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初期城市私房改造政策探析——以上海为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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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A Discussion on the Reform Policy of Urban Private Housing in the Early Period of New China:Centering on the Case of Shanghai
  • 作者:李爱勇
  • 英文作者:Li Aiyong;
  • 关键词:新中国成立初期 ; 私房政策 ; 社会主义改造
  • 英文关键词:early period of New China;;policy on private housing;;socialist transformation
  • 中文刊名:SXYK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istorical Science
  • 机构:河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河南大学经济学院博士后流动站;
  • 出版日期:2019-07-25
  • 出版单位:史学月刊
  • 年:2019
  • 期:No.465
  • 基金:河南大学第二批种子基金(社科)项目“解放以来的上海私有住房研究”(CX0000A40765)
  • 语种:中文;
  • 页:SXYK201907009
  • 页数:7
  • CN:07
  • ISSN:41-1016/K
  • 分类号:87-93
摘要
基于历史变迁视角而进行的研究认为,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私房政策经历了从保护到改造的重大转变。这种认识未重视中国共产党的长期领导角色这种连续性。从利用私房本身到限制其经营,并最终改造其所有权,这是一种政策的形成而非转变,也较好地回答了"承认"与"保护"、"所有权"与"经营权"、"生产资料"与"生活资料"等问题。此外,私房改造还改变着房主的生活方式,区分了"合理利润"、"投机剥削"和两种"资料",一定程度上照顾了房主生活。这是私房改造虽有问题但仍能顺利完成的重要原因。
        Researches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historical changes argue that the private housing policy in the early days of New China experienced a major shift from protection to renovation.This ignores the continuity of CCP's longterm leading role.From using the private houses to restricting its use for business operations and changing its ownership in the end,it embodied the formulation of a new policy rather than a change in the policy.It well replied issues such as"recognition and protection","ownership and the right of management","production materials and living materials".In addition,the private housing reform changed the houseowners' lifestyles.It differentiated "reasonable profits","speculation and exploitation",as well as two"materials",and in some sense took account of the houseowners' life.This is why the private housing reform completed smoothly in spite of some problems.
引文
(1)准确地说,私房改造主要是对出租私有住房的改造。本文没有突出“住房”,而主要采用“私房”“私有房屋”等原有词汇,因为历史资料很少区分住房、厂房、商铺等。
    (2)李国华:《论建国后我国城市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党史文苑》2004年第12期,第12~15页;张群:《居有其屋---中国住房权问题的历史考察》(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2008年,第79~80页;赵胜:《上海城市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当代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5期,第66~73页;王玉贵:《私有出租房屋的社会主义改造---以苏州市为个案的考察》,《安徽史学》2016年第5期,第117~130页。
    (3)杨奎松:《毛泽东为什么放弃新民主主义》,《近代史研究》1994年第4期,第149~183页;于光远:《从“社会主义社会论”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51~62、67~72、73~125页;李钟福:《中国共产党为什么放弃新民主主义》,台北《“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集刊》第40期,2003年6月,第198~217页。
    (1)赵胜:《上海城市私房的社会主义改造》,《当代中国史研究》2010年第5期,第67页。
    (2)(6)新华社信箱:《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1949年8月11日)》,北京政法学院民法民诉教研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资料汇编》第2册(上),北京:北京政法学院1956年印制,第420、421,418~419页。
    (3)(7)张群:《居有其屋---中国住房权问题的历史考察》(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2008年,第80页。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内务部:《城市私人房屋情况及今后意见(1954年8月14日)》,北京政法学院民法民诉教研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资料汇编》第2册(上),第438页。
    (5)《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宣布约法八章》,《人民日报》,1949年4月26日,第1版。
    (8)《关于加强私有房屋买卖管理工作的请示报告》(1971年7月17日),上海市档案馆藏,档号:B182-3-147,第17、18页(除另有说明外,档案均出自上海市档案馆,下同)。
    (1)新华社信箱:《关于城市房产、房租的性质和政策(1949年8月11日)》,北京政法学院民法民诉教研室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资料汇编》第2册(上),第420、421、422,419、420,418页。
    (3)陆文达主编:《上海房地产志》,上海:上海科学院出版社1999年版,第198、302、305页。
    (4)《关于五、六两月房租已被二房东收取请制止二房东非理态度的函》(1949年7月16日),档号:B132-2-144,第14页;《关于送去房客与二房东谈话纪要的函》(1949年7月28日),档号:B132-2-144,第12页;《关于梅芳里等居民申诉二房东压迫情形的函》(1949年8月8日),档号:B132-2-144,第11页;《关于工房居民勿须向二房东交租的通告》(1949年8月20日),档号:B132-2-144,第20页;《关于上海市人民政府房地管理处对沪西普陀区梅芳里等八处工房居民申诉二房东压迫房客一案请转饬普陀区分局查明制止的函》(1949年8月24日),档号:B132-2-144,第7页。
    (5)《关于机关工会工商团体各基层工会代表所提废除二房东制度彻底摧毁利用房屋图利的剥削等提案的意见处理单》(1953年6月),档号:L1-1-46,第230页;《关于答复婚姻法实施及取缔二房东等问题提案的函》(1953年6月30日),档号:L1-1-46,第260页。
    (1)《关于上海二房东问题的报告》(1955年12月),档号:B6-2-145-47-60,第48页;《三年来房屋管理工作总结报告(修正稿)》(1962年2月20日),档号:A54-2-1297,第106页。
    (2)武力:《建国初期金融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当代中国史研究》1996年第4期,第26页。
    (3)上海市房地局:《四明银行土地所有权证》(1938年12年7日);恒通纱厂:《第六区机器棉纺织工业同业公会会员登记表》(1947年),档号:S30-1-89,第17页;郑梅清:《关于房产转移的证明》(2002年12月19日);上海市公安局南京西路派出所:《上海市公安局户籍证明》(2007年8月21日)沪公0472988证;恒通纱厂:《华东区纺织工业部私营纺织业概况调查表》(1950年1月13日),档号:S30-4-86,第23页;四明银行:《上海市房地产业同业公会会员登记调查表》(1951年2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局通告》(1953年5月11日)沪房(53)二发创字第1178号,《解放日报》,1953年5月14日,第3版;上海市房地局:《房地产登记收件记录18290号》(1955年2月26日);上海市地政局:《土地登记声明书》(1955年2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政务公开告知书》(2010年10月22日);上海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改公私合营银行上海分行产业为接管性质的通知(58)沪房字第1522号》(1958年11月19日)。本注释资料(包括档案)由郑洪老先生提供。
    (4)(7)中央书记处二办:《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1956年1月18日)》,房产通讯杂志社:《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48~1981)》,天津:房产通讯杂志社1982年版,第286、284页。
    (5)《朱德、刘少奇等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发言(1947年8月17日)》,转引自杨奎松:《建国前后中国共产党对资产阶级政策的演变》,《近代史研究》2006年第2期,第3页。
    (6)崔广录主编:《上海住宅建设志》,上海: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90、302页。
    (8)《关于目前处理私房纠纷的若干意见》(1956年10月5日),档号:B2-2-44,第14页。
    (1)(10)(12)中央书记处二办:《关于目前城市私有房产基本情况及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1956年1月18日)》,房产通讯杂志社:《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48~1981)》,第284、285、286,283、285,285页。
    (2)张永励:《在第二次全国厅局长会议上关于城市房产管理工作的讲话(1957年10月28日)》,房产通讯杂志社:《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48~1981)》,第373页。
    (3)许涤新:《在第一次全国城市房产工作会议上的报告(1958年2月8日)》,房产通讯杂志社:《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48~1981)》,第380页。
    (4)《加紧改造资本主义经济的残余部分》,《解放日报》,1958年8月6日,第4版。
    (5)上海房地委:《上海市继续改造私有出租房屋工作规划》(1958年6月10日),B258-1-335。
    (6)第二商业部:《关于城市私房改造问题的报告(1958年3月12日)》,房产通讯杂志社:《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48~1981)》,第289页。
    (7)陆文达主编:《上海房地产志》,第179页。
    (8)毛泽东:《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毛泽东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3页。
    (9)傅高义著,高申鹏译:《共产主义下的广州:一个省会的规划与政治(1949-1968)》,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01页。
    (11)《关于目前处理私房纠纷的若干意见》(1956年10月5日),档号:B2-2-44,第15、16页。
    (13)上海市房管局:《关于本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1965年4月20日)》,沪房管发字(1965)2810号(以下未注明出处者,均为本文作者搜集的一手资料)。
    (1)武汉市房地局:《武汉市进一步对私营房产进行社会主义改造工作方案》(1958年4月7日)。
    (2)《关于加强房屋管理改善人民居住的初步意见(草案)》(1961年8月18日),档号:A54-2-1297,第97页。
    (3)《三年来房屋管理工作总结报告》,档号:A54-2-1297,第116页。
    (4)陆和健:《社会主义改造中上海资本家阶级的思想动态》,《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7年第2期,第89页。
    (5)(7)(9)上海市房管局:《关于本市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若干具体问题处理意见》(1965年4月20日)。
    (6)(10)第二商业部:《关于城市私房改造问题的报告(1958年3月12日)》,房产通讯杂志社:《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48~1981)》,第288、289页。
    (8)许涤新:《在第一次全国城市房产工作会议上的报告(1958年2月8日)》,房产通讯杂志社:《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48~1981)》,第380页。
    (11)(13)国家房管局:《关于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问题的报告(1963年12月30日)》,房产通讯杂志社:《国家房地产政策文件选编(1948~1981)》,第297、296页。
    (12)汪维恒:《怎样对待上海的住房问题》,《解放日报》,1956年12月4日,第2版。
    (14)谭惕吾:《对报纸党组和房屋改造的意见》,中国政治法律学会资料室编,《政法界右派分子谬论汇集》,北京: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第10页。
    (1)沙莉、王学平:《关于补留自留房应补给现房等问题的上访信》(2010年11月)。
    (2)《关于上海改建及发展前途的问题》(1950年3月16日),档号:B1-2-3654,第9页。
    (3)《加紧改造资本主义经济的残余部分》,《解放日报》,1958年8月6日,第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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