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权、国家安全与政制改革:“港独”的《基本法》防控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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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Sovereignty,National Security,and Political Reform:Prevention Mechanism against “Hong Kong Independence” under the Hong Kong Basic Law
  • 作者:祝捷 ; 章小杉
  • 英文作者:ZHU Jie;Zhang Xiaoshan;
  • 关键词:“港独” ; 《基本法》 ; 主权 ; 国家安全 ; 政制改革
  • 英文关键词:"HK Independence";;the Basic Law of Hong Kong;;sovereignty;;national security;;political reform
  • 中文刊名:JHDX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Jianghan University(Social Science Edition)
  • 机构:武汉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6-09-02 15:17
  • 出版单位: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 年:2016
  • 期:v.33;No.180
  • 基金:教育部委托项目“‘港独’思潮及对策研究”资助
  • 语种:中文;
  • 页:JHDX201604003
  • 页数:9
  • CN:04
  • ISSN:42-1867/C
  • 分类号:14-21+127
摘要
"港独"是一种谋求"香港独立"的社会思潮、分离理论和政治运动,不论分离主义者如何构建和渲染,其归根结底是一个法律问题。《基本法》是我国的宪制性法律,它对香港的地位作了清晰的界定,应当成为反驳和遏制"港独"的法律依据。首先,"港独"挑战了国家主权,但是《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的主权属于中国。在《基本法》的框架下,"港独"没有任何讨论的余地。其次,"港独"组织酿造的暴力事件,危害了香港的繁荣稳定,也威胁到了国家安全。《基本法》第二十三条有关国家安全的规定,应当被用于遏止"港独"。最后,"港独"因民主化而起,只有最终实现民主普选,才能彻底消解"港独"的生存空间。《基本法》有关普选的规定为重启政制改革、消解"港独"奠定了基础。
        The so-called"HK Independence",which is an ideological trend,a separatist theory,and a political move-ment,seeks the"independence of Hong Kong",but however the separatists are trying to shape and glamorize it,it isfundamentally an issue of law. The Basic Law of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a constitutional law of Chinawhich explicitly defines Hong Kong's position,shall be the legal ground for refuting and containing"HK Indepen-dence". Firstly,"HK Independence"is an attempt to challenge the state sovereignty,as the Basic Law clearly statesthat Hong Kong's sovereignty belongs to China. As long as the Basic Law remains unchanged,there is no room for discus-sion of"HK independence". Secondly,the violence committed by separatists jeopardizes the national security as well asHong Kong's prosperity and stability. The stipulations concerning the national security in Article 23 of the Basic Lawshall be enforced to contain"HK Independence". Thirdly,as"HK Independence"arises in the course of democratiza-tion,the universal suffrage is the ultimate antidote against the separatist ideological trend. The stipulations about demo-cratic election have laid the foundation for restarting the political reform and ultimately resolving"HK Independence".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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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区议会条例》第34条规定:候选人应当拥护《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
    (2)《基本法》第一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3)《基本法》第十二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4)《基本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防务。
    (5)《基本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对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
    (6)《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虽然对于此款所载任命权属“实质任命权”或“形式任命权”仍有争议,但是对行政长官的任命权属于主权的象征是学界的一致意见。
    (7)《基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行使下列职权:…(八)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8)《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9)《基本法》第十七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该法律的失效,除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另有规定外,无溯及力。
    (10)《基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和第四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律,限于有关国防、外交和其它按本法规定不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的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宣布战争状态或因香港特别行政区内发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不能控制的危及国家统一或安全的动乱而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中央人民政府可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
    (11)《基本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中遇有涉及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的事实问题,应取得行政长官就该等问题发出的证明文件,上述文件对法院有约束力。行政长官在发出证明文件前,须取得中央人民政府的证明书。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的其它条款也可解释。但如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需要对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的事务或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系的条款进行解释,而该条款的解释又影响到案件的判决,在对该案件作出不可上诉的终局判决前,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有关条款作出解释。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解释,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引用该条款时,应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解释为准。但在此以前作出的判决不受影响。
    (12)《基本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第二十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权力。
    (13)《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立法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14)《黄之峰:如有普选,现在不会有人提港独》,《联合早报网》,资料来源:http://www.zaobao.com/realtime/china/sto ry20160406-601858,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5月5日。
    (15)《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第六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16)香港中文大学传播与民意调查中心:《“香港民意与政治发展”调查结果(新闻稿)》,资料来源:http://www.com cuhk.edu.hk/ccpos/images/news/Task Force_Press Release_150724b.pdf。
    (17)《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获宣布在选举中当选的人,须在该项宣布作出后的7个工作日内:(a)公开作出一项法定声明,表明他不是任何政党的成员;及(b)向选举主任提交一份书面承诺,表明他如获任命为行政长官,则在他担任行政长官的任期内:(i)他不会成为任何政党的成员;或(ii)他不会作出具有使他受到任何政党的党纪约束的效果的任何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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