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价值观层面分析,现有的社团监管价值观基本上都是二元对立的:监管和被监管。二元分离的价值范式会给国家治理现代化带来诸多不利因素,既对现代公民的公共性培育十分不利,又无法建立真正的社会信任。解决这个问题的唯一出路是从二元对立的价值范式走向一元的价值共识。只有从价值目标定位的层面上双方达成一致,才会改变二元对立的价值范式。超越秩序本身以及隐藏在社团现象背后的价值目标实际上是具有一致性的。双方在本质上并不彼此矛盾和冲突,彼此不应该对立起来。追求人民福祉是双方的共同初心。超越个人奋斗的幸福需要纯粹公共性建构的幸福和仁爱公共性建构的幸福。两种公共性联合起来一致地最大限度地放大劳动幸福程度,才能使每个人的劳动幸福权得到最大化保障和实现。社团及其监管部门只有以放大劳动幸福程度为价值目标定位,才能彼此达成真诚的合作共识。只有在公共性建构的基础上,以劳动幸福权最大化保障为价值目标定位,才能消除社团监管中的二元对立价值范式。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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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8月1日,民政部官方网站公布。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8月1日,民政部官方网站公布。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2016年8月1日,民政部官方网站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