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制度的法律价值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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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马晓雯
  • 关键词:生态环境 ; 损害赔偿 ; 磋商制度 ; 生态秩序
  • 中文刊名:FZSL
  • 英文刊名:Legal System and Society
  • 机构:河海大学法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4-25
  • 出版单位:法制与社会
  • 年:2019
  • 语种:中文;
  • 页:FZSL201912013
  • 页数:2
  • CN:12
  • ISSN:53-1095/D
  • 分类号:35-36
摘要
从2015年9月到2017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印发了《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其中明确要求我国要建立健全环境治理体系,严格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为了逐步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在2017年12月的《试点方案》中,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首次提出了磋商机制,这也是这一项新制度的一大亮点之一,为我国在生态领域的纠纷解决提供了新的途径与思路。本文将从法律价值的视角为切入点,探讨赔偿磋商制度在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的地位与影响,并为磋商机制在未来构建过程中的不断完善提出相应建议。
        
引文
[1]武建华.从五个方面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人民法院报.2018-09-12(008).
    [2]李一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现状、问题与立法建议.宁夏社会科学.2018(4):79-85.
    (2)本刊编辑部.环保部有关负责人解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当代农村财经.2018(1):50-51.
    (2)张梓太.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纠纷处理机制探析.中国环境报.2017-12-21(003).
    (3)张文显.法哲学范畴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
    (4)卓泽渊.法的价值总论.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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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杜春伟,李亚杰.纠纷的非诉式解决--价值定位与路径选择.法制与社会.2017(9):133-134.
    (8)宋丽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社会组织公益诉讼之衔接.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8,28(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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