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互联网行业劳动争议现状分析及对策建议——基于海淀区涉互联网企业劳动争议情况的调研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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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Analysis of the Current Situation of Labor Disputes related to the Internet Industry and Some Suggestions——Based on the Investigation and Analysis of Labor Disputes Involving Internet Companies in Haidian District
  • 作者:海淀法院课题组 ; 张弓
  • 英文作者:Research Group of Haidian District Court;
  • 关键词:互联网平台 ; 工时制度 ; 股票期权 ; 绩效工资 ; 经济性裁员 ; 竞业限制
  • 中文刊名:FLSY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Law Application
  • 出版日期:2019-04-15
  • 出版单位:法律适用
  • 年:2019
  • 期:No.425
  • 语种:中文;
  • 页:FLSY201908010
  • 页数:14
  • CN:08
  • ISSN:11-3126/D
  • 分类号:96-109
摘要
互联网行业的迅猛发展,信息技术手段在经营方式、用工管理方面的广泛应用,使得涉互联网企业的劳动争议纠纷涌现出了一些新特点、新问题。相对稳定的法律法规以及社会管理体系难以适应新业态的迅猛发展,随之在劳动用工管理方面产生的法律空白、保障缺漏在实践中逐渐显现。海淀区法院对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辖区内涉互联网企业劳动争议纠纷进行调研统计分析,厘清纠纷处理实践中产生的疑难问题,寻找司法对策,对我国现有劳动法律制度提出相应的修改建议,在为企业良性发展留足必要空间的同时,切实保护劳动者切身利益和现实利益。
        
引文
[1]2016年4月19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2]根据长城战略咨询:“2017年中关村独角兽企业发展报告”,载http://www.chinagazelle.cn/news/detail/7502741aa7a84fd5971941f6bc56b51e,2018年11月12日访问。2017年,中关村(北京)拥有70家独角兽企业,占全国总数的42.7%,总估值则占到全国的43.9%。
    [3]根据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本次调研涉及的案件,亦依据上述地域管辖标准确立地域范围。
    [4]伴随互联网业务向产业互联网转移和深入,同时纳入初创期互联网企业,本次调研的互联网企业不局限于具备增值电信服务许可企业,将从事互联网业务和服务相关企业纳入统计范畴。
    [5]统计范围依据为中国互联网协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中心2018年7月发布的《2018年中国互联网企业100强发展报告》。
    [6]对于集团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归入集团总公司数据。
    [7]其中X轴为公司设立时间与纠纷发生时间之间的间隔期,Y轴代表纠纷发生数量。
    [8]X轴为1各存在两个重合数据点。
    [9]以海淀区法院受理的马某等9人与某科技公司互诉系列案件为例,某科技公司先以马某违反竞业限制义务提起仲裁并进入诉讼程序,在生效判决认定马某带动原工作团队离职后,存在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后,某科技公司迅速对其原工作团队的其他8人提起诉讼,请求承担违约责任。
    [10]北京市统计局:“改革开放40年北京科技创新发展回顾:科技创新能力大幅提升经济发展动力持续增强”,载http://tjj.beijing.gov.cn/zt/dgsdzxp/cxfz/201811/t20181105_410367.html,2019年1月19日访问。
    [11]北京市统计局:“双创发展蓄动能创新助力高质量—2017年度北京市双创统计监测报告”,载http://tjj.beijing.gov.cn/zxfb/201810/t20181014_408455.html,2019年1月19日访问。
    [12]参见(2017)京0108民初49422号北京鲜树叶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郭明陆劳动争议纠纷案。
    [13]阿里研究院:“中国互联网创新创业的四次浪潮”,载http://www.aliresearch.com/Blog/Article/detail/id/21151.html,2019年1月19日访问。
    [14]Marci Alboher作《One Person, Multiple Careers》提出了“斜杠青年”的概念,它指的是这样一个人群:他们不满足单一职业和身份的束缚,而是选择一种能够拥有多重职业和多重身份的多元生活。这些人在自我介绍中会用斜杠来区分,例如,张三,记者/演员/摄影师。
    [15]海淀区法院审结的“闪送”案率先树立了“互联网企业不能因为其采用了新的技术手段与新的经营方式而不承担本应由其承担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的裁判理念,认定闪送平台与送货员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引发理论界与司法界的普遍关注。
    [16]标准工时制:依据1995年5月1日起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修正)第3条,标准工时指“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工时制度。
    [17]综合工时制:依据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审批办法》第5条“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18]不定时工时制:依据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审批办法》“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和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19]目前,在用工实践过程中,有部分技术服务外包企业可以申报、实行特殊工时制。
    [20]见于《劳动法》第41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21]996工作制:指每天工作时间为早9时至晚21时,每周工作6天;与之相近似的概念则有995工作制、10107工作制等。
    [22]弹性工作制:即劳动者在确保核心工作时长的情况下,自由选择上班班时间的工时制度。
    [23]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r Organization,简称ILO)在1930年的30号公约中,将工作时间界定为受雇人员应受雇主支配的时间。
    [2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9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25]彭小坤:《劳务派遣有什么好—劳动法评弹》,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35页。
    [26](2017)京03民终3401号上诉人何楚与上诉人亿滋(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中,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定因股票及股票期权等属于公司股东或股东相关权利问题,不属于本案的处理范围,其可另行解决。
    [27](2015)一中民终字第3506号上诉人包亚婷与被上诉人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股票期权实质上是公司向员工提供的一种福利待遇,应纳入劳动争议处理。
    [28](2018)京0108民初33962号原告包亚婷诉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被告美团公司(MEITUAN CORPORATION)劳动争议案、(2016)京0108民初14687号原告张晗诉被告新浪网技术(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中,被告方均以股票期权协议的约定管辖条款,提出管辖权异议的申请。
    [2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30]互联网平台企业虽以“轻资产”为起始,但实际系依靠互联网技术,吸引大量社会零散劳动力,实现所谓供需对接,究其本质仍属劳动力密集型经济业态。调研中,某快递平台企业介绍,该公司注册从业人员56万人,活跃从业人员约为7至8万人,占比仅为14%左右。
    [31](1)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3)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4)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5)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32]以北京市为例,根据有关标准(2017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8467元,由此计算,2018年养老保险最低缴费额为用人单位负担643.53元、个人负担270.96元;医疗保险最低缴费额为用人单位负担508元、个人负担104.6元;失业保险最低缴费额为用人单位负担27.1元、个人负担6.77元;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最低缴费额40.64元;工伤保险险用人单位最低缴费额10.16元。)合计:2018年用人单位负担的缴费总额额最低为1229.43元,个人负担的缴费总额最低为382.33元。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在工作时间长短上享有极强的自主性,大部分从业者与互联网平台公司间缺乏关系上的稳定性及忠诚度。在此情况下,如基于保护互联网平台从业人员的初衷将平台从业人员纳入社会保险,尤其是工伤保险的保障范畴,则有可能会给互联网平台企业带来极重的人力成本负担。
    [33]商业保险主要经由平台企业与保险公司商定相关条款,由保险公司结合行业风险等精算给出保险期间、保费金额、保险责任、保险金额等。
    [34]调研了解:部分商业保险可理赔事故发生后六个月内的医疗费用(上限多为3万元);在因事故致残的情况下,可支付残疾赔偿金,如10级伤残对应的赔偿金额约为1.5万元、逐级递增,1级伤残对应赔偿金额约为15万元,在事故致使平台从业人员身故时则赔偿金额约为15万元。仅以2018年北京市工伤保险待遇为例,10级工伤可享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合计,最低赔偿额为86363.4元;但部分商业保险支付的伤残赔偿金仅为1.5万元,二者差距近6倍。
    [35]仅以北京市与天津市的相关规定为例:《北京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规定》第3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1)濒临破产,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法定整顿期间;(2)连续三年经营性亏损且亏损额逐年增加,资不抵债、80%的职工停工待工、连续6个月无力按最低生活费标准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用的。而《天津市企业经济性裁减人员暂行规定》则规定: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生产经营实际亏损连续三年(财政决算年度)以上,亏损额逐年增加,且生产经营状况无明显好转;(2)连续两年开工率不足60%,有50%以上职工下岗待工;(3)连续六个月以上在岗职工工资不能按照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36]以“经济性裁员”为关键词在北京市法院智能检索数据分析平台进行搜索,搜索结果2009年至2018年审结的共计286件案件中,企业主张经济性裁员而最终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案件过半,其中海淀区法院2010年至2018年共审结8件,企业均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37]例如对于工会及全体职工意见的表述为“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未赋予工会或全体职工、职工代表大会是否同意裁员的决定权及表决权;同样,对于劳动行政部门的监管方面,该法律条文的表述为“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亦未规定裁员方案需获得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批或批准,但实践中,各地行政机关对于企业关于经济性裁员的把控较为严格,并不对企业的裁员方案作出明确答复,使得许多企业不敢通过“经济性裁员”这一制度进行规模性裁员。
    [38]例如,2018年海淀区法院审结的26件某电商平台旗下三家公司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案件中,三家公司均直接通过电子邮件或口头告知的方式告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最终被认定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
    [39]例如,2018年海淀区法院审结的某公司与于某等8人劳动争议案件为例,某公司实质因陷入经营困难,故订立较短期限劳动合同并在合同到期后,以公司经营困难及劳动者绩效不达标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最终被认定为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行为。
    [4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41]例如《法国劳动法典》将因经济原因的裁员定义为:因经济困难或技术工艺改变致使劳动合同发生实质性变更,雇主基于这些与雇员没有固有关系的一项或多项原因而解雇雇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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