版单位:清华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 年:2018
  • 期:v.33;No.156
  •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比限、票单与明清州县赋役体制的演变”(14BZS027)
  • 语种:中文;
  • 页:QHDZ201802009
  • 页数:24
  • CN:02
  • ISSN:11-3596/C
  • 分类号:123-144+200-201
摘要
明代漕粮的改折分为永折和临时改折两种。成化以来,历年折漕数额起伏不定。据统计,自正德十六年至天启六年年均折漕为88万石,占整个漕粮的22%,其中正德十六年至嘉靖二十五年、万历四年至万历二十八年为两个折漕高峰时段,年均折漕分别达110万石、126万石。明代漕粮折价的确立原则非常复杂;在南方,依据时间先后顺序主要有:(正米+正耗)×基准价=漕粮折价、(正米+随船耗米)×基准价=漕粮折价、(正米+所有耗米)×基准价=漕粮折价等三种模式;而在北方,主要"按领价折漕"。将本色运纳所需的运输、交兑、上仓等各种费用转化为税粮折价,成为了明代费改税的主要方式和途径,为政府财政收入的不断增加提供机会。而明代漕粮受困于其具有稳定京师粮价、保障京师粮食供应、保障国家粮食战略贮备等四种特殊功能,所以货币化的规模难以进一步拓展。
        The converted tribute grain to silver existed in two forms in the Ming Dynasty,which were permanent converting and temporary converting.Since the reign of Chenghua,the amount of converted tribute grain paid in silver had been fluctuated.During this period,Zhengde 16 years to Jiajing 25 years and Wanli 4 years to 28 years were the two highest stages,which obtained the average amounts as 1.1 and 1.26 million Dan respectively.During Zhengde 16 years to Tianqi 6 years,the amount of silver paid tribute grain was 880 thousand Dan per year,which accounted for 22 percent in the whole amount of the tribute grain.To set the grains converted silver price,the principles were extremely complex in the Ming Dynasty.In the south of China,there were three models of setting the converted price.According to time order,firstly,the converted price was made by standard price multiplied by the amount of rated grain tax and the rated wastage,and then it was counted by standard price multiplied by the amount of rated grain tax and the transported loss,and at last it was set by standard price multiplied by the quantity of rated grain tax and all of the additional wastage.However,in Northern China,the tribute grains converted price was mainly decided by Lingjia.Whats more,except the four models talked above,there were various patterns interspersed at the same time.Moreover,transforming the tribute grain to converted silver price,which included various expenses on the transported grain,such as transportation,transaction,storehouse payment and so on,had become the dominating way of which replaced the fee by tax in paying transported grain tax during the Ming Dynasty.However,the monetization of the tribute grain was locked by the effect on stabilizing the grain price in the capital and other four functions.Thus,the scale of converting tribute grain to silver was limited in the Ming Dynasty.
引文
(1)参见胡铁球:《明清歇家研究》,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第225-428页。
    (2)参见鲍彦邦:《明代漕粮折色的派征方式》,《中国史研究》1992年第1期;《明代漕粮折征的形式及其原因》,《明史研究》1992年第2辑;《明代运军的编制、任务及其签补制度》,《暨南学报》1992年第3期;《明代漕粮折征的数额、用途及其影响》,《暨南学报》1994年第1期。
    (1)《明世宗实录》卷四四,嘉靖三年十月癸巳,台北:中研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2年,第1135页。
    (2)参见万历《明会典》卷二七《户部十四·会计三·漕运》,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95、196页。
    (3)参见胡铁球:《明代起运税粮“领价”折银原则及其适用范围》,《中国史研究》待刊。
    (4)《明世宗实录》卷五〇,嘉靖四年四月戊戌,第1252页。
    (5)(7)万历《明会典》卷二七《户部十四·会计三·漕运》,第195、196页。
    (6)万历《明会典》卷二七《户部十四·会计三·漕运》,第196页;《明世宗实录》卷二三六,嘉靖十九年四月壬戌,第4813页。
    (8)马森:《明会计以预远图疏》,见《明经世文编》卷二九八,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第3136页。
    (9)(11)毕自严:《度支奏议》云南司卷四《题覆宋仓院漕折定价疏》,《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89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95、195页。
    (10)《明神宗实录》卷二九四,万历二十四年二月辛亥,第5463页。
    (1)《明神宗实录》卷一○一,万历八年六月甲辰,第1996页。
    (2)毕自严:《度支奏议》云南司卷四《题覆宋仓院漕折定价疏》,《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89册,第195页;毕自严:《度支奏议》云南司卷九《查奏漕粮及永折灾折数目疏》,《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89册,第422页。
    (3)《明神宗实录》卷二八二,万历二十三年二月丁卯,第5224页;《明神宗实录》卷三六二,万历二十九年八月乙丑,第6758页;《明光宗实录》卷三,万历四十八年八月、泰昌元年八月戊申,第78页;
    (4)周之翰:《通粮厅志》卷一二《节年灾伤改折考》,见《明代史籍汇刊》,台北:台湾学生书局,1978年,第865-866页;谢纯:《漕运通志》卷八《漕例略·怜恤运军阻冻之弊》,《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5册,济南:齐鲁书社,1996年,第125页。
    (1)周之翰:《通粮厅志》卷一二《节年灾伤改折考》,见《明代史籍汇刊》,第865页。
    (2)《明孝宗实录》卷一○六,弘治八年十一月乙酉,第1935页。
    (3)周之翰:《通粮厅志》卷一二《近年漕运数目考》,见《明代史籍汇刊》,第861-864页。
    (4)(6)赵世卿:《京储渐缩岁支益增恳乞圣明早计以实仓庾备缓急疏》,见吴亮:《万历疏钞》卷二六《粮储类》,《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69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44、145页。
    (5)《明神宗实录》卷三九一(万历三十一年十二月庚戊,第7393页)记载该年该进京通、边仓粮3 647 455.5石,而该年进京通仓漕粮数额为3 226 568石,据此可算出该年漕粮纳边仓数额为420 887石;天启元年437 583.3石,《明熹宗实录》卷一七,天启元年十二月丙申,第895页;天启二年、三年、五年、六年皆为454 947.3石,见《明熹宗实录》卷二九,天启二年十二月丙申,第884页;《明熹宗实录》卷四二,天启三年十二月乙卯,第2225页;《明熹宗实录》卷六六,天启五年十二月甲辰,第3165页;《明熹宗实录》卷七九,天启六年十二月戊辰,第3867页。
    (7)《明神宗实录》卷三七六,万历三十年九月癸未,第7077页。
    (8)《明神宗实录》卷三六三,万历二十九年九月乙未,第6766页;谢杰:《仓储匮乏殊甚、运道浅涩非常、不揣敬陈愚悃冀以少济时艰兼禆国计万一疏》,见吴亮:《万历疏钞》卷二六《粮储类》,《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69册,第150页。
    (1)《明武宗实录》卷一六九,正德十三年十二月乙亥,第3268页。
    (2)《明世宗实录》卷三一六,嘉靖二十五年十月己亥,第5908页。
    (3)《明神宗实录》卷四一六,万历三十三年十二月己巳,第7865页。
    (4)《明武宗实录》卷一,弘治十八年五月壬寅,第19页。
    (5)《明世宗实录》卷一九三,嘉靖十五年十一月戊午,第4075页。
    (6)《明世宗实录》卷二七七,嘉靖二十二年八月己亥,第5421页。
    (7)《明神宗实录》卷一二,万历元年四月丙子,第408-409页。
    (8)《明神宗实录》卷四八,万历四年三月乙酉,第1102页。
    (1)《明世宗实录》卷七九,嘉靖六年八月庚午,第1762页
    (2)《明世宗实录》卷二三九,嘉靖十九年七月戊午,第4859页。
    (3)《明神宗实录》卷一七六,万历十四年七月辛酉,第3267页。
    (4)《明神宗实录》卷一七八,万历十四年九月甲辰,第3314页。
    (5)《明神宗实录》卷一七八,万历十四年九月壬辰,第3295页。
    (6)《明神宗实录》卷一八二,万历十五年正月癸丑,第3398页。
    (7)《明武宗实录》卷四五,正德三年十二月壬午,第1032页;《明武宗实录》卷一○六,正德八年十一月乙丑,第2167页;《明武宗实录》卷一六九,正德十三年十二月乙亥,第3268页;《明世宗实录》卷一二,嘉靖元年三月壬子,第423页;《明世宗实录》卷三一,嘉靖二年九月甲午,第829页;《明世宗实录》卷三八,嘉靖三年四月辛丑,第954-955页;《明世宗实录》卷一一九,嘉靖九年十一月己酉,第2848页;《明世宗实录》卷一四五,嘉靖十一年十二月壬寅,第3378页;《明世宗实录》卷一七九,嘉靖十四年九月辛酉,第3842页;《明世宗实录》卷二三一,嘉靖十八年十一月庚申,第4761-4762页。
    (8)因粮多缺银,户部先议定该年折漕120万石(《明世宗实录》卷二五三,嘉靖二十年九月戊子,第5075页);后因山东灾伤重大,又在此基础上加折8万石(《明世宗实录》卷二五五,嘉靖二十年十一月,第5125页);又庐凤淮扬四府等地重灾,再加折8万石(《明世宗实录》卷二四五,嘉靖二十年正月己亥,第4824页)。
    (9)《明世宗实录》卷二六九,嘉靖二十一年十二月乙巳,第5315页。
    (10)先因仓满等而议定折漕120万石(《明世宗实录》卷二八九,嘉靖二十三年八月辛未,第5562页);后因灾伤发展,又加折了47.5万石(《明世宗实录》卷二九○,嘉靖二十三年九月壬子,第5577页);又“户部以江西各府旱灾,议正兑米十八万石,听十三万石,每石折银七钱。改兑米十一万有奇,听九万石,每石折银六钱”(《明世宗实录》卷二九三,嘉靖二十三年十二月丙子,第5614页)。
    (11)《明世宗实录》卷三一六,嘉靖二十五年七月,第5862页。
    (12)按,“以灾伤免凤阳、扬州、淮安三府所属州县税粮并改折兑运米”(《明世宗实录》卷三六六,嘉靖二十九年十月壬申,第6541页),查三府漕粮174 450石,又该年永折漕粮231 263石。
    (13)《明世宗实录》卷三九二,嘉靖三十一年十二月丁丑,第6890-6891页;《明世宗实录》卷三九三,嘉靖三十二年正月己丑,第6898-6899页。
    (1)按,“改折海州、山阳、盐城、赣榆、沐阳兑米有差”(《明世宗实录》卷四一二,嘉靖三十三年七月乙丑,第7178页),查上述五县漕粮约5万石;又“听留苏松常镇四府三十三年兑运秋粮并派剩银两之数,存留充饷”(《明世宗实录》卷四一四,嘉靖三十三年九月己酉,第7198-7199页),查苏松常四府漕粮共1 206 950石,又该年永折漕粮231 263石。
    (2)《明世宗实录》卷五一六,嘉靖四十一年十二月壬寅,第3566页。
    (3)按,“湖广、江西水灾重大,原派漕粮宜权行改折……允行”(《明世宗实录》卷五五二,嘉靖四十四年十一月己酉,第8995页),查江西、湖广漕粮共82万石;又河南、山东永折漕粮14万石,该年折漕96万石。
    (4)按,“漕粮奉诏改折十分之三,该免兑米九十万石百九十七石,改免米一十八万七千九百四十石”(《明穆宗实录》卷一二,隆庆元年九月丁卯,第333页),加永折漕粮17.77万石,该年折漕127.24万石。
    (5)《明穆宗实录》卷二七,隆庆二年十二月甲辰,第735-736页;《明穆宗实录》卷四○,隆庆三年十二月戊辰,第1007页;《明穆宗实录》卷五二,隆庆四年十二月癸亥,第1312页;《明穆宗实录》卷六四,隆庆五年十二月丁巳,第1556页。
    (6)按,“(湖广)抚臣赵贤请将公安、石首等五县南兑二粮照例改折……报可”(《明神宗实录》卷二九,万历二年九月癸酉,第701页),估计上述五县折漕约1万石,加永折漕粮17.77万石,该年共折漕18.77万石。
    (7)《明神宗实录》卷五二,万历四年九月丁酉,第1214-1215页;《明神宗实录》卷六九,万历五年十一月甲戌,第1500页。
    (8)按,万历六年,淮南并浙江、江西、湖广各属改折漕粮200万石(张学颜辑:《万历会计录》卷三五,北京:书目文献出版社,1989年,第1074页),加上河南、山东永折漕粮14万石,该年共折漕214万石。
    (9)按,苏松二府“漕粮尽数改折”(《明神宗实录》卷九一一,万历七年九月戊辰,第1878页),苏松二府漕粮92.99万石;又“泗州等七州县水灾……漕粮通行改折”(《明神宗实录》卷九二,万历七年十月乙亥,第1881页),查泗州属凤阳府,凤阳府漕粮6.03万石,算其一半改折,又该年永折漕粮17.77万石,总计折漕113.78万石。
    (10)按,“南直隶庐、凤、淮、扬等处水灾,诏准改折漕粮及停征岁额”(《明神宗实录》卷一○三,万历八年六月八月庚申,第2022-2023页);“苏、松、常、镇等府灾,议将漕粮、仓粮、屯粮各酌量改折……上从其议”(《明神宗实录》卷一○五,万历八年十月乙巳,第2041页)。庐、凤、淮、扬、苏、松、常、镇八府漕粮为147.84万石,加永折漕粮17.77万石,该年共折漕粮165.61万石。
    (11)按,凤阳“屡被灾伤,乞将今岁漕粮量改折十五万石……上允行之”(《明神宗实录》卷一一五,万历九年八月己未,第2184页),加永折漕粮17.77万石,该年共折漕粮32.77万石。
    (12)按,“南直隶、江浙、湖广节报水灾,万历十一年分漕粮四百万石除旧例折银及应免分数外,其余以十分为率,地方有灾者准改折五分,无灾者改折三分”(《明神宗实录》卷一二八,万历十年九月辛酉,第2376页),查有灾的南直隶、湖广、浙江的漕粮,除例折3.77万石外,共漕粮263.67万石,其余无灾地方,除例折14万石,共漕粮118.56万石。经计算,该年折漕185.17万石。
    (13)《明神宗实录》卷一四四,万历十一年十二月甲子,第2684-2685页;《明神宗实录》卷一五九,万历十三年三月乙卯,第2921页。
    (1)按,万历十五年“江南漕粮量折一百万石”(《明神宗实录》卷一八八,万历十五年七月,第3521-3522页);又浙江63万石漕粮因灾全部改折,即浙江“灾伤重大,乞停织造,折漕粮……上是之”(《明神宗实录》卷一九〇,万历十五年九月壬寅,第3566页);永折漕粮17.77万石,该年共折漕粮180.77万石。
    (2)按,“以庐、凤、淮、扬等被灾府州县,万历十六年分起运本色米,每石改折银六钱”《明神宗实录》卷二○九,万历十七年三月辛亥,第3909页),查庐、凤、淮、扬共漕粮24.15万石,又该年江南灾害严重,其漕粮196.50万石全部改折(申时行:《纶扉简牍》卷六《答李兵备》,《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61册,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年,第239页),又永折漕粮17.77万石,该年共折漕粮241.41万石。
    (3)按,万历十七年,南直隶、浙江因灾改折所有漕粮,即“吴地大旱,震泽化为夷陆,斗米几二钱,袤至江以北浙以东,道殣相枕藉……改折漕粮、白粮,停征金花银两”(《明神宗实录》卷二一二,万历十七年六月乙巳,第3987-3988页),南直隶漕粮共179.44万石,浙江63万石,加永折漕粮17.77万石,该年共折漕260.21万石。
    (4)按,“苏松二府霖雨,水灾异常……各属钱粮准依改折”(《明神宗实录》卷二四二,万历十九年十一月戊寅,第4518页),查苏松漕粮92.99万石,加湖广、河南、山东永折漕粮17.77万石,该年共折漕110.77万石。
    (5)《明神宗实录》卷四一六,万历三十三年十二月己巳,第7865页。
    (6)按,该年山东49州县漕粮全部改折(《明神宗实录》卷四三九,万历三十五年四月癸酉,第8317页),查山东漕粮37.56万石,根据上述折漕州县占山东有漕州县的比例估算出该年山东折漕约30.17万石,该年除山东外,永折漕粮27.45万石。
    (7)按,江西南昌等府所属州县大灾,“欲将漕南二粮分别改折……允之”(《明神宗实录》卷四四九,万历三十六年八月庚辰,第8506页)。又“查(万历)三十六年灾,(江南)各属多徼全折”(周起元:《周忠愍奏疏》卷下《抚吴奏疏·题为遵照部疏再陈均平之议以安荒民以速漕运事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第188册,台北: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297页),又“去年吴楚江浙改折漕银,数虽盈百(万),实则虚悬”(《明神宗实录》卷四六〇,万历三十七年七月丙戌,第8681页)。
    (8)按,周孔教巡抚江南,“岁在己酉,大旱……折漕挽百五十万”(何三畏:《云间志略》卷六《大中丞怀鲁周公传》,《四库禁毁书丛刊》史部第8册,北京:北京出版社,1997年,第269页)。
    (9)《明神宗实录》卷四七八,万历三十八年十二月辛丑,第9024页;《明神宗实录》卷五一五,万历四十一年十二月壬子,第9721页。
    (10)按,河南“正改兑米三十一万石……改折一半”(《明神宗实录》卷五三五,万历四十三年八月甲午,第10142-10143页);又凤、淮、扬、徐四府“改折漕粮”(《明神宗实录》卷五三九,万历四十三年十一月壬辰,第71065页),查四府漕粮30.95万石,除江北永折漕粮外,该年永折漕粮30.13万石,经计算,该年折漕76.57万石。
    (11)按,“河南正改兑粮……改折五分”(《明神宗实录》卷五六一,万历四十五年九月乙酉,第10587页);又“应天巡按李嵩题报南直灾伤,议将被灾八分以上六合等十县该年漕粮尽数改折……得旨允行”(《明神宗实录》卷五六二,万历四十五年十月己未,第10606页),又将凤阳、淮安、应天所属“六合等五十五州县(漕粮)……照议单事例改折”(《明神宗实录》卷五六四,万历四十五年十二月壬子,第10629页),据上述史料,该年应天府、淮安府、凤阳府漕粮基本全部改折,查三府漕粮29.25万石,又该年嘉定、河南、山东、湖广永折漕粮28.44万石,经计算,该年共折漕73.19万石。
    (12)按,“扬州、凤阳、淮安等府所属州县大旱,乞踏勘被灾处所蠲赈、改折”(《明神宗实录》卷五八六,万历四十七年九月丙戌,第11219页),查三府漕粮为26.15万石,除江北永折漕粮,其他地区永折漕粮30.13万石,该年共折漕56.27万石。
    (13)《明熹宗实录》卷四,泰昌元年十二月壬申,第223页;《明熹宗实录》卷一七,天启元年十二月丙申,第895页;《明熹宗实录》卷二九,天启二年十二月辛卯,第1492页;《明熹宗实录》卷四二,天启三年十二月乙卯,第2225页;《明熹宗实录》卷六六,天启五年十二月甲辰,第3165页;《明熹宗实录》卷七九,天启六年十二月戊辰,第3867页。
    (1)参见鲍彦邦:《明代漕粮折征的数额、用途及影响》,《暨南学报》1994年第1期。
    (1)潘季驯:《题为条列河工事宜疏》,见《明经世文编》卷三七五,第4066页。
    (2)《明神宗实录》卷八五,万历七年三月甲寅,第1785页。
    (3)《明神宗实录》卷一四四,万历十一年十二月甲子,第2684-2685页。
    (4)《明神宗实录》卷四○五,万历三十三年正月壬寅,第7568页。
    (5)《明神宗实录》卷四六八,万历三十八年三月丁酉,第8844页。
    (6)《明神宗实录》卷五三五,万历四十三年八月乙亥,第10129页。
    (7)《明神宗实录》卷五七○,万历四十六年五月辛亥,第10745页。
    (8)《明熹宗实录》卷三四,天启三年五月丙午,第1764-1765页。
    (9)《明世宗实录》卷二五三,嘉靖二十年九月戊子,第5070页。
    (10)《明世宗实录》卷二八九,嘉靖二十三年八月辛未,第5562页。
    (11)《明世宗实录》卷三五一,嘉靖二十八年八月乙亥,第6339-6340页。
    (12)《明武宗实录》卷一五九,正德十三年二月戊寅,第3049页。
    (13)《明武宗实录》卷八五,正德七年三月癸丑,第1829页。
    (1)参见胡铁球:《明代起运税粮“领价”折银原则及其适用范围》,《中国史研究》待刊。
    (2)按,成化三年的正耗是由加耗(路耗)与尖米构成:“兑运粮米正粮每石两尖加耗平斛。其加耗则例:湖广、江西、浙江六斗五升,江南直隶并庐州府五斗五升,江北四斗五升,徐州四斗,山东、河南三斗”(《明宪宗实录》卷四六,成化三年九月癸酉,第951页);“两尖加耗”指的是尖米1斗的正耗,“加耗则例”则是指“路耗”,一般根据离京路程远近而定加耗数额,尖耗+路耗=正耗。参见胡铁球:《明代法定漕费的形成与使用演变---兼论明末清初私贴额定化过程》,《清华大学学报》2016年第4期。
    (3)参见胡铁球:《明代法定漕费的形成与使用演变---兼论明末清初私贴额定化过程》。
    (1)《明宪宗实录》卷一二一,成化九年十月庚午,第2336页。
    (2)万历《明会典》卷二七《会计三·漕运》,第199-200页。
    (3)《明宪宗实录》卷一八九,成化十五年四月乙丑,第3363页。
    (4)《明宪宗实录》卷二五九,成化二十年十二月戊辰,第4374页。
    (5)《明孝宗实录》卷六五,弘治五年七月丁酉,第1253页。
    (6)《明孝宗实录》卷一○六,弘治八年十一月乙酉,第1935页。
    (7)王在晋:《通漕类编》卷三,《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5册,第301-327页。
    (8)马森:《明会计以预远图疏》,见《明经世文编》卷二九八,第3132页。
    (1)乾隆《昌化县志》卷五《赋役下》,《中国方志丛书》,台北:成文出版社,1924年铅印本,华中地方·第555号,第268页。
    (2)《明宪宗实录》卷一五七,成化十二年九月丙辰,第2876页。
    (3)《明孝宗实录》卷一三○,弘治十年十月丙子,第2300页。
    (4)《明孝宗实录》卷七二,弘治六年二月癸亥,第1361页。
    (5)《明孝宗实录》卷九五,弘治七年十二月甲子,第1740页。
    (6)杨廉:《杨文恪公文集》卷四六《与王司徒论救荒》,《续修四库全书》集部第1333册,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93页。
    (7)按,“京城比来米价腾踊……盖因漕运军士途中糜费,粮米至京则籴买以足其数,遂使米价日增而民食愈缺……权令其上纳不足者,每米一石折收银六钱贮库……户部覆奏,折收银每石增一钱,从之”(《明宪宗实录》卷八三,成化六年九月辛卯,第1621页);“浙江温台二卫运纳通州仓粮四千八百七十余石后至,合石收银六钱,送太仓交纳”(《明宪宗实录》卷一五八,成化十二年十月甲申,第2895页),查成化时,浙江改兑漕粮每石加耗0.5石;“改河南兑运京储及真定、保定、德州、易州等处仓粮之半为折征……京储每石折银六钱……从之”(《明宪宗实录》卷二二○,成化十七年十月乙巳,第3803页);“弘治元年岁运粮四百万石内,请以六十八万石派被灾之处,每石折收银七钱”(《明宪宗实录》卷二八三,成化二十三年十月乙丑,第91页);“巡抚南直隶都御史侣锺言江南今岁水旱相仍……苏、湖二府,今岁兑军粮米请以五十万石折价收银,石止折银七钱……从之”(《明孝宗实录》卷五七,弘治四年十一月庚寅,第1099-1100页);“乞将今年苏松嘉湖四府兑军粮内,许折征八十万石……每石俱七钱。”(《明孝宗实录》卷九二,弘治七年九月丁亥,第1683-1684页);“以水灾命河南开封、彰德等四府,弘治十四年起运兑军及改兑粮米每石折银六钱,类解蓟州”(《明孝宗实录》卷一八四,弘治十五年二月丁未,第3388页);“淮、扬、浙江等处灾伤,欲将明年兑改粮米一百十万石折银……浙江、南直隶每石折银七钱,山东蓟州等处每石六钱”(《明孝宗实录》卷二○四,弘治十六年十月丁未,第3792页)。
    (1)《明宪宗实录》卷一二七,成化十年四月乙亥,第2425页。按,成化十年,“以浙江、江西折漕银济边,辽东、山西各十万金,大同八万,宣府六万,榆林三万,密云一万”(《国榷》卷三七,北京:中华书局,1958年,成化十年二月癸亥,第2337页),据此,浙江、江西共折漕银38万两,以每石折银0.7两计,该年约折漕54.3万石。
    (2)《明宪宗实录》卷一四五,成化十一年九月辛未,第2677页。
    (3)《明宣宗实录》卷八四,宣德六年十月丙子,第1949页。万历《明会典》把此时间定为宣德八年,有误。
    (4)万历《明会典》卷二七《户部十四·会计三·漕运》,第200页。
    (5)《明宪宗实录》卷二八三,成化二十二年十月乙丑,第4793页。
    (6)按,“以湖广水旱灾,诏免武昌、汉阳、黄州、岳州、长沙、衡州、辰州、常德等府州卫粮七十万八千六百余石……仍存兑运行粮、耗粮,每石折银五钱,以平米价,从户部议也”。《明宪宗实录》卷一九八,成化十五年十二月甲戌,第3485页。
    (1)成化六年,“今天津蓟通等仓……按月粜米三千石,每石五钱”(陈仁锡:《陈太史无梦园初集》劳集三《项襄毅公救荒事宜》,《续修四库全书》第1382册,第374页);“今年畿甸水荒无收……发京通二仓米五十万石,平价粜之……粟米一石五钱”(《明宪宗实录》卷八三,成化六年九月己亥,第1622-1623页);“户部请以太仓库银平籴,漕军纳余粮米,每石给价五钱”(《明宪宗实录》卷九五,成化七年九月丁丑,第1817-1818页);“命户部发京仓米七万石,通仓米三万石……以平京师米价,粟石银四钱五分,粳石五钱”(《明孝宗实录》卷三二,弘治二年十一月戊午,第712页);“京通二仓粜粳米三十万石……石五钱。”(《明孝宗实录》卷三四,弘治三年正月丙子,第745页)。
    (2)参见胡铁球:《明代起运税粮“领价”折银原则及其适用范围》,《中国史研究》待刊。
    (3)《明武宗实录》卷九五,正德七年十二月辛亥,第2006页。
    (4)万历《嘉定县志》卷一九《文苑》,台北:学生书局,1987年,第1230页。
    (1)按,高淳县改折漕粮,省免二六轻赍、席木、脚耗米等数5497.779石。民国《高淳县志》卷七《赋役·税额》,见《中国地方志集成》,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5年,第95页。
    (2)参见胡铁球:《明代法定漕费的形成与使用演变---兼论明末清初私贴额定化过程》。
    (3)《明武宗实录》卷三一,正德二年十月乙亥,第784页。
    (4)按,正德六年,“应天府所属上元、江宁、句容、溧阳、溧水、高淳六县灾伤。五年起运改兑无征正米二万八千石……每石银五钱”(《明武宗实录》卷七四,正德六年四月辛巳,第1629页);嘉靖七年,“以浙江杭嘉湖等处灾伤,诏于兑军粮六十万石内准二十万石……每石折银五钱”,又“淮凤等府滁和等州所属地方灾伤重大,请于起运兑军米一十五万五千石内量准六万五千石,每石连耗席折银五钱……从之”(《明世宗实录》卷九二,嘉靖七年九月乙酉,第2123页);嘉靖十年,“以庐、凤、淮、扬四府及徐、滁、和三州水旱虫蝗,诏以兑运粮三万石折银,石五钱”(《明世宗实录》卷一三〇,嘉靖十年九月辛酉,第3089页)。
    (5)按,嘉靖三十七年,江南一带米价低廉,故政府每石调低折价0.1两,即“以苏、松、安庆、宁囯、应天府谷价太轻,诏于原议改折兑米数中,每石暂减银一钱,不为例,从抚臣赵忻奏也”(《明世宗实录》卷四六○,嘉靖三十七年六月丙申,第7780页)。
    (6)《明武宗实录》卷四五,正德三年十二月壬午,第1031-1032页。
    (1)马森:《明会计以预远图疏》,见《明经世文编》卷二九八,第3132页。按,鲍彦邦依据“河南卫辉府辉县民人王传招内每兑运米一石征银一两五钱。以此例,各州县亦相去不远。故河南布政司毎年皆督粮道到小滩买米交兑,将余银解回抵补王府禄粮,是每石九钱知不亏累”的史料,不断强调明代漕粮折价最高为每石1.5两,实际上,此每石1.5两的价格是指嘉靖年间河南向纳户派征的地方折价,其中0.6两用来弥补王府禄米的不足,大户领取买兑漕粮的价格是每石0.9两。
    (2)《明穆宗实录》卷一二,隆庆元年九月丁卯,第333页。
    (3)《明神宗实录》卷五二,万历四年七月丁酉,第1216页。
    (4)申时行:《纶扉简牍》卷六《答李兵备》,《四库禁毁书丛刊》集部第161册,第239页。
    (5)潘季驯:《潘司空奏疏》卷七督抚江西奏疏《报蠲免过并应征钱粮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史部第188册,台北:商务印书馆,2008年,第163页。
    (1)按,自嘉靖中期以后,除随船耗米以外,其他漕费皆已折成银两,只不过江南、湖广、浙江三省的轻赍银、席木、脚米等一切漕费皆是按每石0.5两来折征的,而江西不同,万历以前,江西漕粮每石加脚米7升,其每石定折价1.2两,折银0.084两,万历以后调整为每石加脚米1.4斗,每石折银0.6两,故每石脚米折银依然是0.084两。江西除脚米外实际法定漕费0.774石,经计算,江西兑运漕粮每石应折银0.971两,即(1+0.774)×0.5+0.084=0.971。
    (2)《明世宗实录》卷四九一,嘉靖三十九年十二月庚戌,第8172页。
    (3)《明神宗实录》卷五二,万历四年七月丁酉,第1216-1217页。
    (4)张学颜辑:《万历会计录》卷三五,第1077页。
    (5)潘季驯:《题为条列河工事宜疏》,见《明经世文编》卷三七五,第4066页。
    (6)按,这里的漕粮仅指正米+随船耗米,不含其他漕费,故称“折粮银”。又按,依据上述史料计算,“行(月)粮等银”,每石约为0.112两。
    (1)《明神宗实录》卷七六,万历六年六月乙酉,第1647页。
    (2)《明神宗实录》卷九一,万历七年九月辛酉,第1871页。
    (3)《明神宗实录》卷四七三,万历三十八年七月甲辰,第8829-8830页。
    (4)参见胡铁球:《明代法定漕费的形成与使用演变---兼论明末清初私贴额定化过程》。
    (5)《明神宗实录》卷四一四,万历三十三年十月己酉,第7755页。
    (6)赵用贤:《议平江南粮役疏江南粮役》,见《明经世文编》卷三九七《赵文毅文集》,第4291-4292页。
    (7)《明神宗实录》卷一二八,万历十年九月辛酉,第2376页;《明神宗实录》卷一七六,万历十四年七月辛酉,第3267页。
    (8)温纯:《温恭毅集》卷四《破格从轻暂改漕粮以济国运以便民情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集部第1288册,台北:商务印书馆,1984年,第456页。
    (1)温纯:《温恭毅集》卷三《恳乞天恩俯赐议处漕粮以苏运务以拯民困疏》,《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集部第1288册,第431页。
    (2)《明穆宗实录》卷三八,隆庆三年十月甲辰,第954页;《明神宗实录》卷六九,万历五年十一月甲戌,第1500页。
    (3)《明穆宗实录》卷五○,隆庆四年十月己酉,第1257页。
    (4)《明神宗实录》卷二六四,万历二十一年九月戊辰,第4919页。
    (5)如将江西被灾八分五厘高安县本年漕粮改五分二厘,每石折银五钱;被灾七分新建等12县俱准改折四分,被灾六分宁州等7州县改折三分,仍照议单,正兑每石折银七钱,改兑折银七钱。《明神宗实录》卷三八八,万历三十一年九月戊午,第7296页;该原则另见《明神宗实录》卷四○八,万历三十三年己酉,第7609页;《明神宗实录》卷五六二,万历四十五年十月,第10605页。
    (6)参见《明神宗实录》卷二四一,万历三十三年十二月壬寅,第7815页;《明神宗实录》卷三○三,万历二十四年十月己卯,第5691页;《明神宗实录》卷三○四,万历二十四年十一月丁未,第5699页,等。
    (7)《明神宗实录》卷一八八,万历十五年七月丙申,第3521-3522页。
    (1)按,“户部以各处灾伤,议折征兑运正米一百一十五万石,每石征银七钱,改兑米三十五万石,每石征银六钱,被灾尤重者,听十万石于临德二仓支运,石征脚费银一钱五分,从之”(《明世宗实录》卷一七九,嘉靖十四年九月辛酉,第3842页)。
    (2)按,“额该漕运京通仓米四百万石……各卫官军岁支米至三百一十二万余石”(《明世宗实录》卷四一四,嘉靖三十三年九月乙卯,第7202-7204页);又“班军盐粮、行粮及城守口粮”也从漕粮支出,每年约需17万石,“月支京通米二十六万八百四十五石八斗,其班军盐粮、行粮及城守口粮不入支数内……此下粮厅四月分见支之数也”(毕自严:《度支奏议》云南司卷五《覆南台吴善谦漕粮半佐军兴疏》,《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489册,第278页)。
    (3)《明宪宗实录》卷八三,成化六年九月辛卯,第1621页。
    (1)《明穆宗实录》卷七〇,隆庆六年五月乙酉,第1677页。
    (2)《明神宗实录》卷七二,万历六年二月丁亥,第1546页。
    (3)《明世宗实录》卷五五七,嘉靖四十五年四月甲子,第8953-8954页。
    (4)《明神宗实录》卷三六九,万历三十年闰二月乙未,第6899页。
    (5)《明神宗实录》卷四○五,万历三十三年正月壬寅,第7768页
    (6)参见《明神宗实录》卷三七九,万历三十年十二月己亥,第7142页;《明神宗实录》卷三八三,万历三十一年四月丁亥,第7199页;《明神宗实录》卷四四二,万历三十六年正月甲辰,第8402页;《明神宗实录》卷五七〇,万历四十六年五月庚寅,第10728页;《明熹宗实录》卷三五,天启三年六月乙丑,第1802页。
    (7)《明世宗实录》卷四八四,嘉靖三十九年五月辛巳,第8083页。
    (8)万历《重修常州府志》卷七《钱谷·蠲赈》,明万历四十六年刻本,第47页上。
    (9)《明神宗实录》卷五二,万历四年七月丁酉,第1216-1217页。
    (10)徐贞明:《潞水客谈》,见《丛书集成新编》第91辑,台北:新文丰出版社,1986年,第1281页。
    (11)参见胡铁球:《明代法定漕费的形成与使用演变---兼论明末清初私贴额定化过程》。
    (12)《明神宗实录》卷五一六,万历四十二年正月庚午,第97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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