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管理模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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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近年来,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呈现快速增长态势,2016年以1961.5亿美元的历史新纪录位居世界第二。伴随着对外直接投资的发展,市场主体非理性投资、境外经营行为不规范等问题逐渐凸显,影响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的健康有序发展。本文在整理现有对外直接投资理论的基础上,梳理了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发展历程以及相关政策的变革调整,总结了不同阶段对外直接投资发展特点,分析了现阶段中国对外直接投资在法律体系、监管框架、促进政策、企业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具有操作性的完善建议。旨在为完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管理模式、引导规范企业对外投资行为提供新的思路。
        
引文
[1]姜亚鹏.中国对外直接投资研究:制度影响与主体结构分析[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1.
    [2]李述晟.制度视角下的中国对外直接投资促进机制研究[D].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3.
    [3]韩师光.中国企业境外直接投资风险问题研究[D].长春: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4.
    [4]朱彦奇.中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量和结构评估研究[D].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16.
    [5]蔡明聚.我国对外直接投资可持续发展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6.
    (1)需要事前申报的:渔业(水产动植物的捕捞行业)、皮革或皮革制品的制造、武器相关生产、麻药等的生产;需要事前取得许可的对外直接投资:与经济制裁主体相关的投资、可能妨碍日本履行国际和平义务的投资;不需要事后报告的对外直接投资:小规模的对外直接投资(1亿日元以下的新设或并购参股形式的对外直接投资,以及10亿日元以下的增资形式的对外直接投资),借贷交易(对外放款及回收、外债借入及返还),海外分店的开设、扩张及关闭相关的对外支付及从海外分店取得的资金。除上述需要事前申报、取得许可和不需要事后报告的对外直接投资以外,都需要事后报告。
    (2)《外汇交易法执行令》规定:对外直接投资需占国外成立法人股份或者出资额10%以上,投资比例不足10%的必须满足以下条件:a.派遣人员;b.签订原材料或产品买卖合同且合同期1年以上;c.签订技术提供、引进或共同研发的合同;d.签订海外建设及产业设备工程的中标合同。企业开展对外投资及汇款后需提交汇款(投资)报告书和外汇股权取得报告书等资料进行报备;投资企业每年需提交年度业绩报告书(或者审计报告书等);企业清算时需提交对外投资事业清算及资金回收报告书等。
    (3)《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海外投资项目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发[1991]13号)。
    (4)《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国家外汇管理局1989年发布)。
    (5)《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清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2]110号)。
    (6)《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在福建省进行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的批复》(汇复[2002]292号)。
    (7)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1号令),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亿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其他项目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用汇额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后报国务院核准。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资源开发类和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等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权不得下放。
    (8)根据《关于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核准事项的规定》商务部令2004年第16号商务部核准国内企业在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类企业除外)。商务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商务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中央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在附件所列国家投资开办企业。商务部将根据情况对附件所列国别适时调整并公布。
    (9)《关于扩大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35号)。
    (10)《关于调整部分境外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06]27号)。
    (11)《关于加强境外中资企业机构与人员安全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48号)。
    (12)《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5]255号)、《关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124号)。
    (13)根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发改委2014年第9号令),中方投资额10亿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不分限额,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其中,中方投资额20亿美元及以上,并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核准。其他的境外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敏感国家和地区包括:未建交和受国际制裁的国家,发生战争、内乱等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包括:基础电信运营,跨境水资源开发利用,大规模土地开发,输电干线、电网,新闻传媒等行业。根据《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是指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建交的国家、受联合国制裁的国家。必要时,商务部可另行公布其他实行核准管理的国家和地区的名单。实行核准管理的行业是指涉及出口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和技术的行业、影响一国(地区)以上利益的行业。
    (14)《境外中资企业(机构)员工管理指引》(商合发[2011]64号)、《中国境外企业文化建设若干意见》(商政发[2012]104号)、《对外投资合作环境保护指南》(商合函[2013]74号)、《境外中资企业商(协)会建设指引》(商合函[2013]620号)。
    (1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的投资主要分布在中国香港、英属维尔京群岛、开曼群岛、荷兰、卢森堡等地,其中绝大多是以投资控股为主要目的的对外投资活动,故此处未单列。
    (16)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强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关于发布<民营企业境外投资经营行为规范>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了《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人民银行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备案(核准)报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商务部印发了《关于印发<对外投资合作“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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