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田赋科则中本色米复归的新解释——兼论明清赋役全书性质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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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A New Interpretation for the Return of Rice in Land Tax Rate in Early Qing: Based on the Change of Fuyiquanshu's Nature
  • 作者:申斌
  • 英文作者:Shen Bin;
  • 关键词:白银财政 ; 田赋科则 ; 本色米 ; 赋役全书性质
  • 英文关键词:Silver Finance;;Land Tax Rate;;Rice;;Nature of Fuyiquanshu(Complete Book of Land Tax and Labor Service)
  • 中文刊名:ZJSY
  • 英文刊名:Researches in Chinese Economic History
  • 机构: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 出版日期:2019-01-15
  • 出版单位:中国经济史研究
  • 年:2019
  • 期:No.141
  • 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明代价格研究与数据库建设”(批准号:17ZDA192)阶段性成果之一
  • 语种:中文;
  • 页:ZJSY201901009
  • 页数:13
  • CN:01
  • ISSN:11-1082/F
  • 分类号:78-90
摘要
随着白银财政的展开,明末东南地区田赋征收中出现了以白银为标准的新科则,但清初又变回实物与白银并列的科则形式。这是否意味着白银在田赋征收中重要性的退却?通过剖析田赋管理运作中户部坐派、州县会计、编派、征收、解运、入仓交纳等6个环节,可以发现无论明末还是清初,都有部分田赋项目的坐派形态,也就是入仓形态规定是本色,但实际上州县官府都采取向百姓征银,交付里长或差役买本色送仓上纳的做法,田赋运作方式并未因王朝鼎革而改变。但由于记载田赋科则的文献——赋役全书的性质发生改变,即从明末地方官府的自我财政管理工具变成清初户部实现财政集权的手段,其记载重点从州县实征转向入仓入库,新科则从用于实征的税率变为册籍上的派征率,故有前述形式变化。这提示我们要正确理解明清财政文献中的名词和数字含义,要仔细辨析这些文献的生产机制及其在制度运作中的作用。
        The land tax rate with silver standard appeared in the southeast China late Ming as the development of silver finance, but the land tax rate with rice standard returned in Early Qing. Does it mean that the importance of silver retreated in the collection of land tax? By analyze the process from the ministry of revenue's allocation, through county's accounting, apportionment, collection, transportation and finally warehousing, we could find that there were items of rice according to ministry of revenue's allocation(ie. the form for warehousing) both in late Ming and early Qing. However, the county government levied silver on the people rather than rice. Then the government gave these silvers to village chief and made them purchase rice to put in storage, which lasted from the late Ming to the early Qing without any changes. The change of form of land tax rate lied in the change of the nature of Fuyiquanshu(Complete Book of Land Tax and Labor Service) which recorded it. Fuyiquanshu developed from the self-managing tool of local government to the method of centralization conducted by the ministry of revenue. So the emphasis of its record turned from collection of county government to warehousing controlled by the ministry of revenue. And the land tax rate appeared in late Ming changed from tax rate used in real collection to nominal tax rate in accounting of apportionment accordingly. This case study shows that we should analyze the producing process and function of fiscal literatures in order to understand the nouns and numbers recorded in these materials.
引文
① 万明、徐英凯:《明代〈万历会计录〉整理与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43—93页。
    ② 刘志伟、申斌:《从田土科则看明清田赋性质的转型——以徽州府为例的分析》,陈慈玉主编:《承先启后:王业键院士纪念论文集》,万卷楼图书公司2016年版,第85—111页。
    ③ 李东阳:《大明会典》卷19《州县二·田土》,《正德大明会典》第1册,汲古书院1989年影印版,第232页。
    (1)田生金:《徽州府赋役全书·歙县》,《明代史籍汇刊》第24种,学生书局1970年版,第177页。也有地方,如浙江嘉兴府嘉兴县出现“每亩科本色米壹斗贰升玖合捌勺贰抄肆撮贰圭陆粒贰黍壹颗玖粞壹糠柒粃,税粮徭平折色银柒分陆厘贰毫贰丝叄忽叄微壹尘伍渺叄沙陆纤陆埃”这种形式的新科则。参见万历《嘉兴府志》卷5,万历二十八年(1600)刻本,第14a页。
    (2)刘志伟、申斌:《从田土科则看明清田赋性质的转型——以徽州府为例的分析》,陈慈玉主编:《承先启后:王业键院士纪念论文集》,第96—105页。
    (3)康熙《大清会典》卷20《户部四·田土一·科则》,《大清五朝会典》第1册(上),线装书局2006年版,第216页。
    (4)《江南徽州府总赋役全书·六县田亩起科各项钱粮大总》,顺治十四年刻本。
    (5)顺治十七年三月十一日陕西巡抚张自德为直陈本折钱粮利弊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档号02-01-02-2075-007。
    (6)顺治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户部尚书孙廷铨为地方疾苦已甚南粮采办维艰事,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军机处录副,档号02-01-02-2068-018。
    (7)何平:《清代赋税政策研究(1644—1840)》,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77—82页。
    (8)刘志伟、申斌:《从田土科则看明清田赋性质的转型——以徽州府为例的分析》,陈慈玉主编:《承先启后:王业键院士纪念论文集》,第85—112页。
    (9)万历以降方志中的赋役数据,均抄录自赋役全书,方志的凡例或赋役志中均有明言,如万历《杭州府志》卷30《田赋下》称:“藩司赋役全书适成,因备录之”;卷31《征役》称:“以近日酌定赋役全书为据”。
    (10)梁方仲:《一条鞭法》,梁方仲:《明代赋役制度》,中华书局2008年版,第45—46页;刘志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明清广东里甲赋役制度研究》,中山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91—198页;刘志伟、申斌:《从田土科则看明清田赋性质的转型——以徽州府为例的分析》,陈慈玉主编:《承先启后:王业键院士纪念论文集》,第96—102页。
    (11)田生金:《徽州府赋役全书·歙县》,《明代史籍汇刊》第24种,第177页。
    (12)所谓按税亩计量,即把不同等级的田土实际面积换算成相应的纳税面积。虽然歙县没有具体资料保存下来,但与歙县同属徽州府的休宁县、祁门县都有相关记载。万历三十五年修《休宁县志》卷3《食货志》详细记载了各类田土实际面积与税亩面积的换算关系,栾成显发掘该史料并列表分析,参见《明代黄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年增订本,第148—149页;赵赟在同治《祁门县志》卷13《田土》中也发现了类似折亩标准。从泰昌《徽州府赋役全书》徽州府辖下6县均是田地山塘各为一则起科的情况来看,歙县应该也同样进行了折亩换算。在万历清丈区分田地山塘折亩的基础上,顺治朝进一步实行了折实田的换算,即将万历清丈后的地、山、塘的税亩面积再分别按一定比例折算为田的税亩面积,参见赵赟《纳税单位“真实”的一面:以徽州府土地数据考释为中心》,《安徽史学》2003年第5期。
    (13)田生金:《徽州府赋役全书·歙县》,《明代史籍汇刊》第24种,第128页。
    (14)参见申斌《晚明赋役全书核算关系初探》,待刊稿。
    (15)刘志伟、申斌:《从田土科则看明清田赋性质的转型——以徽州府为例的分析》,陈慈玉主编:《承先启后:王业键院士纪念论文集》,第103—106页。
    (16)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整理:《徽州千年契约文书(宋·元·明编)》第4卷,花山文艺出版社1993年版,第54页。
    (17)参见《山东经会录》卷3《税粮因革》、卷4《税粮附录》,隆庆六年(1572)刻本,日本京都大学人文科学研究所藏。
    (18)其实条鞭法前,已经出现了州县内部会计核算与户部坐派项目的分离与差异,如周忱改革设立拨运和纲运二簿就是一个例子,但还不够普遍和明显。
    (19)田生金:《徽州府赋役全书》,《明代史籍汇刊》第24种,第136—137页。
    (20)傅岩著,陈春秀校点:《歙纪》,黄山书社2007年版,第64页。
    (21)古之贤著,卞利点校:《新安蠹状》,《明代研究》(台北)第19期(2012年)。引文语句经笔者另行标点。
    (22)傅岩著,陈春秀校点:《歙纪》,第64、71页。引文语句经笔者另行标点。
    (23)田生金:《徽州府赋役全书》,《明代史籍汇刊》第24种,第188、247、295、340、378—379页。
    (24)崇祯《开化县志》卷3《赋役志》,《稀见中国地方志汇刊》第17册,中国书店1992年版,第729页。
    (25)胡铁球从漕粮交纳市场化角度对此问题也做了讨论。参见《明清歇家研究》,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年版,第307—360页。
    (26)万历《杭州府志》卷30《田赋下》,《明代方志选》,学生书局1965年版,第548页。
    (27)万历《邹志》卷1《丁地志》,《天津图书馆藏稀见方志丛刊》,天津古籍出版社1990年影印版,第15b—16a页。
    (28)嘉靖《浦江志略》卷5《财赋志》,《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上海古籍出版社1963年影印版。
    (29)高寿仙:《明代揽纳考论——以解京钱粮物料为中心》,《中国史研究》2007年第3期。
    (30)刘志伟、申斌:《从田土科则看明清田赋性质的转型——以徽州府为例的分析》,陈慈玉主编:《承先启后:王业键院士纪念论文集》,第106—109页。
    (31)陈锋:《清代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46—153页;吴政台:《清顺治朝的财税政策》,《中兴史学》(台北)第13期(2007年)。
    (32)学界习称这些项目为税目,从项目渊源上讲,这也是正确的。但值得注意的是,一条鞭法后,对官府而言,这些项目的意义在于标识该县所负担的财政责任(需向哪些仓库运纳多少白银及实物产品),并据此计算出该县财政责任的总额,而县官府的财政责任总额又等于县官府对百姓的应征银额。
    (33)《江南徽州府歙县赋役全书·本县解布政司本色米数》,顺治十四年刻本。
    (34)《江南徽州府歙县赋役全书·本色米大总》,顺治十四年刻本。
    (35)康熙《徽州府志》卷6《食货志》,《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237号,成文出版社1975年版,第925—926页。
    (36)康熙《徽州府志》卷6《食货志》,《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237号,第926页。这一记载初见于康熙《歙县志》卷5《户口田赋》(成文出版社1985年版,第350页),作“查徽处万山,不通舟楫,每年详明批定时价征银,委官采买本色米,解江安督粮道支给”。只是在《歙县志》中该记载被置于“新安卫江西帮运丁行月二粮米”条后作双行小字,不能明确该记载是否针对西仓水兑米整体。
    (37)《江南徽州府歙县赋役全书·本色米大总》,顺治十四年刻本。
    (38)顺治《开化县志》卷3《赋役》,《南京图书馆藏稀见方志丛刊》第86册,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12年版,第532页。由于开化县朱凤台等申请南米改折的请求获得批准,所以顺治十四年赋役全书中开化县已没有南米本色税项了。
    (39)康熙《昌化县志》卷3《版籍志·附考》,《日本藏中国罕见地方志丛刊续编》第5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版,第209页。
    (40)康熙《邹县志》卷3《赋役志》,康熙五十四年刻本,第7a页。据万历《邹志》卷1载,“临清广积二仓小麦二百四十石,每石折银八钱”,“无麦纳米”。综合可推知康熙《邹县志》中临清广积二仓本色米即由万历时期的临清广积二仓小麦演变而来。
    (41)康熙《於潜县志》卷3《财赋志》,《故宫珍本丛刊》第92册,海南出版社2000年版,第381页。
    (42)明代决定这一类本色税目征收折价的行政过程,总体上似存在一个从府州县自定到向省级衙门报批的趋势,但最终也未形成明确的制度规定。此问题十分复杂,将另文处理。
    (43)《山东经会录》卷3《税粮因革》、卷4《税粮附录》。
    (44)尹伸:《苏州府赋役全书》卷1《会计凡例》,万历刻本。
    (45)此问题待另文讨论。
    (46)万历《四川总志》卷19《经略志一·财赋》,《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199册,齐鲁书社1997年版,第613—614页。
    (47)《江西赋役全书·案照》,学生书局1970年影印版,第1—2页。
    (48)如嘉靖后期的《河南赋役总会文册》《江西赋役纪》《钦依两浙均平录》、隆庆时期的《山东经会录》、万历时期的《四川重刊赋役书册》《江西赋役全书》《重订赋役成规》《苏州府赋役全书、徭里全书》,以及泰昌时期的《徽州府赋役全书》。
    (49)《明神宗实录》卷90,万历七年八月辛巳,“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6年版,第1852—1853页。
    (50)《钦依两浙均平录》卷首,嘉靖四十五年刻本。
    (51)《四川重刊赋役书册》卷首,《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60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1987年版,第255—258页。
    (52)毕自严:《度支奏议·陕西司》卷1《题覆查议省直赋役全书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9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587—589页;《度支奏议·边饷司》卷9《旧饷出入大数疏》,《续修四库全书》第487册,第415页;崇祯《武定州志》卷9《田赋》,《明代孤本方志选刊》,中华全国图书馆文献缩微复制中心2000年版,第95页;崇祯《抚州府志》卷7《地理志四·田赋籍》、卷11《人道志》,《中国方志丛书·华中地方》第926号,第426、558页。又参见申斌《明代徭役管理考》,硕士学位论文,中山大学,2012年,第48—55页。
    (53)《清世祖实录》卷25,顺治三年四月壬寅,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17页。
    (54)《福建省总赋役全书》卷首,顺治十五年刻本。
    (55)《清世祖实录》卷112,顺治十四年十月丙子,第878页。
    (56)《清圣祖实录》卷9,康熙二年四月丙戌,第147页。
    (57)刘志伟分析了赋役全书在税收管理中央集权体制确立中的意义,参见刘志伟《略论清初税收管理中央集权体制的形成》,中山大学历史系编:《中山大学史学集刊》第1辑,广东人民出版社1992年版,第115—129页。
    (58)清初,源自明代上供物料的钱粮款目,即所谓“本色绢布颜料银朱铜锡茶蜡等项”,其会计方式与本色米豆不同,拟另文探讨。
    (59)曾美芳:《定期奏报制度与崇祯初年的财政管理》,《中山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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