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币的债务内涵与国家属性——兼论私人数字货币的本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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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The Debt Connotation and State Attributes of Money: Comments on the Nature of Private Digital Currency
  • 作者:刘新华 ; 郝杰
  • 英文作者:Liu Xinhua;Hao Jie;Shanxi Normal University;
  • 关键词:货币本质 ; 债务内涵 ; 国家属性 ; 私人数字货币
  • 英文关键词:Nature of Money;;Debt Connotation;;State Attributes;;Private Digital Currency
  • 中文刊名:JJSH
  • 英文刊名:Comparative Economic & Social Systems
  • 机构:陕西师范大学国际商学院;
  • 出版日期:2019-05-15
  • 出版单位: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 年:2019
  • 期:No.203
  • 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西北地区后贫困时期农村金融创新路径与模式研究”(项目编号:17JJD790016);; 陕西省软科学研究项目“企业‘成长链金融’视角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模式设计研究——以陕西为例”(项目编号:2018KRM138)
  • 语种:中文;
  • 页:JJSH201903009
  • 页数:13
  • CN:03
  • ISSN:11-1591/F
  • 分类号:64-76
摘要
近年来,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私人数字货币的兴起及各国褒贬不一的政策倾向,使人们对其本质认知存在着重重疑虑。文章认为,厘清与此相关的货币本质问题才是解惑的关键。传统的货币"商品本质观"有悖于历史事实而缺乏解释力,而"债务本质观"强调货币的债务内涵与国家属性,因而是解读货币及私人数字货币本质的"正途"。货币的国家债务本质观体现为:国家赋予公众税收债务负担并接受自身发行的货币(债务)作为公众(债务人)缴税的主要方式,而这也是国家货币被广泛接受的根本保障(税收驱动货币)。相比之下,私人数字货币并未体现任何主体的债务,而仅仅是以国家货币标价、暂用以方便交换的一种商品,因此无法真正地在现代经济中履行货币的本质职能。
        In recent years, the rise of private digital currencies like Bitcoin and the mixed policy stance of different countries have confused people a lot about their nature; for this reason, clarifying the nature of money which is associated with the confusion is key to answering this question. The traditional view about the commodity essence of money cannot provide a powerful explanation due to its serious deviation from historical facts, but the view about the debt essence of money emphasizes the debt connotation and state attributes of money, which makes it the proper way to clarify the nature of money and private digital money.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state debt nature of money, the state imposes tax liability on the public and accept its money(debt) as the payment of taxes(public's debt), which is the fundamental guarantee for the wide acceptance of money(tax driven money). In contrast, private digital currency does not represent the debt of any entity. It is only a commodity that is priced in state money and is temporarily used to facilitate transactions, which cannot perform the proper monetary function in the modern economy.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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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关于白银所意味的神庙管理者的义务,一种理解为白银实际上是管理者所发放的记录资源分配的凭证,劳动者可凭借白银从神庙领取一定量的大麦,这可谓以货币的“分配解”;另一种理解为,白银是税务部门(包括神庙)承诺接受的支付手段,公众持有白银即拥有了偿付自身税收负债的权利,因此可谓以货币的“税收解”(张杰,2017)。二者虽有不同,但实际上均意味着神庙管理者必须履行的特定义务,并无实质差异。后一种观点较为系统且受众较多,将在下文重点展开。
    (2)关于苏美尔的单位白银,除格雷伯的记述外还有另外类似的表述:谢克尔(Shekel)和迈纳(Mina),并且彼时的《埃什南纳法令》以此规定了一系列债务、商品或劳务的价格,如1谢克尔银等于600塞拉的大麦、360谢克尔重的羊毛,一个月的劳务费用为1谢克尔银、咬掉鼻子或戳瞎一只眼则罚没1迈纳,等等(欧瑞尔、克鲁帕提,2017)。
    (3)苏美尔社会中真正的白银实际上大多并未流通,只是存放于神庙或宫殿的国库中,仅有“单位白银”作为计价符号被刻录在陶土泥版上履行记账职能,且人们日常债务的清偿也是偿付与以“单位白银”记录的债务等价的大麦或其他物品。而对于前文提及的苏美尔社会中发挥清偿职能的白银,是指“没有在国库中储藏的多余部分”,其量虽少但具有代表性意义(伊格尔顿、威廉姆斯,2011)。
    (4)货币的记账与清偿两种职能(分别对应于货币单位与货币本身),恰好分别契合了凯恩斯(1986)关于“记账货币”与“货币物”的论述 ,不难理解,这二者是“透视”货币概念的两个不可或缺的重要维度;然而这两个维度并非有着同等“地位”,而是“记账货币是货币理论中的原始概念”,货币物“只能相应于记账货币而存在”;苏美尔白银不实际流通的例子正体现了这一点。本文此处重点强调记账货币,并非否认具有清偿职能的货币物对于构成“货币”定义的重要作用,而是仅仅为了凸显二者关系中记账货币的根本性地位。
    (5)早期法典如两河流域的《乌尔纳姆法典》《埃什南纳法令》,以及后来日耳曼人的《野蛮人法典》(Barbarian Law Codes)等,均对人身伤害、偷盗、绑架、荒耕等行为的赔偿与罚款进行了详尽规定,而作为主要赔付手段的谷物、牲畜、贵金属等物品则根据不同类型的赔付要求进行了精确划分,相应的赔付标准也大体形成,进而带来了一套近似不同物品间等价关系的度量办法(格雷伯,2012)。
    (6)如古埃及的重量单位是60×60×3粒小麦的重量,吕底亚或爱维亚岛的重量单位是60×60×2粒大麦的重量(兰德·瑞,2011)。
    (7)尽管前文提到比价关系产生于单位白银对苏美尔宫廷债务的表示和衡量,但诚如前述,宫廷债务与国家接受为纳税方式,均意味着国家的特定义务,均是形成货币单位背后比价关系的来源,只是后一种观点较为系统,接下来将重点论述。
    (8)此处,为何用以缴税的货币物(如白银)意味着公众清偿税收负债的权利以及国家的义务,而不是直接作为税收品,是公众的负债与国家的某项权利?在此处有关实物税赋转换为货币税赋的解释上,格雷伯(2012)给出了更具抽象意义的阐释。他指出税收(包括起初的实物税或贡品)源于人类对于神明、进而对社会的某种原始债务,这种债务唯有通过超脱现实的物品献祭、自我牺牲的方式来偿还,而国家作为超自然力量的代理人,通过创造货币并要求人们以之缴税(部分具有偿还原始债务的意味)解决了人类的“牺牲悖论”。因此人们持有国家接受的税收支付方式(如白银),一定程度上就意味着获得了部分偿付自身原始债务的权利。
    (9)据凯恩斯的表述,“称量货币”实际上是一种“商品货币”,具有“可自由取得的非垄断”特征,历史上的国家铸币属于这一范畴;而与此相应的还有“不兑换纸币”和“管理货币”,二者均属于“表征货币”,具有“以记账货币计价的债务支付证券”的特性,且或多或少地由国家提供担保,国家发行的纸币即属于这一范畴。
    (10)相比于文中所述的表示国家债务的“称量货币”(如苏美尔白银),历史上国家集中发行的铸币、纸币实际上更为明确地表现出了货币的国家债务属性。世界上第一枚金银铸币——吕底亚王国“狮币”便是国家出于供养军队的目的而发给士兵的一种国家借据,国王通过要求以该铸币纳税来促使臣民向军队提供补给换取铸币(兰德·瑞,2011)。
    (11)不难理解,宏观“锚定作用”即意味着国家通过货币的发行与税收回笼,从宏观层面主动调节、稳定其最初税收标准化承诺中所设立的比价关系,以维持货币的币值稳定。
    (12)前文所述货币记账职能作为其债务内涵的最核心体现,也正是在此。债务人以货币单位表现自己的债务,也即确定自身债务与货币物之间的比价关系。
    (13)例如,美国亚利桑那州允许纳税人以比特币方式纳税,但该州税务局在收到比特币后24小时内将其转换为美元,并由政府承担比特币缩水风险(新浪财经,2018);此外,网络传言所谓的德国可用比特币纳税也言过其实,德国政府仅将比特币定义为一种“合法方式的对等物”,视其为“unit of account”只是出于对其交易进行征税的需要(搜狐财经,2018;Arthur,2013)。
    (14)凯恩斯(1986)有关“货币只能相应于记账货币而存在”的观点也阐释了这一逻辑,即私人数字货币的单位由于未被用作任何债务的计价单位也不能作为记账货币,为此私人数字货币本身也不能是货币。
    (15)显而易见,这一情形与苏美尔社会中可用任何物品偿付以“单位白银”计价的债务的情况如出一辙,即私人数字货币之于国家货币,如同各类清偿物之于苏美尔白银,国家货币实际上仍作为记账单位和最终清偿手段发挥货币职能,而私人数字货币不过是以国家货币标价的、暂时用以方便交换的一种商品。
    (16)此处借助历史上贵金属货币(白银)的“种种不是”否定私人数字货币良好发挥货币职能的可能,并非抹杀贵金属货币的历史作用,贵金属尽管有着部分缺陷,但能充当货币自有其历史必然性:(1)金银象征日月,有宗教祭祀意义(彭信威,2007);(2)贵金属易于防伪(兰德·瑞,2011)。因此贵金属充当货币是特定历史条件使然,只是在现代经济中不再适应市场需求。
    本文所述“私人数字货币”是指以比特币、莱特币等为代表的基于区块链技术、分散“发行”的加密数字货币,姚前(2017a)在其诸多文献中称之为“私人数字货币”,本文采用此种提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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