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汉代的大家、中家和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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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英文篇名:Further Discussions on Da-Jia,Zhong-Jia and Xiao-Jia in the Han Dynasty
  • 作者:钟良灿
  • 英文作者:Zhong Liangcan;
  • 关键词:汉代 ; 编户民 ; 大家 ; 中家 ; 小家
  • 英文关键词:Han dynasty;;registered household;;Da-Jia;;Zhong-Jia;;Xiao-Jia
  • 中文刊名:SXYK
  • 英文刊名:Journal of Historical Science
  • 机构:重庆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
  • 出版日期:2018-07-27
  • 出版单位:史学月刊
  • 年:2018
  • 期:No.454
  • 基金:重庆市社科规划项目、博士项目“两汉家庭伦理变迁研究”(2017BS62)
  • 语种:中文;
  • 页:SXYK201808003
  • 页数:12
  • CN:08
  • ISSN:41-1016/K
  • 分类号:15-26
摘要
汉代的大家、中家和小家,都属于政府的编户齐民,其划分依据是家资。大家家资在百万以上;中家为十万以上,百万以下;而小家为十万以下,小家中二万以下的即为贫民。西汉之初政府重视保护中小之家,但因不抑兼并,豪富大家得以发展并出现兼役中小之家的现象。汉武帝时期曾一度采取打压豪强大家的政策,但也未能从根本上改善豪强大家兼役中小之家的趋势。直到西汉灭亡、王莽代汉,这一问题都未得到解决。东汉之初,政府对保护中小之家格外关注,豪强大家对中小之家的兼役得到一定的抑制。但随着东汉政权的衰颓以及地方豪强势力的发展,政府保护中小之家的政策也显得苍白无力。
        Da-Jia,Zhong-Jia and Xiao-Jia were common registered households in the Han dynasty,whose basis of division was family property.Da-Jia's family property exceeded one million,Zhong-Jia's family property was between one hundred thousand and one million,and Xiao-Jia's family property was below one hundred thousand;families with less than twenty thousand property were classified as poor people.At the beginning of the Western Han Dynasty,the government attached great importance to the protection of Zhong-Jia and Xiao-Jia.But due to the government's inaction in restricting annexation,the rich and powerful got unrestrained development and there emerged the phenomenon of DaJia merging and enslaving Zhong-Jia and Xiao-Jia.During the reign of Emperor Wu,the Han government once adopted the policy of suppressing the tyrannical Da-Jia,but it failed to reverse the trend of Da-Jia merging and enslaving ZhongJia and Xiao-Jia.There was no solution to this problem until the fall of the Western Han Dynasty.At the beginning of the Eastern Han Dynasty,the government paid special attention to protecting Zhong-Jia and Xiao-Jia.The rich and powerful's merging and enslaving of Zhong-Jia and Xiao-Jia was considerably restrained.However,with the weakening of the Eastern Han regime and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ocal tyrannical power,the government's policy of protecting Zhong-Jia and Xiao-Jia appeared feeble and futile.
引文
(1)杜正胜:《编户齐民:传统政治社会结构之形成》,台北:联经出版社2014年版,第47页。
    (2)冉昭德:《汉代的大家、中家和小家》,杨倩如编:《冉昭德文存》,济南:山东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78~184页。
    (3)黄金山:《论汉代家庭的自然构成与等级构成》,《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4期,第86页。
    (4)刘敏:《秦汉编户民问题研究——以与吏民、爵制、皇权关系为重点》,北京:中华书局2014年版,第116页。
    (5)马新:《两汉乡村社会史》,济南:齐鲁书社1997年版,第120~131页;《两汉乡村社会各阶层新论》,《山东大学学报》1999年第1期,第47~50页。
    (6)《史记·夏本纪》载禹与皋陶对话,皋陶说道:“日宣三德,蚤夜翊明有家。”汉孔安国注“家”曰:“卿大夫称家。”(《史记·夏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版,第77~78页)《史记·宋微子世家》载微子言曰:“吾家保于丧?”《史记集解》引东汉大儒马融之注曰:“卿大夫称家。”(《史记·宋微子世家》,第1607、1609页)可见“卿大夫称家”这一说法在汉代已十分普遍。
    (7)《汉书·百官公卿表》,北京:中华书局1962年版,第734页。
    (1)《后汉书·百官五》,北京: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630~3631页。
    (2)(5)《汉书·百官公卿表》,第730、729页。
    (3)《史记·高祖本纪》,第382页。
    (4)傅举有:《汉代的“家”和家吏》,《考古与文物》1984年第3期,第79~82页;张超:《汉代“家”称谓的研究》(硕士学位论文),河北师范大学2005年,第12~19页。
    (6)《后汉书·宦者列传》载郎中梁人审忠上书指斥宦官朱蠫等“车马服玩拟于天家”(《后汉书·宦者列传·曹节》,第2526页),所谓“天家”,也就是天子之家。
    (7)“汉家”为当时习用语,汉宣帝曾训斥太子曰:“汉家自有制度,本以霸王道杂之,奈何纯[任]德",用周政乎!”(《汉书·元帝纪》,第277页)“汉家”显系自称。
    (8)梁章钜:《称谓录》卷九《天子古称》,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版,第145页。
    (9)(10)(12)黎翔凤:《管子校注》卷二二《山国轨》,北京:中华书局2004年版,第1284、1293、1297页。
    (11)马非百即指出“大家”即“巨家”,并认为“大家”与“小家”二者贫富差距明显。马非百:《管子轻重篇新诠释》卷七《山国轨》,北京:中华书局1979年版,第274页。
    (13)黎翔凤:《管子校注·序论》,第15页。
    (14)马非百:《论管子轻重上——关于管子轻重的著作年代》,见氏著:《管子轻重篇新诠释》,第3~50页。
    (1)吴毓江:《墨子校注》卷四《兼爱下》,北京: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72页。
    (2)吴毓江:《墨子校注》卷七《天志上》,第290页。
    (3)吴毓江:《墨子校注》卷八《非乐上》,第374页。
    (4)吴毓江:《墨子校注》附录《墨子各篇真伪考》,第1040~1041页。
    (5)(6)何宁:《淮南子集释》卷一六《说山训》,北京:中华书局1998年版,第1130页。
    (7)冉昭德:《汉代的大家、中家和小家》,杨倩如编:《冉昭德文存》,第181页;刘敏:《秦汉编户民问题研究——以与吏民、爵制、皇权关系为重点》,第117页。
    (8)《史记·孝文本纪》,第433页。
    (9)《汉书·文帝纪》,第134页。
    (10)刘敏:《秦汉编户民问题研究——以与吏民、爵制、皇权关系为重点》,第117页。
    (11)《史记·田敬仲完世家》,第1893页。
    (12)《史记·商君列传》,第2231页。
    (13)(14)《史记·游侠列传》,第3184页。
    (15)(16)《汉书·扬雄传》,第3514页。
    (17)汪荣宝注疏:《法言义疏》卷二《学行卷第一》疏引《扬子云集序》,北京: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38页。
    (18)袁宏:《后汉纪》卷一《孝明皇帝纪下》,北京:中华书局2002年版,第192页。
    (1)刘敏对“吏民”与“编户齐民”进行了认真辨析,认为秦汉时期的吏民是一个专门的词汇,它是秦汉时期的一个特定社会等级。(见刘敏:《秦汉编户民问题研究——以与吏民、爵制、皇权关系为重点》,第11页)笔者同意作者所说:“吏民”一词较“编户齐民”更具政治法律制度规范性,故在皇帝诏令和法令等文献中,多见“吏民”称谓。但认为“吏民”是一个严格的社会等级,而“编户齐民”则不具有这一等级身份,笔者颇存疑问。在“吏民”与“编户民”的关系上,笔者赞同黎虎的意见,认为二者是“一而二,二而一的”,“吏民”通常所指,也就是“编户齐民”(见黎虎:《论“吏民”即“编户齐民”——原“吏民”之三》,《中华文史论丛》2007年第2期,第54页)。因此,在本文行文中,有时用吏民,有时用编户民,其所指则为一。
    (2)关于“主守盗”,颜师古注引孟康曰:“法有主守盗,断官钱自入己也。”(《汉书·薛宣传》,第3388页)又《汉书·刑法志》有“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罪,颜师古注曰:“即今律所谓主守自盗者也。”(《汉书·刑法志》,第1099、1100页)则知汉唐都有“主守盗”罪。沈家本认为:“主守并在官任用之人,守之正以防盗,乃他人不盗而自盗之,其情节实教他盗为重。汉法十金即弃市,虽重,亦不为过。《唐律》三十匹绞,尚遵用汉法,不为贪吏开癰门也。”(见沈家本:《历代刑法考·汉律摭遗》卷二《盗律》,北京: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1397~1398页)
    (3)(4)《汉书·陈咸传》,第2902页。
    (5)《汉书·冯奉世传》和《翟方进传》都记载了“主守盗十金”的实例,其惩处都相当严格,可见这一律令得以实际施行。参《汉书·冯奉世传》,第3302页;《汉书·翟方进传》,第3425页。
    (6)刘敏:《秦汉编户民问题研究——以与吏民、爵制、皇权关系为重点》,第118页。
    (7)(8)《汉书·景帝纪》,第152页。
    (9)《汉书·哀帝纪》,第337页。
    (1)《汉书·平帝纪》,第353页。
    (2)黄金山:《论汉代家庭的自然构成与等级构成》,《中国史研究》1987年第4期,第86页;刘敏:《秦汉编户民问题研究——以与吏民、爵制、皇权关系为重点》,第116页。
    (3)《汉书·武帝纪》,第170页。
    (4)《汉书·景帝纪》,第143页。
    (5)《史记·秦始皇本纪》,第239页。
    (6)《史记·刘敬列传》,第2720页。
    (7)(9)《汉书·宣帝纪》,第239、253页。
    (8)《汉书·平当传》,第3048页。
    (10)《汉书·成帝纪》,第317页。
    (11)《史记·游侠列传》,第3187~3188页。
    (1)《史记·游侠列传》,第3188页。
    (2)刘敏曾根据《汉书·淮南衡山列传》中伍被向淮南王建议的“可伪为丞相御史请书,徙郡国豪杰任侠及有耐罪以上,赦令除其罪,产五十万以上者,皆徙其家属朔方之郡,益发甲卒,急其会日”的记载,认为汉代大家的资产标准在五十万以上(见刘敏:《秦汉时期的社会等级结构》,载冯尔康主编:《中国社会结构的演变》,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4页)。作者后来放弃了这一观点,主张大家的资产下限还应在百万以上(见刘敏:《秦汉编户民问题研究——以与吏民、爵制、皇权关系为重点》,第116页)。关于伍被的计划,不仅不能证明大家的资产下限在五十万以上,反而从侧面映证了其下限就应在百万以上。按:伍被的计划是使“民怨”,天下骚动,从而为淮南王的谋反创造机会。而徙资产五十万以上者之所以会造成社会骚动,民怨沸腾,原因在于徙民的对象中已将社会的主体中家也包括在内了。这说明汉代政府的徙民在百万以上是有原因的,它针对的是郡国吏民大家,而不是社会的主体中家。汉人安土重迁,所谓“民之于徙,甚于伏法”,无缘无故将社会中坚——中家徙边,当然会造成社会混乱。关于这点,可参邢义田:《从安土重迁论秦汉时期的徙民与迁徙刑》,见氏著:《治国安邦:法制、行政与军事》,北京:中华书局2011年版,第62~66页。
    (3)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年版,第61页。
    (4)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34~35页。中研院史语所通过红外扫描,新释出不少字,通过新释文可知,A面可能是私人书信,A、B面都有习字的存在。因新释文对徐宗简内容理解本身影响不大,故引文暂从《合校》。新释文可参简牍整理小组编:《居延新简(壹)》,台北:中研院史语所2014年版,第72页。
    (5)(6)简3·4,见谢桂华、李均明、朱国癤:《居延汉简释文合校》,第1页。
    (7)陈直:《居延汉简研究》,北京:中华书局2009年版,第31页。
    (8)有学者早已敏锐指出这一点,见永田英正著,张学锋译:《居延汉简研究》,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422页。
    (1)邢义田通过红外观察,认为永田英正的五段为先后书写这一说法不确,五段应为“一人一时所书”。但是,邢义田先生也肯定永田英正的“复原构想仍然成立,而且仍然有参考价值”。永田英正的复原见永田英正著,张学锋译:《居延汉简研究》,第423页;邢义田意见见氏著:《从居延简看汉代军队的若干人事制度》,邢义田:《治国安邦:法制、行政与军事》,第565~566页。
    (2)(11)邢义田:《从居延简看汉代军队的若干人事制度》,氏著:《治国安邦:法制、行政与军事》,第566、551页。
    (3)冉昭德即认为徐宗家产不可能超出十万,其家应是一个小家。见冉昭德:《汉代的大家、中家和小家》,杨倩如编:《冉昭德文存》,第182页。
    (4)(8)钟良灿:《〈居延新简〉所见“寒吏”》,《南都学坛》2015年第2期,第10~11、12页。
    (5)邢义田:《从居延简看汉代军队的若干人事制度》,氏著:《治国安邦:法制、行政与军事》,第548~553页;李天虹:《居延汉简所见候官少吏的任用与罢免》,《史学集刊》1996年第3期,第71页;孟志成:《候长、燧长的任用和奖惩》,《简牍学研究(第三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14~215页;韩华:《从汉简资料看两汉基层官吏的选拔和调动》,《丝绸之路》2011年第20期,第27页。
    (6)甘肃简牍保护研究中心、甘肃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肃省博物馆、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古文献研究室、中国社会科学院简帛研究中心编:《肩水金关汉简(壹)》下册,上海:中西书局2011年版,第4页。
    (7)《史记·淮阴侯列传》,第2609页。
    (9)《后汉书·贾复列传》,第667页。
    (10)《汉书·贡禹传》,第3073页。
    (1)(2)(12)(13)(14)《史记·平准书》,第1417、1418、1420、1420、1421页。
    (3)(4)(5)(9)《汉书·食货志上》,第1127、1142、1138、1133页。
    (6)(7)(10)(11)《史记·货殖列传》,第3281、3272、3255、3255页。
    (8)《汉书·货殖传·巴寡妇清》,第3687页。
    (15)《汉书·宣帝纪》,第252页。
    (16)(17)《后汉书·显宗孝明帝纪》,第116、117页。
    (1)王利器:《盐铁论校注》附录二《记事·桓宽〈盐铁议〉》,北京:中华书局1992年版,第650页。
    (2)王利器:《盐铁论校注》卷一《复古》,第78页。
    (3)(4)《汉书·昭帝纪》,第232页。
    (5)《汉书·百官公卿表上》,第742页。
    (6)《汉书·食货志上》,第1142页。
    (7)《汉书·哀帝纪》,第336页。
    (8)《汉书·王莽传》,第4111页。
    (1)(3)(4)王利器:《盐铁论校注》卷三《未通》,第192、200、192页。
    (2)(6)刘敏:《秦汉编户民问题研究——以与吏民、爵制、皇权关系为重点》,第119页。
    (5)张德芳主编:《居延新简集释(四)》,兰州:甘肃文化出版社2016年版,第589页。
    (7)李均明:《居延汉简编年——居延编》,台北:新文丰出版公司2004年版,第279~281页。
    (8)《后汉书·肃宗孝章帝纪》,第132页。
    (9)王充《论衡·商虫篇》说道:“时或白布豪民、猾吏被刑乞贷者,威胜于官,取多于吏,其虫形象何如状哉?”(黄晖:《论衡校释》卷一六《商虫篇》,北京: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714页)刘盼遂认为:“‘白布’,连绵字,凶横恣纵之意,与跋扈、窯扈诸词,盖同一声韵之转。”(刘说见黄晖:《论衡校释》卷一六《商虫篇》,第714页)马宗霍认为此说牵强,“此文‘白布’二字疑当作‘布衣’,‘白’字盖涉上文两‘白’字而误衍”(马宗霍:《论衡校读笺识》卷一六《商虫篇》,北京:中华书局2010年版,第223页)。笔者以为马说较合文义。“布衣豪民”是与“猾吏”并列者,一个是编户民中的豪富大家,一个是猾吏,在王充眼里,他们都是民之蠹虫。
    (10)《后汉书·孝和帝纪》,第175页。
    (1)(2)《后汉书·孝和帝纪》,第175页。
    (3)《后汉书·刘般列传》,第1305页。
    (4)《后汉书·刘隆列传》,第780页。
    (5)(6)洪适:《隶释隶续》,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28页。
    (7)(8)(9)(10)《后汉书·仲长统列传》,第1653、1654、1651、16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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