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背景下老挝侦查程序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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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Research on Laos' Investigation Procedure System under the Background of "the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s"
  • 作者:陶礼钦 ; 宁平
  • 英文作者:Tao Liqin;Ning Ping;
  • 关键词:老挝刑诉法 ; 侦查主体 ; 公共检察官 ; 启动侦查令
  • 中文刊名:JXGA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Jiangxi Police Institute
  • 机构:浙江六和律师事务所;
  • 出版日期:2019-03-30
  • 出版单位: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 年:2019
  • 期:No.216
  • 语种:中文;
  • 页:JXGA201902005
  • 页数:6
  • CN:02
  • ISSN:36-1316/D
  • 分类号:28-33
摘要
作为"一带一路"建设的重要国家之一,近些年来,随着老挝经济开放程度的提高,中国与老挝之间的民间文化及经济交流日益密切。为了适应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老挝分别于2004年、2005年颁布了新《刑事诉讼法》及《刑法》。老挝的侦查制度呈现出大陆法系国家的特征,诸如侦查主体单一,"职权式"侦查模式,侦检关系不平衡等,但同时又结合本国的司法环境,创造出了适合本国的侦查制度。
        
引文
[1]中国社会科学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当代世界社会主义研究室.变革中的社会主义四国---2010-2011年越南、古巴、老挝、朝鲜四国社会主义研究报告[J].当地世界与社会主义,2011,(5).
    [2]贾凌,魏汉涛.老挝刑事法典[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
    [3]张文山,李莉.东盟国家检查制度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1:248.
    [4][法]皮埃尔·特鲁仕.法国司法制度[M].丁伟,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111.
    [5][法]卡斯东·斯特法尼,乔治·勒瓦索著,等.法国刑事诉讼法精义(下)[M].罗结珍,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55-559.
    [6][英]杰奎琳·霍奇森.法国刑事司法---侦查与起诉的比较研究[M].,张小玲,王海燕,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2:293-295.
    [7]米良.东盟国家宪政制度研究[M].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6:117.
    (1)法国自1893年开始正式对老挝确立殖民统治,二战期间,法国本土被德国占领,无暇顾及海外殖民属地,日本趁机侵占中南半岛,1940年至1945年老挝处于日本占领统治下;二战胜利后,老挝曾短暂地赢得了独立,但在1946年法国军队又重新占领老挝及其他中南半岛国家,直到1954年在日内瓦会议上,在中国政府帮助以及老挝人民的努力抗争下,法国被迫承认老挝的独立主权国家地位,结束了对老挝的殖民统治。
    (1)笔者认为,追本溯源,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理念也是从大陆法系中借鉴和总结创新而来的,本质上是同源的。
    (2)根据老挝《刑事诉讼法》第73条之规定,在检测和检查侦查人员是否遵守法律的过程中,公共检察官有权参加侦查,在必要时还可以亲自参加侦查。
    (3)公共检察官是老挝的常用称谓,又译为“人民检察官”,这个词主要是指公共检察官所在的“机关”或“组织”,而不是指某个检察官。
    (4)老挝《刑事诉讼法》第35条规定,律师从启动侦查命令签发之日起有权介入案件,享有会见犯罪嫌疑人、提交证据、提出请求等诉讼权利。
    (5)笔者在查阅老挝的文献中发现,侦查人员与讯问人员是不同的概念,在老挝警察系统内部分为实际执行侦查部门和讯问工作部门,老挝刑诉法同样也是将侦查人员和讯问人员作为两个不同的身份主体进行规定,例如老挝刑诉法第7条规定:“为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公共检察官、讯问人员、侦查人员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侦查人员英译为investigators,即一般概念上的调查人员。讯问人员英译为interrogators,此处的讯问人员(interrogators)是指那些获得授权讯问的人。
    (6)保护人是指保护犯罪嫌疑人、报告人、受害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事责任方权利和利益而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可以是当事人的丈夫或妻子父母、监护人、亲属以及律师、当事人所在组织的代表。
    (1)老挝《刑事诉讼法》第62条规定,只有经公共检察官或人民法院签发了书面的逮捕令,才能执行逮捕,除非当场抓捕现行或情况紧急。
    (2)老挝《刑事诉讼法》第73条为此专门对检察官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归纳和总结,具体如下:1.接受投诉,启动侦查和起诉罪犯,并采取措施防止罪犯逃避诉讼2.监督和检查是否遵守有关侦查的法规3.监督和检查,以免他人非法被拘留、逮捕、投入监狱4.严格监督和检查,以避免无辜的人受到惩罚5.要求侦查机关提交刑事犯罪案件、文件以及其他与犯罪有关的资料,以便于审查6.参加侦查,在必要时还可亲自进行侦查7.撤销侦查机关负责人签发与法律相冲突或没有充足理由的命令;8.对侦查、搜查罪犯,犯罪的解释,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的使用给予书面指示9.签发拘传令、逮捕令、搜查建筑物令、审前释放令10.根据法律规定延长侦查期限,还押候审期间11.连同补充侦查指示,将案卷发还侦查人员或讯问人员12.在诉讼过程中,命令违反法律的侦查人员、讯问人员停止侦查,如果违法行为为触犯刑法,还应对违法的侦查人员、讯问人员采取法律措施。
    (1)老挝《刑事诉讼法》第42条是个总括性条款,将8种侦查措施全部包含在内,第43条至48条是对42条的展开,但是只是包括了提取证言、质证询问、勘验案件现场、检查尸体前4种,至于“搜查建筑物、查封。扣押财产、重新制定、鉴定确证”4种侦查措施法官是否享有,在立法上存在矛盾。
    (2)老挝《刑事诉讼法》第77条的规定显然不够成熟,存在法条冲突问题,与整个老挝的侦查体制也存在冲突,至于在老挝的司法实践中是如何运用此条或化解冲突的,限于文章篇幅,笔者不再予以讨论。
    (3)根据老挝《刑法》第26条规定,满足下列条件提出的诉讼是有效的:轻微犯罪案件在1年内;较重的犯罪案件在7年以内;3.重罪案件,在15年以内。追诉时效期从犯罪实施之日开始计算,如果在前一个犯罪的诉讼时效到期前,行为人又实施了新罪,前一犯罪的追诉时效应从新罪实施之日重新计算,法院在追诉犯罪是犯罪人逃跑的,则追诉时效应从犯罪人出现或被逮捕之日起计算。这与我国实施时效制度存在很大差异。
    (1)由于老挝刑诉法修改在前,刑法修改在后,所以该22条为旧《刑法》之22条。
    (2)根据老挝刑法第8条规定,犯罪分为3类,“轻微犯罪”是指法定刑为罚金或公开批评的犯罪;“较重的犯罪”是指法定刑为不剥夺自由的再教育,刑罚在3个月以上10年以下监禁,以及罚金的犯罪;“严重犯罪”是指法定刑为5年以上监禁,直至死刑的犯罪。根据老挝《刑法》第28条至36条之规定,刑罚主要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公开批评、不剥夺自由的再教育、剥夺自由、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某些情况下是主刑)、没收财物(与所涉犯罪相关的财物)、没收财产、剥夺选举权、软禁;其中没收财产和软禁只有在刑法具体犯罪中规定了才可适用。相关罪名的解释:公开批评是指法庭上批评犯罪人。必要时,法院有关公开的判决可以在报纸公布,或以其他方式公布。由此可见,其判决书一般是不公布的,把公布判决书作为一种刑罚手段,表明其国家的风气是比较传统的。不剥夺自由的再教育是指犯罪人在工厂场所或其他场所适用的刑罚,并且根据法院的判决,犯罪人工资总额的5%~20%将被要求上交国家,期限不得超过1年。剥夺自由的期间是3个月以上至20年一下,或终身监禁;未满18岁和犯罪时怀孕的妇女不得适用终身监禁。
    (3)老挝刑诉法第4条:1.不存在犯罪;2.犯罪成立的条件不具备;3.启动刑事诉讼的时效期限届满;4.犯罪人被赦免;5.未满15周岁的孩子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对这种情况,孩子将被送往相关机构进行再教育;6.受害方与加害方之间订立了调节协议,且不法行为没有侵犯《刑法》第22条规定的社会利益。7.受害方没有提出控告或受害方撤回控告,且不乏行为是《刑法》第22条规定的犯罪之一;8.罪犯已经死亡;9.人民法院就同一案件已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或作出了最终裁决。
    (1)保护人是指保护犯罪嫌疑人、报告人、受害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民事责任方权利和利益而参加刑事诉讼的人。可以是当事人的丈夫或妻子父母、监护人、亲属以及律师、当事人所在组织的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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