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捕诉合一"制度混同法律监督权与公诉权的概念,但其本身不会为诉讼带来风险。制度背后所蕴含的观念"其他检察权为法律监督权的衍生品"则间接导致现阶段检察引导侦查存在偏差,法律监督部门引导侦查和引导目的包含实现对侦查的法律监督。解决上述问题,首先应当使法律监督权概念法定化,尤其是权力范围的明确;其次,法律监督部门司法化改革,并在保证捕诉合一前提下,实现检察机关业务部门适度分离;最后由公诉部门引导侦查。
引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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