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跨境破产案件因其涉及诸多国家和地区的资产处置与法律程序而具有特殊性与复杂性,而对于外国破产案件的承认与救济则是各国处理跨境破产案件的基础。随着经济全球化以及我国不断建设双向投资大国的现实发展,我国当前的跨境破产承认与救济相关法律法规显然不足以应对复杂的跨境破产问题,构建完善的跨境破产承认与救济制度具有其现实意义。文章以韩进破产案为背景,比较分析国际范围内跨境破产承认与救济相关的立法与实践,对我国跨境破产承认与救济规则的构建提出建议。
引文
[1]张文广.韩进破产案件挑战跨境破产制度[N].经济参考报,2017-03-07(008).
[2]石静霞,黄圆圆.跨界破产中的承认与救济制度——基于 “韩进破产案”的观察与分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7(2):35.
[3]陈夏红.欧盟新跨界破产体系的守成与创新[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6(4):54.
[4]张玲.跨国破产国际合作的框架——联合国跨界破产示范法述评[J].经济论坛,2004(20):120.
[5]石静霞,黄圆圆.跨界破产中的承认与救济制度——基于 “韩进破产案”的观察与分析[J].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17(2):37.
[6]尹正友,张兴祥.中美破产法律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38.
[7]许德风.论担保物权在破产程序中的实现[J].环球法律评论,2011(3):51-52.
[8][德]莱茵哈德·波克,德国破产法导论[M].6版.王艳柯,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225-226.
[9]张可心.外国破产程序在中国的承认与协助制度——基于韩进海运破产案的思考[J].人民司法,2017(3):30.
[10 ]陈夏红.近代中国的破产法制及其命运[J].政法论坛,2010(2):58-67.
(1)《企业破产法》第5条第2款原文中使用的是“承认与执行”,本文为上下文用词统一将此处替换为“承认与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