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广东省兵米及其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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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Collection and Change of Bingmi of Guangdong in the Qing Dynasty
  • 作者:毛亦可
  • 英文作者:Mao Yike;
  • 关键词:广东 ; 兵米 ; 本色 ; 折色 ; 地方财政 ; 清代
  • 中文刊名:ZJSY
  • 英文刊名:Researches in Chinese Economic History
  • 机构:北京大学历史学系;
  • 出版日期:2015-03-15
  • 出版单位:中国经济史研究
  • 年:2015
  • 期:No.118
  • 语种:中文;
  • 页:ZJSY201502005
  • 页数:13
  • CN:02
  • ISSN:11-1082/F
  • 分类号:43-54+145
摘要
兵米是清代田赋的重要组成部分,存留支放各省兵粮。广东省的兵米分为屯米、民米两部分,民米中的绝大部分是清初由条鞭银改征本色而来的改征米。雍正年间以后,广东省绝大多数州县都以折色形式征收兵米,并且折价不断上涨。支放兵粮时则以较低价格折色支放,或者由州县官按市场价采买本色米粮再行支放,收放价格间的差额成为地方政府的额外财政收入来源。虽然雍正以后朝廷历次下令整顿兵米折价浮收的问题,但直到同治五、六两年,广东巡抚蒋益澧才真正题定各州县民米折价,而此时广东省兵米折价数额已高至与地丁银定额相当,且大致为地丁银实际征收额的一半。
        Bingmi was used for military rations in the Qing Dynasty.In Guangdong Province,it was set to be collected in the form of rice,but had actually been collected in silver in most counties since Yongzheng Period.The silver levied for the same account of rice became more and more-much more than the market price of riceduring the 18' Century.In the meantime,the local officials bought rice by the market price or even paid the soldiers in silver-less than what is collected.The spread between revenue and expenditure prices became an income of the local governments.Although the Court continued banning such malpractices,the silver price of Bingmi was not institutionally stipulated until 1860 s.By the time,the silver taxes collected from Bingmi had already reached almost the same of the quota and the half of the real collection of DidingYin.
引文
①《清文献通考》卷4《田赋志四·田赋之制》.上海:商务印书馆民国25年(1936)版,第4888—4889页。
    ②对清代地丁银和漕粮的研究非常多,在此仅列举几种专书论著:Wang Yeh-chien,An Estimate of the Land-Tax Collection in China,1753 and 1908,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1973;Wang Yeh-chien,Land Taxation in Imperial China,1750-1911,Cambridge:Hatyard University Press,1973;何平《清代赋税政策研究:1644—1840年》,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岩井茂樹《中国近世财政史の研究》,京都:京都大学学衍出版会2004年版;星斌夫《明清時代社会疑济史の研究》,柬京:国害刊行会1989年版;李文治、江太新《清代漕运》,北京:中华书局1995年版。其中只有王业键把兵米和漕粮一并算作本色田赋,对其浮收与实征数额作过一些分析。
    ③罗尔纲:《绿营兵志》,北京:中华书局1984年版;陈锋:《清代军费研究》,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版1992年版;定宜庄:《清代八旗驻防研究》.沈阳:辽宁民族出版社1999年版。
    ①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载广东省卫所裁撤在顺治十二年至雍正三年间(光绪《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556《兵部·官制·卫所》,光绪二十五年(1899)石印本)。另据《清世宗实录》,知碣石卫及大鹏、平海、海安、双鱼、海丰、捷胜、大城七所裁并时间分别晚至雍正七年和雍正九年(《清世宗实录》卷82,雍正七年六月甲申;卷105,雍正九年四月己亥,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84、387页)。
    ②雍正《广东通志》卷20《贡赋志二》;卷24《屯田志》。顺治十四年编订赋役全书载原额本色米34936.686石,屯米155 835.3407石。后裁减屯田荒粮59 850.898 2石、归并州县屯粮6 842.642 2石。至雍正年间,本色民米总额30 927.018石,屯米总额89 304.381 8石。
    ③雍正《广东通志》卷20《贡赋志二》;卷24《屯田志》;道光《广东通志》卷162《经政略五·田赋二》;[清]高崇基:《东粤藩储考》卷1《正款·地丁征收年额各款》,北京大学图书馆藏抄本。
    ④《清史列传》卷10《彭鹏列传》,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740页。
    ⑤[清]彭鹏:《彭氏遗著·东粤疏抄》,《遵旨察议粤东改征米石疏》(康熙四十年十二月)、《覆请免追历年浮多米价疏》(康熙四十一年十一月),《jE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79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0年版,第502-507、526—530页。
    ⑥[清]朱弘祚:《清忠堂抚粤奏疏》卷13《康熙二十九年分钱粮奏销考成》,《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67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版。第35页。
    ①雍正年间改征本色米价银为226 965.139 6两(雍正《广东通志》卷20《贡赋志二》),光绪十五年改征本色米价银为236 865.394.两([清]高崇基:《东粤藩储考》卷l《正款·地丁征收年额各款》道光二十六年刻本,北京大学图书馆藏),相差不大。道光年间改征本色米数222 953.58石,也与康熙年间数值相近(道光《广东通志》卷162《经政略五·田赋二》)。
    ②彭鹏:《彭氏遗著·东粤疏抄》,《遵旨察议粤东改征米石疏》(康熙四十年十二月),第502页。
    ③[清]吴暻:《左司笔记》卷16《兵食》,《四库全书存目丛书》史部第276册,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版,第312页。
    ①彭鹏:《彭氏遗著·东粤疏抄》,《遵旨察议粤东改征米石疏》(康熙四十年十二月),第506页。
    ②[清]张德桂:《敬陈广东征本色米疏》,乾隆《广东府志》卷53《艺文志》。
    ③陈锋将八旗兵饷分为月饷、岁米、马乾、名粮四个部分,将名粮和岁米当做八旗兵饷中并列的两项内容(陈锋:《清代军费研究》,第30一38页)。定宜庄则将八旗兵饷分为饷银、岁米、马乾三种,而把名粮看做朝廷对驻防八旗的一种福利,从而将之排除在八旗兵饷的组成之外(定宜庄:《清代八旗驻防研究》,第195页注4)。但实际上,名粮的内容与岁米是完全一致的,只是在不同场合下的不同名称。《广州驻防事宜》一书将八旗兵饷分为月饷、家口粮(即名粮)与马乾三个部分,没有提到“岁米”([清]庆保:《广州驻防事宜》,《官兵俸饷马乾眷米各细数》,《续修四库全书》第86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228—230页)。其中各兵种家口粮的数目,均与同治《钦定户部则例》中所载岁米数目相等,即可为一证(同治《钦定户部则例》,卷82《兵饷》,同治四年(1865)刻本)。
    ④全国大多数地方的马乾发放草豆,但广东省因为不产豆,马乾发放的是米和草,其中米的部分又称“料米”或“马料米”。参见道光《广东通志》卷159《经政略二·禄饷一·八旗驻防·马乾》:“满汉八旗官员骑马兵丁战马共六千四百七十五匹,每匹春冬二季月支料米九斗、草六十束,夏秋二季月支料米六斗、草三十束,通计支米五万八千二百八十五石,合支草三百三十一万六千五百束。”同卷《绿营·马乾》:“官员骑马兵丁战马共四千八百六十二匹,每匹春冬二季月支料米九斗、草三十束,夏秋料米六斗、草三十束,共料米四万三千七百五十八石,共支草一百七十五万零三百二十束。”
    ①乾隆三年七月十一日两广总督鄂弥达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029-027。
    ②仅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馆藏档案中,就有如下七件奏折反映兵米折价偏低,要求改征本色或提高折价:乾隆元年一月十五日广东布政使萨哈谅折,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007—048;乾隆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广东提督张天骏折,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018—020;乾隆三年七月十一日两广总督鄂弥达折,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029—027;乾隆五年七月二十四日两广总督马尔泰折,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054—051;乾隆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广东提督保住折,录副奏折,档号03—0530—051;乾隆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广东巡抚准泰折,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133—020;乾隆十九年四月十一日署理两广总督班第折,录副奏折.档号03—0494—044。
    ③乾隆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广东提督张天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018—020。
    ④乾隆三年七月十一日两广总督鄂弥达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029—027。
    ⑤乾隆六年十一月十五日广东提督保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档号03—0530—051。
    ⑥乾隆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广东巡抚准泰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133—020。
    ⑦乾隆十九年四月十一日署理两广总督班第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档号03—0494—044。乾隆帝谕旨见《清高宗实录》卷462,乾隆十九年闰四月庚申,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998页。
    ⑧乾隆十一年六月二十七日广东巡抚准泰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133—020。
    ⑨乾隆十九年四月十一日署理两广总督班第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档号03—0494—044。
    ⑩乾隆二年十一月十五日广东提督张天骏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01—0018—020。
    [11]《雍正七年闰七月二十日李建功奏》,《雍正朝汉文朱批奏折汇编》第16册,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133页。
    ①《清高宗实录》卷94,乾隆四年六月乙酉,第443页。
    ②王业键编:“清代粮价资料库”,http://140.109.152.38,2013年3月3日。
    ③乾隆《广州府志》卷11《贡赋》:“雍正十年,(孔)毓殉奏定每民屯米一石,带征耗米一斗六升内,以三升为鼠耗囚粮,三升为修补仓廒等项,以一斗为解运兵粮脚费。”民国《龙门县志》卷15《县政志三·财政》:“(雍正)十年奉文,每本色民屯米一石带征耗米一斗六升。”按。孔毓珣于雍正二年任两广总督,雍正五年改任广东总督,雍正七年改任江南河道总督。雍正十年,任广东总督者先后为郝玉麟、鄂弥达。奏定带征耗米原折未见,上奏者何人不详。
    ①乾隆六年五月广东巡抚王安国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朱批奏折,档号04—01—35—0006—037。
    ②《清高宗实录》卷144,乾隆六年六月庚子,第1072—1073页。
    ③乾隆《广州府志》卷11《贡赋》。
    ④嘉庆十三年二月初八日两广总督吴熊光、广东巡抚孙玉庭片。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档号03—1795—093。
    ⑤王业键编:“清代粮价资料库”,http://140.109.152.38,2013年3月3日。
    ⑥《清宣宗实录》卷4,嘉庆二十五年九月甲子,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124-125页。
    ①[清]李兆洛:《养一斋文集》卷14《光禄寺卿康公行状》,《清代诗文集汇编》第493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229页。
    ②同治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广东巡抚蒋益澧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档号03-4850-048。
    ③[清]佚名:《广州驻防旗务公文》卷下《米折》,《三编清代稿钞本》第147册,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264—267页。
    ④《赤溪县志》卷4《经政·田赋》。
    ⑤[清]广东布政司辑:《粤东钱粮情形》不分卷,《三编清代稿钞本》第147册,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590页。
    ⑥王业键编:“清代粮价资料库”,http://140.109.152.38,2013年3月3日。
    ⑦同治五年十一月十五日广东巡抚蒋益澧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档号03-4850-048。
    ①《清穆宗实录》卷196,同治六年二月丁酉,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521页。
    ②同治六年九月二十九日广东巡抚蒋益澧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档号03—4852—011。
    ①道光《广东通志》卷162《经政略·田赋》。
    ①光绪《电白县志》卷10《经政四·县主吴示为晓谕事》。
    ②广东布政司辑:《粤东钱粮情形》不分卷,第590页。又,同书同页提到崖州屯米“每石征银三千五百文”,这是笔者目前仅见-对屯米折收的明确记载,附记于此。
    ③同治六年二月初八日两广总督瑞麟、广东巡抚蒋益澧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档号03—4812—088。同治六年五月初三日两广总督瑞麟折,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录副奏折,档号03—4957—024。
    ①民国《东莞县志》卷22(经政略一·田赋》。
    ②民国《东莞县志》卷22(经政略一·田赋》。
    ③Wang Yeh—chien,An Estimate of the Land-Tax Collection in China,1753 and 1908,Tabl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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