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全面审查原则再检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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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On the Principle of Full Review of Procedure for Review of Death Sentences in Supreme Court
  • 作者:高通
  • 英文作者:GAO Tong;Nankai University Law School;
  • 关键词:死刑复核程序 ; 全面审查 ; 死刑案件办案质量 ; 重点审查
  • 英文关键词:Procedure for Review of Death Sentences;;Full Review;;Quality of Handling Death Sentence Cases;;Censored Review
  • 中文刊名:FXJA
  • 英文刊名:The Jurist
  • 机构:南开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7-06-15
  • 出版单位:法学家
  • 年:2017
  • 期:No.162
  • 基金: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和南开大学亚洲研究中心资助项目成果
  • 语种:中文;
  • 页:FXJA201703003
  • 页数:15
  • CN:03
  • ISSN:11-3212/D
  • 分类号:22-35+180
摘要
为确保司法监督的有效性,死刑复核程序确立全面审查原则。近年来为了提高死刑办案质量,死刑复核全面审查原则被进一步强化。但从死刑复核实践中不核准率下降以及不核准事由越来越集中于死刑适用不当来看,全面审查原则在确保死刑案件办案质量方面的作用下滑。这与证据裁判的确立、控辩双方的参与有关。全面审查原则对刑事司法程序和刑事司法结构的冲击逐渐凸显,如全面审查原则带来刑事诉讼程序重心上移,也使得最高人民法院不堪重负,增加最高人民法院的政治风险。我们可以借鉴有限审查的做法,将死刑复核全面审查改造为重点审查。
        The purpose of the principle of full review is to review the judgements of the lower courts.In recent years,the principle of full review is strengthened to guarantee the quality of handling death sentence cases.However,based on the fact that the rate of disapproval declines and the reasons of disapproval focus on the application of death penalty,we can infer that this principle’s function of guaranteeing is weakening.The functional weakening of the full review principle might result from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principle of evidentiary adjudication and the participation of the accuser and defense counsel in the procedure for reviewing death sentences.The principle of full review would have its impact on the criminal procedure and criminal judicial system.For example,the core of the criminal trial procedure would be transformed into the the procedure for reviewing death sentences,and the Supreme Court would be overloaded and suffer special political risks.Therefore,we can borrow the experience from the strict review,and reform the principle of full review to censored review.
引文
1.顾永忠:《刑事上诉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周国均、陈卫东主编:《死刑复核程序专题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6年版。
    3.高原:“审级制度视野下死刑复核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路径”,《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9期。
    4.左卫民:“死刑控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功能定位”,《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
    5.魏晓娜:“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
    (1)郑旭:“死刑复核程序全面审查原则反思”,《青海社会科学》2013年第6期,第108页。
    (2)有学者认为,我国2012年《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规定全面审查原则,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超越了《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同注(1),第105页)。笔者并不赞同此种观点。其一,死刑复核程序全面审查原则在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中是一以贯之的一项原则,并非突然出现在2012年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的。其二,复核本身即包含全面审查的内容。我国死刑复核程序本质上是种复核程序,新中国成立前后曾经有过复核复判程序。复核复判制度作为一种司法监督制度,其当然涵盖判决的全部内容。所以,全面审查原则是我国死刑复核程序的一项基本原则。
    (3)2007年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原因不核准的案件,占案件总数的15%左右。(胡云腾:“死刑复核程序成功改革的几点启示”,载《法制日报》2008年3月21日。)据《南方周末》2014年报道,一位曾在最高法院工作过的高级法官介绍,死刑核准权刚收回的几年,不核准率相对较高,大约15%,现在不足10%。任重远:“死刑复核权上收八年最高法院如何刀下留人”,载《南方周末》2014年10月16日。
    (4)参见韩萍:“加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执行”,载《法制日报》2015年11月25日。
    (5)参见朱旻:“省法院审委会‘三个强化’改革工作机制”,载《江苏法制报》2016年2月19日。
    (6)参见梁明远:“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摘要)---2016年1月18日在甘肃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载《甘肃日报》2016年2月9日。
    (7)参见李少平:“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0年1月18日在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载《天津日报》2010年2月23日。
    (8)参见白泉民:“2014年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网http://sdfy.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7/id/1349563.shtml,2016年4月7日访问。
    (9)参见董治良:“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工作总结及2014年工作思路”,《特区法坛》2014年第1期,第5页。
    (10)参见张忠厚:“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3年1月25日在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载《江西日报》2013年2月19日。
    (11)参见陈国猛:“2016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6年1月26日在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载《浙江日报》2016年2月2日。
    (12)参见郑鄂:“2014年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14年1月17日在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载广东人大网http://www.gdrd.cn/pub/gdrd2012/rdzt/rdh2/,2016年4月7日访问。
    (13)参见石德和:“关于全省法院刑事审判工作情况的报告---2013年9月25日在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载安徽人大网http://www.ahrd.gov.cn/npcweb/web/info_view.jsp?str Id=1397030758460140,2016年4月7日访问。
    (14)参见张学群:“2014年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载中国法院网http://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4/01/id/1205998.shtml,2016年4月7日访问。
    (15)参见李训虎:“刑事再审程序改革检讨”,《政法论坛》2014年第3期,第106页。
    (16)检索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该8起案例为周军辉、秦星强迫卖淫等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吴亚东故意杀人死刑刑事复核裁定书,苏金水绑架、故意伤害死刑刑事复核裁定书,孙春生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田志军故意杀人死刑复核刑事裁定书,顾立新故意杀人死刑刑事复核裁定书,李德明故意杀人死刑刑事复核裁定书,闫保柱故意杀人死刑刑事复核裁定书。
    (17)该22起样本为侯卫春故意杀人案(第610号,第73集),王志坚抢劫、强奸、盗窃案(第613号,第73集),龙世成、吴正跃故意杀人、抢劫案(第634号,第75集),张红亮等抢劫、盗窃案(第637号,第75集),朱某故意杀人、盗窃案(第655号,第77集),罗某故意杀人、放火案(第682号,第79集),郭永明等绑架案(第684号,第79集),周元军故意杀人案(第701号,第80集),吕锦城、黄高生故意杀人、拐卖儿童案(第728号,第82集),李飞故意杀人案(第737号,第83集),宋江平、平建卫抢劫、盗窃案(第739号,第83集),吴杰、常佳平、信沅明等贩毒案(第529号,第67集),侯占齐、李文书、侯金山等人走私贩卖毒品案(第530号,第67集),吉火木子扎运输毒品案(第532号,第67集),李补都运输毒品案(第533号,第67集),赵敏波贩卖、运输毒品案(第536号,第67集),王佳友、刘泽敏贩卖毒品案(第537号,第67集),马良波、魏正芝贩卖毒品案(第539号,第67期),依火挖吉、曲莫木加、俄木阿巫贩卖、运输毒品案(第545号,第67集),冯忠义、艾当生贩卖、运输毒品案(第547号,第67集),闵光辉、马占霖、帕丽旦木·买森木贩卖毒品案(第551号,第67期),包占龙贩毒案(第639号,第75集)。上述案例案例号为《刑事审判参考》中的案例号,出版年份为2009年6月至2012年4月。
    (18)王和岩:“最高法院副院长透露:死刑案件质量堪忧”,载财新网http://china.caixin.com/2012-01-09/100347032.html,2016年4月8日访问。
    (19)[德]托马斯·魏根特:《德国刑事诉讼程序》,岳礼玲、温小洁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2页。
    (20)[美]约翰·W·斯特龙:《麦考密克论证据》,汤维建等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81页。
    (21)参见魏晓娜:“论死刑案件的权威结构”,《中国刑事法杂志》2015年第2期,第83页。
    (22)[德]克劳斯·罗克信:《德国刑事诉讼法》,吴丽译,台湾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版,第572页。
    (23)《2014年全国法院审理刑事案件情况分析》中的表述为“二审收案中,上诉11.3万件,占95.59%;抗诉5207件,占4.41%”,上诉和抗诉是二审程序的两种方式,所有二审收案为上诉数和抗诉数相加,为11.8207万件。
    (24)如2007年至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就已核准了199件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且核准率为93.8%。(参见李剑弢、唐建秋:“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特殊情况和量刑”,《人民司法》2015年第14期,第18页。)由此推出,2007至2009年,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案件数量总数约为212件,年均70件。
    (25)参见卢建平:“死刑变革路”,载《重庆青年报》2014年7月10日。
    (26)参见最高人民法院网站http://www.court.gov.cn/jigou-fayuanbumen.html,2016年4月29日访问。
    (27)参见任重远:“死刑复核权上收八年最高法院如何刀下留人”,载《南方周末》2014年10月16日。
    (28)浙江高院齐奇院长指出,2014年浙江三级法院一线办案法官年人均结案187件,是全国平均数的2.2倍(参见余建华、孟焕良:“为法治浙江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载《人民法院报》2015年1月27日)。由此推出,2014年全国一线法官人均结案85件,每位法官平均3个工作日处理完一个案件。
    (29)参见魏晓娜:“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法学研究》2015年第4期,第100页。
    (30)参见注(29),魏晓娜文第103页。
    (31)如左卫民教授以死刑复核程序启动申请制改革为基础,认为死刑复核程序应重点审查被告人申请死刑复核的主张与理由、判处死刑的关键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以及一审二审中控辩双方争议焦点等三个问题(参见左卫民:“死刑控制与最高人民法院的功能定位”,《法学研究》2014年第6期,第203页)。顾永忠教授认为,死刑审查包括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但以法定上诉人或检察机关提出上诉或抗诉的范围为限,对推定上诉案件一般只审查法律问题(参见顾永忠:《刑事上诉程序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23页)。魏晓娜教授从死刑复核功能的角度出发,认为应重点审查证据的充分性、事实认定的内在逻辑性以及死刑案件之间适用标准的一致性与统一性(参见注(29),第103页)。
    (32)同注(20),第596页。
    (33)参见何家弘:《短缺证据与模糊事实---证据学精要》,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415-416页。
    (34)参见注(20),第59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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